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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贺王强 于 2022-10-8 21:25 编辑
各位老师:
我最近碰到一个药品变更,按照最新的指导原则,有明确的依据可以评估为重大变更,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需要向CDE批准,走药品补充申请途径,本人目前只做过备案类变更,补充申请还是头一遭,我在查看了国家局发布的《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后,还是想向各位老师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补充申请的详细流程
2021年4月1日,国家局正式起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审批和备案类变更都需要在该系统提交,目前该系统中补充申请只能填写申请表,没有提交电子资料的途径,向请问申报资料的提交途径是什么呢?我有以下几个猜想,想确认下是否正确呢?
猜想 ① :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写申请表→打印并线上提交→按法规准备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照CDE官网地址直接邮寄→CDE收到审核并受理→申请人在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查询进度
猜想 ②: 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写申请表→打印并线上提交→按法规准备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申请人之窗提交电子资料→CDE收到审核并受理→邮寄纸质资料→申请人在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查询进度
目前搞不清楚【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与【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是【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后,【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会自动关联上本次补充申请呢?还是【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只是用来填申请表的,主要批准流程查询还是在【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进行查看呢?
2、补充申请资料准备的依据
本次变更涉及的产品是治疗用生物制品,国家局发布了《 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021年第40号),对申报资料的要求做了要求,共计8个资料,这些资料的要求比较笼统,我有几点疑问:
① 药学研究资料是指《指导原则》中的技术要求吗?
② 申报资料的格式是按照《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2020年10月1日执行)的要求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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