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116|回复: 3
收起左侧

[其他] 非无菌液体制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变更评估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4-29 15: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近遇到一个非无菌液体制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问题,内包材的材质改变,由高密度聚乙烯瓶变更为其他塑料材质,在同类非无菌液体制剂已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按07版注册管理办法属于按省局审批事项第21项研究申报;按2020年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根据变更分类判定申报路径,重大变更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中等变更报省局备案,微小变更年度报告中提交。学习2019年11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十一章“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变更分类列举如下:

微小变更

非无菌液体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为已在相同给药途径的液体制剂直接接触药品使用(即,与外用液体制剂接触的材料应该是已经用于其它已批准的外用液体制剂)并具有相同或更好防护功能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以下情形:

• 增加或改变儿童误打开锁,从金属螺帽变更为塑料螺帽,或从塑料螺帽变更为金属螺帽。

• 增加容器壁的厚度。

• 改变或增加瓶盖垫片。

• 改变或增加封口膜(例如,热导密封膜)。

中等变更

(4)非无菌制剂包装容器尺寸和/或形状的变更(固体剂型除外(见九.(一).2部分)),从一个包装容器变更为另一个包装容器的标示量不变。

重大变更

(1)对于液体(例如,溶液剂、悬浮剂、酏剂)和半固体(例如,乳膏剂、软膏剂)剂型,初级包材成分的聚合材料(例如,塑料、橡胶)的变更,且这些变更的聚合材料成分从未在已批准的相同剂型和相同给药途径的药品上使用过。

如上所述,变更后的其他塑料材质的内包材,在同类非无菌液体制剂已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不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况。但似乎也不适用用于微小变更的范围,毕竟非无菌制剂包装容器尺寸和/或形状变更都被列入中等变更了,更何况塑料材质(聚合材料)的变更,还涉及包材相容性方面的问题(当然该材质的内包材已在同类产品中有使用,一般相容性问题不大),个人理解此项变更至少应该是个中等变更,不知道对不对?求教各位药学大咖。

另外,如果变更后的内包材已在CDE关联登记平台上取得登记号,状态为A,可否直接用于我们非无菌制剂产品的变更研究和后续上市使用?还用去报关联审评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20-4-29 15: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理解:不同材质的内包材变更应属于重大变更,如果是化学药,相容性试验是要做的
            已有A,只要走变更内包材供应商就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0-4-29 15: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20-4-29 15:13
我个人理解:不同材质的内包材变更应属于重大变更,如果是化学药,相容性试验是要做的
            已有A ...

是化学药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0-12-22 16: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变更分类指的是注册类变更,报省还是国家。针对企业内部,个人认为可能都是重大变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9-22 07:13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