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782|回复: 18
收起左侧

[GSP认证] 关于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查处理您怎么看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13-7-12 08: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时间:13-07-04 被阅览数: 4264 次 编辑: 稽查科 来源: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赣州市永康平价大药房等六家药品经营企业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查实,上述药品经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药品质量主管人员(详见附件)对其所在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人员给予如下处罚: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无法与上述人员联系,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现要求上述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12号101室
邮政编码:341000      联系电话:0797-8377893      联系人:朱莉君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5日


附件:
附件:
[table=98%]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备注
游玉华
赣州市永康平价大药房
质量负责人
未在岗履行职责
沈诏琴
赣州友邦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江口分店
质量负责人
未在岗履行职责
徐世旭
信丰县仁爱大药房
质量负责人
未在岗履行职责
陈金秀
宁都县振洪药店
质量负责人
未在岗履行职责
曾毅
宁都县同和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福分店
质量负责人
未在岗履行职责
李荣
全南县友邦大药房南迳分店
企业负责人
对企业购销药品负责
文章来源:
http://www.gzfda.com/XinWenZhong ... 07e745029973d6.html
单选投票, 共有 10 人参与投票 查看投票参与人

投票已经结束

10.00% (1)
20.00% (2)
0.00% (0)
70.00% (7)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7-12 08: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2 08: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非作歹,天理难容,该当重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3-7-12 08: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找点没后台的,或者好杀的,或者没交保护费的拿出来杀。

上面几个一个两个企业负责人死哪里去了?只找质量垫背?还有采购的人员呢?

点评

应该从把采购也列入,  发表于 2013-7-12 12:4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08: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凯博思咨询 发表于 2013-7-12 08:44
为非作歹,天理难容,该当重判

是吗  不见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08: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acmilanhm 发表于 2013-7-12 08:57
都是找点没后台的,或者好杀的,或者没交保护费的拿出来杀。

上面几个一个两个企业负责人死哪里去了?只 ...

是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2 09: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2 09: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后台的都可以忽略不见,没有后台的拿出台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2 12: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非作歹,天理难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7-18 23: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一警百,看下次还敢不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5 11: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马路上再出交通事故,可以先将管理该路段的交警免职了,理由是“未在岗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8-15 20: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责任重大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8-15 20: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负责人在哪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09: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在哪?元芳,您怎么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10: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人数太少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6 10: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管理,以儆效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9 15: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这样,严格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19 15: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样,还是有力度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别的局做出这样处罚的也不算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3 15: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假药,涉刑案件,应该移交公安处理,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6-8 02:13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