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8918|回复: 91
收起左侧

[执业药师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2: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牵头起草的《药师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同仁们可以先睹为快!
不得不说,药师交给卫计委管理,是件幸事!
药监,扶不起的阿斗!

5-国卫办医函【2017】435号.pdf

2.45 MB, 下载次数: 118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12: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致看了一下,主要以下几点:
1、药师的管理、考试、注册、考核、培训全部由卫计委负责,没CFDA什么事
2、对于已经取得药师相关资格的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包括执业药师证?资格认定办法由卫计委会同人事、CFDA制定,基本还是卫计委说了算
3、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说白了就是过渡一下
4、药师法适用于社会药店,CFDA的蛋糕被抢了?

药师法如果执行,基本可以判定现在的执业药师证会消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3: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球平均医师和药师的比例为1:0.31,我国仅为1:0.18,低于巴西等“金砖国家”。这的0.31恐怕只包括药师,不包括执业药师吧,这统计有意义吗?同样作用的职能人员,由两个部门分别给名头,难道患者要吃两种同样功效的药物?国人的悲哀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17: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管药的没份参与,却是管医的制定,这是中国特色?

点评

管药的无能,烂泥扶不上墙,只好卫计委出面收拾旧山河了。 自1999年来,药监从来就没真正管过执业药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3 18:1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08: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第六点:中止药师执业活动未满二年的;
中止应该是终止吧?这种情况注销注册是什么意思。。语文水平不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5-12 09: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6: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知道卫计委一牵头就跟执业药师没关了,毕竟不是亲生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5-11 12: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挂证打死,继续教育多收钱并加强学习频次,我就说这么2点

点评

你到底想说什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1 13:4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5-11 12: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3: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来看看有什么亮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3: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在药厂的排除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3: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7-5-11 12:06
挂证打死,继续教育多收钱并加强学习频次,我就说这么2点

你到底想说什么?

点评

这是对有证人员一肚子的“羡慕嫉妒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1 13:5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3: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左司马 发表于 2017-5-11 13:44
你到底想说什么?

这是对有证人员一肚子的“羡慕嫉妒恨”

点评

好吧,兼爱,非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1 15:48
不羡慕,不嫉妒,哈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1 14: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5-11 14: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wcfda 发表于 2017-5-11 13:55
这是对有证人员一肚子的“羡慕嫉妒恨”

不羡慕,不嫉妒,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7-5-11 14: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liu 于 2017-5-11 14:46 编辑

这是药师法,与执业药师好像无关。
学习一下啦,谢谢提供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5-11 15: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开药店更难了
既得有执业药师
又得有药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5: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wcfda 发表于 2017-5-11 13:55
这是对有证人员一肚子的“羡慕嫉妒恨”

好吧,兼爱,非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5-11 15: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以前的药师及执业药师怎么去认定呢?执行还是5年后的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5-11 16: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感觉就是鸡肋,且越来越鸡肋。

点评

一直觉得是鸡肋,所以没去考过,即便从业N年,除了挂证,能有什么作为? 真正指导用药的时候,就呵呵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7 13: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7: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拜读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7: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观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9: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有个药师证还是能多条路滴,看样子得抓紧考主管

点评

关键要对口,我们以前考得都药监局举办的,不是卫计委举办的。证书发放机关也是药监局不是卫计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2 13: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21: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看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2 08: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快点出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9-25 01:2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