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牧戎远
收起左侧

当现场没有QA

  [复制链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16: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牧戎远 于 2018-7-11 16:22 编辑
LMQQLOVE 发表于 2018-7-11 14:17
如果,每个都能遵守交通法规,交警才没有存在的意义!

错,每个人都遵守交通法规是应该的,能做到说明国民素质很好、监督机制有效。这不代表可以不要交警,只能说巡逻的交警可以少一些,但交规的制定、监督机制的落实、监控硬件的巡查还是需要交警去做的,而且这种理想的守法环境依然需要交警的存在去维护,使其持续有效。
另外,节假日拥堵的时候,还是需要上街去疏导和管制的。看你怎么理解而已,每个角色都有其存在的意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16: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呆了四五家企业,私人、股份、上市都有,规模几百到几千人都有,还从来没有什么现场QA,公司不照样转?公司分派给车间的主任、工艺员、班组长干什么用的,现场都整不好还谈什么安全生产、质量生产?开玩笑呢,一个现场QA是不是时时都得待在车间监视生产?一个既懂文件又懂生产的现场QA干一个视频监控的活真心为你不值,起码你是副主任的级别,放在现场真浪费人才,企业花几百装个监控视频就能解决的还要放你这个几千的,还抱怨工资低?是企业掌控者脑子秀逗了?看到上面讨论的好多把QA和现场QA混淆了,这能一样吗?懒得说了,还扯了一大堆,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7-12 09: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牧戎远 发表于 2018-7-11 16:20
错,每个人都遵守交通法规是应该的,能做到说明国民素质很好、监督机制有效。这不代表可以不要交警,只能 ...

所以说QA是必须存在的,至少在目前的国家体制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7-12 09: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牧戎远 发表于 2018-7-11 16:20
错,每个人都遵守交通法规是应该的,能做到说明国民素质很好、监督机制有效。这不代表可以不要交警,只能 ...

你没明白我说的意思,其实都表达了同一个观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8-7-12 09: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LMQQLOVE 发表于 2018-7-12 09:08
你没明白我说的意思,其实都表达了同一个观点

所以正如QA在现场一样,跟其他部门的沟通很重要。
目前大家回复的意见也都不一致,有支持的有反对的,在此感谢大家,让我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当我们每个部门都能正确执行SOP,现场QA的巡查工作和频率就会相对变少,根据现场情况每天1次到每周1次都是可以的,另外,这个时候QA工作的重点不再是挑刺和监督,除了抽查文件执行情况以外更重要的是评价文件的适用性、流程的合理性,以此保持这个体系的良性循环和提高流程管理效率。所以,大家不要以为QA的工作只是在工人的旁边守着,看看别人有没有违规操作,操作之后给予一个合格的评价和签名,那是98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7-17 22: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了这么多面的现场QA,我认为现场QA就是城管,车间员工就是小商贩。城管其实整体上都是很好的,但是那些临时城管,伪城管就难说了。这些伪商贩恨得城管压根疼,但是城管也会有来自上层的一些压力,车间个别人员各种各样的地下工作,车间是第一执行人,然而车间自己不处理,非要等城管就行督促改正,QA不是无缘无故的鸡蛋里面挑骨头。QA也不想管,但是一旦有了问题,总是说QA监督不到位,为什么就不反思一下,车间的第一执行人不行呢,QA只是监督的,当找出问题了,车间又嫌弃QA事多。哎,反正QA总是不好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神
发表于 2022-7-11 21: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18 02:18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