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医药中人
收起左侧

[执业药师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2 09: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呢? 我们在哪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5-12 09: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2 0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2 10: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兴堂 发表于 2017-5-11 16:27
执业药师感觉就是鸡肋,且越来越鸡肋。

感觉这个药师法会更加鸡肋,两个部门打架的事,谁监管谁说话就硬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2 11: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卫计委牵头,另起炉灶,搞的一部法律。跟执业药师没有关系。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在药师问题上一直针锋相对,多年没有改观。苦了那些持有国家药监局和人社部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一帮人了!

点评

仔细看看正文。  发表于 2017-5-12 12: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2 11: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个征求意见稿看清楚再发表意见,所谓的药师法并不是我们想象中评定职称的药师,其实相当于执业药师的内涵,是一种资格的准入。应该说是社会药房和医院药房都是要具备这样的资格,相当于执业医师一个道理。很可惜的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这个能量去主管这项工作,他们只能欺负药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可悲。

点评

明白人。 好多人不看清内容瞎咧咧  发表于 2017-5-12 12: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2 13: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stupid22273 发表于 2017-5-11 19:20
哈哈,有个药师证还是能多条路滴,看样子得抓紧考主管

关键要对口,我们以前考得都药监局举办的,不是卫计委举办的。证书发放机关也是药监局不是卫计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2 15: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继续打架,其实哪里得药师,执业药师,都没发挥作用,不是有个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06: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为什么要高这个法啊?国家需要规范药师?但怎样来保障药师的基本权利和收入啊?
这个应该是相互的吧?只要责任,不讲报酬和保障?想想后果吧?有谁去承担责任?还有必要去立法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07: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如何操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07: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监的执业药师就是个笑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08: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法证明“执业药师”不是“药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08: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3 08: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第六点:中止药师执业活动未满二年的;
中止应该是终止吧?这种情况注销注册是什么意思。。语文水平不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5-13 08: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的从业人员可能会跟药师脱离关系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5-13 08: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5-13 09: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已经没有执业药师什么事了。还是一边凉快的份。这里压根儿就无视执业药师的存在。这不是我们要的执业药师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5-13 09: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中止与终止的含义错的多,中止的意思中含有中间停止,而终止则永远停止。
另外,这个药师与执业药师是两个概念,不要混为一谈,药师为医疗卫生机构的取方配药发药之人,并不是执业药师,这个药师职称也存在若干年了,属于门槛职称,药师法的颁发是卫计委完善自身职称的举措,是个好事,说明卫计委对部门内的职称有颁发有管理有制度,就像药品管理的PDCA循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5-13 09: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卫生系统另起炉灶,实行药师执业制度?跟执业药师一点关系也没有的。还把原来药店也归入了,药监系统饭碗量的菜也要被人抢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5-13 11: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呵呵,观望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9-25 03:1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