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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事项的基本情况
如题,本人所在公司是搞治疗用生物制品的,全部都是注射剂,公司有一个已上市的品种,目前只有一个批准文号,对应的只有一个规格,现在想增加一个规格,并且新规格跟现有产品相比,浓度完全相同,只是装量(体积)改变,此外,新规格还是《中国药典》2020版已收载的规格,国内其他厂家很早就上市了这个规格,用法用量也不变。我们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实行)》的要求,对本次变更进行评估,发现本次变更完全符合评估为”中等变更“的前置条件,于是乎就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二、目前遇到的问题
1、根据我的了解,生物制品注射剂一个规格对应一个批准文号,也就是说新规格需要拿到新的《药品注册证》,目前只有国家局CDE能发新证,省局没权限,现在又给评了中等变更,走备案肯定不合适了,只能往大的报,走补充申请,等CDE评审。所以这个变更能否评为中等变更呢?
2、现在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写补充申请表,是以现有药品的信息去填写,所以很担心,变更走完了,批准了,没有下发新的《药品注册证》,反倒是把现有的已上市规格变没了。所以这个补充申请的流程怎么说?
恳请有经验的老师给予解答,在下感激不尽,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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