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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血液制品为什么不能用生产设备进行病毒灭活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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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17: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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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附录
第三十二条  不得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

生化药品附录
第二十二条 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的验证中的病毒挑战试验不得使用生产厂房设施和设备。



血液制品为什么不能用生产设备进行病毒灭活验证,是因为向生产设备施加挑战性病毒,会产生巨大的残留风险吗?
如果采取模拟,模型根据指南应该怎么缩小才能代表生产规模,相同的设备比表面积?

GMP指南 无菌制剂(下)
病毒灭活/去除应参考 ICH  Q5A, 通过能代表生产规模的缩小模型进行验证,并在大 规模生产过程中,重点关注影响病毒灭活/去除的关键工艺参数,如低pH 灭活工序 的 pH、 温度、时间、病毒过滤去除工序的跨膜压、纳滤膜完整性等。当工艺规模放大 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评估其对病毒灭活/去除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 否需要开展补充病毒清除验证。对于连续生产工艺,评估应包括:如果发生病毒污染,可能出现短时间内的高病毒量的情况,在此条件下工艺是否具有足够的病毒清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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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8-28 17: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液制品不能直接用生产设备进行病毒灭活验证,主要因为存在巨大的生物安全风险。施加挑战性病毒可能产生残留,影响产品质量与安全。模拟验证是更可行的方法,通过缩小模型规模来代表生产条件,同时保持设备比表面积一致,确保验证结果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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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8-29 09: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机智鼠的回答是不是对着呢。那问题来了,缩小规模验证咋做,买一个专门做验证的小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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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30 17: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Q5A(R2):来源于人或动物细胞系生物技术产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价
6.2.2        缩小规模的生产体系应对缩小生产规模的有效性加以证实。缩小规模的纯化工艺水平应尽量接近实际生产水平。色谱设备、柱床高度、线性流速、流速/柱床体积比(即过柱时间)、缓冲液、凝胶类型、pH、温度、蛋白浓度、盐及产品均应代表生产规模水平。应有一个类似的洗脱方案。对于其他生产工艺步骤,亦应有类似考虑。有些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但应重视其对结果的影响。
6.4        病毒清除研究的局限性
尽管设计缩小生产规模时慎之又慎,但试生产规模工艺还是可能与商业化生产规模工艺有所不同。


怎么具体规避缩小规模带来的局限性,有没有具体案例?
例如提到柱床高度要代表生产规模水平,意思是缩小的模型设备只能缩小柱床横截直径,不能变动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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