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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愚公想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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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新(愚公)] 愚公谈对物料和成品药的“有效期和复验期”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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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4 08: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谢谢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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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4 08: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个话题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就是通过稳定性试验来定有效期时,具体是怎么来判定的,因为稳定性试验会涉及到很多检测项目,那么对项目指标变化的范围及时间点作为判定的依据,希望大家继续努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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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08: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愚公,不过复验合格一直用下去有风险,FDA专家倾向于复验期逐渐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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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4 09: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新版GMP给出的复验期定义是:“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所有的物料(不论有没有明确给出有效期的物料)就都需要复验,都要制订“复验期”,制定的依据就是文件规定储存条件下能保证物料质量稳定的期限
1.中国除了原料药、化药还有中成药,所以FDA关于原料药和化药的管理可以借鉴,尤其对中成药可能只能做参考,如果拿来做管理依据就更加缺乏依据了
2.复验期主要考虑的储存条件对物料稳定性的影响
同一种物料在每个厂的储存条件是有差别的,因此需要自己考察自己条件下物料的稳定性,制定复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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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4: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1. 谢谢,学习了,我们公司目前所有的原辅内包材都有有效期,有效期前三个月进行复验,复核合格后可以用于生产,若复验不合格的进行报废处理。但到了有效期的物料,及时复验是合格的,我们也是不用于生产。
2. 另,可否请教个问题,如果原辅内包材到了有效期,但复验是合格的,可否申请退回物料厂家,进行降级处理,进行再加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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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20: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289068369 发表于 2012-12-14 14:21
1. 谢谢,学习了,我们公司目前所有的原辅内包材都有有效期,有效期前三个月进行复验,复核合格后可以用于生 ...

人家内包材生产厂家会接受你的退货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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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4 2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的思辨令人敬佩!俺超出平日的认真的看完了所有这些意见。
关于原辅料、内包材的复验期,我们这里意见也不统一。大致认为:有有效期的,在近效期复验;没有有效期的,根据知识和经验制定有效期,定期复验。权当是验证吧,以前也没有稳定性试验数据。
有些事,宁多勿少,平复专家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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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1: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包材是不退货的,原辅料法规允许退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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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5 12: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289068369 发表于 2012-12-15 11:37
内包材是不退货的,原辅料法规允许退货不?

我个人没有看到过有法规禁止原辅料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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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0: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确定复验期还是迷茫,每个品种做稳定性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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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1 13: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ox97 于 2013-2-21 13:26 编辑

我厂所有物料均无复验期 意见不统一且缺乏足够数据支持建立复验期 但这的确是个复杂而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我的意见是复验期指企业规定的物料重新检验的日期限度 并不代表该日期是复验日期 而代表超过此日期使用的物料需重新检验 就是说 某天为复验期 并不需取样检验 可继续存储 但该物料在此后启用 无论哪天哪次都应该进行复验 综合考虑物料性质 复验不超过2次 就意味着过复验期后物料使用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愚公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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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还是有个时间复验的考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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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20: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aox97 发表于 2013-2-21 13:23
我厂所有物料均无复验期 意见不统一且缺乏足够数据支持建立复验期 但这的确是个复杂而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我 ...

我认为还是有个时间复验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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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12: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楼主辛苦。扩展了自己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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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6: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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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7: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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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9: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拜读了您的观点,觉得很有道理,写得很好。毕竟中国GMP关于“效期”的规定是与ICHQ7不同的(我个人观点是认为Q7A更好些,国内照搬的意思有些偏,希望这么说不会引起公愤,只可惜国外关于制剂产品或物料的具体的描述我还不是很了解,不知愚公是否有相关见解?)
我国新版GMP给出的复验期定义是:“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见第十四章 附则  第312条(十一)]。
另外我对于“一定时间”的理解是:如果这个物料同时规定了“有效期”和“复检期”那么复检期应该在“有效期”之内,复检合格后,可以根据科学的经验重新制定“有效期”(即适当延长有效期)或有效期不变。如果这个物料只规定了“复检期”那么复检合格后也应该适当地重新规定复检期,下一次复检期要比上一次适当的缩短或不变(这个可根据是第几次复检或稳定性数据或是科学的经验判断)
最后我想说这一切的确定都要根据事实和数据说话,怎样才科学,还是一个复杂的研究过程,看大家的重视程度如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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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4 15: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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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20 09: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没注意,看来这个问题确实有点意思,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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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3: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之后有了很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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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3 13: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正好需要做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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