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愚公想改行
收起左侧

[时立新(愚公)] 愚公谈对物料和成品药的“有效期和复验期”的个人看法

  [复制链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9: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1-11-22 18:36
愚公你想当可以

我只谈自已的观点和看法,最希望的是大家一起探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11-25 11: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找到这个论坛真是幸运,看到一些有深度的帖子提高自己的GMP意识和认识,真是非常感谢。这几天都在看愚公的帖子,关于复验期,我这里的做法是每种物料都有复验期,每种物料都有厂家有效期,但是为什么还要制定复验期呢,那是根据检查员的意愿来的。我是山东的,口服固体制剂,这里的官员的工作方式和思路和浙江的有差距,或者叫不同,因为我的领导在南京上的学,有些朋友在浙江医药行业,通过交流得出的这个结论。关于复验期,我们的新版文件我认为依旧会每种物料都制定复验期,依据得改成风险管理,因为近效期(复验期比有效期早半年)的物料如果长时间未使用(特别是原料),我们的仓储系统虽然有各种措施,未有异常情况,但是从风险的角度(即使风险评估为低),我们仍然会考虑检验含量和菌检等项目。    至于复验期满什么时候检验合适,我认同愚公老师的做法,就是使用前检验,否则复验期满即检验,然后3个月以后才被使用,那如何确认物料的质量是合格的?可能还需要做一次风险评估吧。

点评

欢迎经常交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2-13 11:35
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1-25 11:3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11: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声 发表于 2011-11-25 11:17
哈哈哈,找到这个论坛真是幸运,看到一些有深度的帖子提高自己的GMP意识和认识,真是非常感谢。这几天都在看 ...

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11-25 17: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讨论的这么热烈,我也来凑一下热闹。我们也是规定所有物料都有复验期,比如有有效期的原辅料我们规定;近效期3个月为复验期。但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认为复验期不是一个特定的日期,而是一段时间(比如3个月),复验期内物料挂黄牌,不能使用。如果要用,要等全检合格后使用。有时3个月内都没使用,已到有效期,直接报废了(省了一次全检)。

点评

"我们也是规定所有物料都有复验期,比如有有效期的原辅料我们规定;近效期3个月为复验期". 我个人观点是:所有的物料在必要时都应该复验,但对于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没必要再制订复验期。 复验和复验期应该是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1-25 20:5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20: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bing 发表于 2011-11-25 17:34
大家讨论的这么热烈,我也来凑一下热闹。我们也是规定所有物料都有复验期,比如有有效期的原辅料我们规定; ...

"我们也是规定所有物料都有复验期,比如有有效期的原辅料我们规定;近效期3个月为复验期".
我个人观点是:所有的物料在必要时都应该复验,但对于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没必要再制订复验期。
复验和复验期应该是两个概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3 11: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声 发表于 2011-11-25 11:17
哈哈哈,找到这个论坛真是幸运,看到一些有深度的帖子提高自己的GMP意识和认识,真是非常感谢。这几天都在看 ...

欢迎经常交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14 13: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清晰了一个概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24 10: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这句话哪里来的,有明文规定吗,正好讨论这个事情呢,我得提供权威的依据:对于有明确有效期(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生产厂家明确标识在其说明书或包装标签上的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药就不存在复验期。

谢谢

复验期怎么说呢,我们认为有效期内应该是合格的,但是检查员似乎倾向加复验期,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24 11: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期与复验期:
1、有有效期的我们应该执行有效期管理,这个时候复验期我理解指的是近效期前需要使用时进行复验(不需要使用让其到期做报废处理,无需复验),复验期界定的是一个期限,如某物料生产日期:2010.09.25,有效期2年,复验期为:2012.06.24(3个月),复验安排期限是:2012.06.24--2012.09.24,即在这个期限需要使用时可安排复验,不需要使用到期报废处理;
2、无有效期时:我基本愚公做法,但我们复验合格后是否可以无限期的使用,这点我认为应该对物料做一个区分,如部分化工产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等是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这就需要药企自已对其作出规定,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及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上的判断,制定出复验期(包材类只要检测合格无限期使用我认为是可行的);   

点评

我觉得有效期与复验期既是一个日期也是一个期限,主要在于怎么去描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1 10:4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24 11: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期与复验期:
1、有有效期的我们应该执行有效期管理,这个时候复验期我理解指的是近效期前需要使用时进行复验(不需要使用让其到期做报废处理,无需复验),复验期界定的是一个期限,如某物料生产日期:2010.09.25,有效期2年,复验期为:2012.06.24(3个月),复验安排期限是:2012.06.24--2012.09.24,即在这个期限需要使用时可安排复验,不需要使用到期报废处理;
2、无有效期时:我基本赞成愚公的做法,但我们复验合格后是否可以无限期的使用,这点我认为应该对物料做一个区分,如部分化工产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等是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这就需要药企自已对其作出规定,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及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上的判断,制定出复验期(包材类只要检测合格无限期使用我认为是可行的);   

点评

基本同意老兄观点,但内包材中"免洗类内包材"还是应该规定个使用期限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2-24 16:2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6: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航空母舰2012 发表于 2012-2-24 11:30
有效期与复验期:
1、有有效期的我们应该执行有效期管理,这个时候复验期我理解指的是近效期前需要使用时进 ...

基本同意老兄观点,但内包材中"免洗类内包材"还是应该规定个使用期限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4 10: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哦,大家不要光看不顶












168dy电影168dy.net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2 16: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详细,理解很透彻。看了之后收获不小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9: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knuvei 发表于 2012-3-12 16:20
写得很详细,理解很透彻。看了之后收获不小啊!

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3-12 20: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有很大收获。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3-12 21:32: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们都讲不了这么细,这么全面,佩服佩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1: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shanxj02 发表于 2012-3-12 21:32
专家们都讲不了这么细,这么全面,佩服佩服!!

老弟言重了!欢迎经常交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3-12 21: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学习了,感谢愚公老师的经典分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1: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炎山 发表于 2012-3-12 21:52
先学习了,感谢愚公老师的经典分析。

欢迎经常交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9 13: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愚公扎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5-2 21:31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