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xcq_2007
收起左侧

[医药领域] 成品未经检验即放行,违法违规吗?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1 10: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提议简直就是坑死质量受权人,成品不经过检验就放行,风险太大了,万一出点问题,你们公司就垮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1 1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qq90600 发表于 2018-3-16 16:21
找法规出处?随便哪个国家GMP,各种指南,搜一个放行,你就会发现,你这问题问的是多么胆大~~~

看药品管理法就成。这就是假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1 11: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dcgxy1205 发表于 2018-3-20 14:17
哎,可爱的楼主问了这么一个可爱的问题!
我只能说:1、既违法又违规。
          2、想当初(2013年), ...

卖假药怎么可能不收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8-3-21 11: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盯着GMP
那个处罚太低
顶多掉证停产
看看药品管理法对按劣药处理是怎么处罚的更适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3-21 14: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敢放行的是疯子,敢接收的也是疯子。
销售出去是假劣药;使用假劣药生产的制剂也是假劣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1 16: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抛开这个不讲,讲风险的话,你也不敢拍着胸脯说这个风险低,客观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1 17: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呢!
赶紧停止违法行为。
有位药友说你 无知者无畏  是 说得真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1 17: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责任到人了,监管更严了,你们NB。明确告诉你违规,更违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1 20: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需要分清放行和发货的概念,还要看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这些条款已经明确放行的条件。再来看“发货”,如果有规定放行后才发货,前面发言的许多同行的公司,存在说了不做的情况,其他地方还有这种说了不做的情况吗?每个检查员都会有这种疑问,你们的检查就要面临强大考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8-3-22 07: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法规都会有例外,GMP也如此。主要看风险大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3-22 08: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这么干的厂家不少,哈哈哈,在企业家眼里,只要能赚钱,质量算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3-22 08: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胆肥了,风险根本就不受控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2 08: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违法,看一下药品管理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8-3-22 09: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

谢谢大家的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3-22 10: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太夸张了,一般提前放行,现场参数,以及无菌检测都要出来一些,没有依据就放行,胆大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2 11: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后浏览了一下,发现大家都是从法律角度(或者说免责角度)出发进行讨论的,

所以于郎决定剑走偏锋

有句话说得好,质量源于设计和过程

好像不关检验什么事儿啊

所以,“有”的最高境界是“无”

无为而治,阿弥利路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2 13: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使用的名字 发表于 2018-3-22 11:39
前后浏览了一下,发现大家都是从法律角度(或者说免责角度)出发进行讨论的,

所以于郎决定剑走偏锋[fac ...

我之前就听我们质量经理说过某公司超牛b,说人家在设计和车间阶段就已经把问题全部排除了,没有qc啥事了。我当时就在想:你们这么diao,我要去举报拿奖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2 13: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了空 发表于 2018-3-22 13:23
我之前就听我们质量经理说过某公司超牛b,说人家在设计和车间阶段就已经把问题全部排除了,没有qc啥事了。 ...

这种企业举报了估计也是徒劳吧,

都能做成这样了,那随手再上几套保险也不是难事,

搞质量搞的有声有色的估计转行做律师也都不会太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3-22 15: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批批特殊放行,偶尔还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3-22 15: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都是号称已经检验放行合格的产品了,不是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9 02:40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