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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要是微生物限度检查都要进行需氧菌总数,霉菌酵母菌总数检测?例如:质量标准需氧菌总数为不大于1cfu/10ml,按中国药典四部1105进行检验。大家认为既然按这个方法进行检验,就必须检验霉菌酵母菌总数。按这个逻辑,注射用水(算药用辅料),那么是不是要检霉菌酵母菌总数?但是,药典标准只有需氧菌总数。
讨论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首先理解一下需氧菌总数、霉菌酵母总数的差别: 需氧菌总数检查样品中所有的需氧菌(包括细菌、霉菌和酵母,检测能力经过分析方法验证); 霉菌酵母菌总数检查供试品中霉菌与酵母菌(可运用选择性培养基或其它方法阻止细菌生长)。 需氧菌总数包含霉菌酵母菌,举个例子来说:药典对于控制需氧菌总数质量标准:X,霉菌酵母总数质量标准:Y,一般为X=10Y,这是科学的。 目前药典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既有需氧菌总数也有霉菌酵母总数,导致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微生物限度检查都需要需氧菌总数、霉菌酵母菌总数检查,其实这是错误的。药典通则1105只是提供方法,具体的标准有单独篇幅说明。微生物检查需要先确定检查菌的类别(需氧菌、霉菌酵母、控制菌等),再选择检验方法,例如《中国药典》二部制药用水(视为药用辅料)药典要求检验微生物限度,但标准只有需氧菌总数要求,方法按《中国药典》四部1105<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进行检验。再如《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人胰岛素(原料)药典要求检验微生物限度,但标准只有需氧菌总数要求,方法按《中国药典》四部1105<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进行检验。值得注意的是 GMP指南对无菌工艺生产的产品,除菌过滤前微生物负载需要进行控制,但控制标准也只有需氧菌总数要求(该标准一般为上游产品的标准依据)。
图1.药典指南截图 图2.药典通则截图 图3.药典通则截图 图4.药典通则截图 图5.注射用水药典各论截图 图6.人胰岛素药典各论截图 以上所有法规与指南都说明,微生物检查先确定需要控制的微生物类别,再选择方法。不是所有微生物限度检查都需要检查需氧菌总数、霉菌酵母菌总数。某些药品控制霉菌酵母菌是因为需氧菌总数标准太大,内含的霉菌酵母菌却不能太多(否则有安全隐患),例如非无菌的中药与固体制剂。 目前存在以下2个问题: 1、 工艺或质量安全(法规)对产品中霉菌酵母菌总数有没有要求? 某些产品由于霉菌和酵母的存在对产品质量或人员安全存在危害,或者中间产品霉菌和酵母的存在会产出真菌毒素或酵母蛋白不利于后期工艺去除与产品质量,则需要控制霉菌酵母。若工艺控制需氧菌总数很严格(例如注射用水的≤10cfu/100ml)即可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是否可不必检查需氧菌总菌数中的霉菌酵母菌总数? 2、 按需氧菌总数与霉菌酵母总数质量标准相当控制(X=Y)。
这个标准制定不科学,若质量安全(法规)或工艺需要控制霉菌酵母,建议将霉菌酵母的标准进行调整(一般为需氧菌总数的1/10):Y=X/10。例如:需氧菌总数控制为≤10cfu/100ml,则霉菌酵母菌总数也一定是≤1cfu/100ml。生物制品一般较贵重,需氧菌总数标准为≤1cfu/10ml,那么霉菌酵母菌总数标准然后确定?也定≤1cfu/10ml?有什么意义?,或者霉菌酵母菌总数标准为≤1cfu/20ml~100ml?
CDE老师对产品需氧菌总数标准为≤1cfu/10ml认为不够,建议增加霉菌酵母菌总数标准。之前我们有一个CMO项目需氧菌总数≤1cfu/10ml,霉菌酵母菌总数≤1cfu/10ml,单纯的就按药典微生物限度检查法1105进行,需氧菌总数与霉菌酵母菌总数都有质量标准,就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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