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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 请教:药物临床试验是否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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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16: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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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化药无菌粉针分装品种,3类,临床批件下了(2005年),进行了备案,然后做的临床,临床做完了,不过没有接着报产,这时工作停止了,现在是否可以再接着干呢?就是说已经做的临床数据现在是否还有效呢?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这个实施,不知如何理解,是实施结束,还是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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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6 16: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化药无菌粉针分装品种,3类,临床批件下了(2005年),进行了备案,然后做的临床,临床做完了,不过没有接着报产,这时工作停止了,现在是否可以再接着干呢?就是说已经做的临床数据现在是否还有效呢?


1、2005年启动了临床,说明临床批件有效,中间停止了接着干,那要看你以前执行的临床指导原则和现在有区别没有,如果有区别要重新进行,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
2、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这句话是指实施临床试验的时间,在3年内必须启动临床,预期未启动临床批件就作废了,作废后也可以在申请,但是很困难的。

3、目前的注册管理办法中没有要求:临床启动后必须多长时间完成,但是企业一般都会安排尽快完成,怕政策有变化需要补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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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6-6 2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以延后再做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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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7 08: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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