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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重申仿制药稳定性试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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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11-4 08: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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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A重申仿制药稳定性试验规定


        日前,FDA发布了一份新的指南草案,旨在澄清该机构对简化新药申请(ANDAs)的预期以及用来支持仿制药申请的稳定性试验。过去几年来,FDA仿制药办公室(OGD)收到了大量的问询,这些问询主要针对的是在制药公司提交ANDAs时,FDA希望得到哪些稳定性数据。


        此前,OGD唯一发表的指南包含在1995年致制药行业的一份信函中。信函表示,OGD将接受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针对稳定性研究所建议的长期室温条件。然而,虽然这种建议从当时出台的其它指南来看是足够的,但在目前阶段,要将它作为ANDAs稳定性试验的基础已经不够了。ICH是由美国、欧盟和日本组成的一个监管协调小组,重点关注的是制药产品。


指南出台背景

        根据1984年美国通过的《哈奇-维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仿制药生产商被赋予了竞争能力,可以向品牌药厂家最初通过新药申请(NDA)审批途径提交的创新药物申请发起挑战。法案规定,创新制药产品在市场上享有一段时间的独家销售权,在这期间,FDA不能批准具有竞争性质的仿制药。在这之后,仿制药可以通过ANDAs途径获得上市批准。


         ANDAs主要涉及的是,要表明仿制药产品与创新产品(也被称为参考目录药物,RLD)具有等同性。这种等同性除包括生物等效性(BE)试验以外,还包括稳定性试验,以表明仿制药产品的稳定性(也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其疗效和特性的能力)与RLD等同。


        这份新指南的主题就是FDA于2012年9月发布的一份指南《ANDAs:原料药和制药产品的稳定性试验》中的主要内容,该指南明确指出,新药研发开展者应该遵守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所主张的5项标准:

1.Q1A(R2)新原料药和制药产品的稳定性试验;

2.Q1B新原料药和制药产品的光稳定性试验;

3.Q1C新剂型的稳定性试验;

4.Q1D新原料药和制药产品稳定性试验的交叉和矩阵设计;

5.Q1E稳定性数据的评价。


        FDA在指南中解释说,虽然ICH稳定性指南由ICH开发,是为了给制药公司提供指导,让它们清楚了解在NDAs中应该提供的有关信息,以确保新原料药和制药产品的稳定性。但我们相信,这些建议也应该适用于ANDAs。


由此,新指南取代了1995年颁布的旧指南,并且敦促新药研发机构要做到下列几点:

▲提供3个中试规模批次(或2个中试规模批次和1个小试规模批次)的稳定性数据;

▲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6个月的稳定性数据,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其中药物在代表最终工艺过程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储存;

▲可酌情使用多个批次的原料药;

▲提供一个完整包装的原始展示批次;

▲当根据ICH Q1D指南采用交叉和矩阵设计时,使用3批次进行稳定性试验;

▲根据ICH Q1E,附件A,酌情提供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

▲对任何偏离指南的情况,提供正当的理由。


澄清常见问题


    现在,FDA发布了一份新的问答形式(Q&A)的指南文件,旨在对某些常见的问题予以澄清。

比如,对那些打算通过美国“艾滋病紧急救援总统计划”(PEPFAR)渠道出口的产品来说,由于ANDAs是产品获得批准的一条热门途径,生产商们提出询问,它们是否被要求执行指南框架下相同的标准。FDA表示,相同的3批次标准适用于这些产品,面向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药物的ANDAs也是如此。


         FDA还表示,关于开展中间、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时间表,所有研究都应该在同一时间开始,由此,研究数据在提交的时候可供使用(如果需要的话)。一些生产商曾经提出疑问,仅仅依靠加速研究条件是否将足以用于药物的批准。


         在另外一个答复中,FDA表示,假如提交的研究数据是令人满意的,并且能按照ICH Q1E要求提供了对研究数据所做的评价,那么,它将支持在批准之日起,给予现有的长期研究数据两倍时间的建议有效期限。实际上,这将意味着,在长期研究数据被建议给予12个月的基础上,有效期限达到了两年。但加速研究数据将不支持外推期达到24个月。


        此外,FDA表示,即使一项RLD的专利即将到期,新药研发主办者也许不可以采用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数据来支持ANDA,即使它承诺到时将提供完整的6个月的研究数据。FDA解释说,研究数据必须在提交ANDA之时是可用的。


        这份指南的其它部分澄清了一些定义,比如针对“小试”规模批次中的小试所做的定义。FDA解释说,这种定义将依据药物的物理特性而有所变化。比如,口服片剂剂型应该要有2个批次,其中至少要有10%所建议的生产批次,或者10万个成品剂量单位(取其中较大的一个品种量),而第3个批次虽然可以小一些,但不得小于前2个试验规模的25%。


         对粉末、注射液、透皮贴剂、外用药膏以及溶液吸入剂/鼻腔喷雾剂都有着不同的“小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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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9: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个月刚下载了英文版文件,还没来得及做翻译,版主已经翻译好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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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太巧了  发表于 2013-11-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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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9: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谢谢楼主,我前几天刚刚下载了英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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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4 10: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中文版便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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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4 16: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发表内容还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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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11-4 21:27: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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