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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里的abc678朋友在“质量保证部QA”版块中,发了“(原料药) 为什么留样包装要等同于或优于市售包装”的贴子。他在贴中指出Q7A中有这样的表述,并产生了“等同于可以理解,优于怎样解释”的疑问。 我试着谈一下这个问题。 对于原料药的留样,Q7A第11.7部分有三条表述,也说得很清楚。 (原料药)留样的包装和存放是为了对今后潜在的原料药质量进行评估,而不是用于原料药的稳定性检验(第11.70条)。 因此,企业可以自已决定是采用市售包装还是模拟的市售包装进行留样(我国新版 GMP第225条(三)-2中也明确允许)。产品在市场上是否可以保证质量合格,这需要通过稳定性研究来证实。 Q7A第11.72条指出:“(原料药)留样应当存储在与原料药包装相同或与其等同的系统,或比商业包装能提供更多保护的系统中。~”。 该条很明确地告诉我们,原料药生产企业可以使用更具有保护性的包装(即优于市售包装)来留样。我觉得这是因为原料药生产企业与制剂生产企业的留样的目的不同。 制剂生产企业对成品药留样的目的是: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 原料药生产企业对原料药的留样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产品出厂时的真实质量,以便于将来可以评估该批产品的质量。 我个人认为:正是由于留样的目的不同,决定了对留样的包装要求也不尽一致。 不知我的观点是否能被同行接受?欢迎各位跟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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