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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 广东省局注销某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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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4-7 11: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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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洁 于 2015-4-7 11:42 编辑

    广东省局监管力度不得不点赞啊!今天又发公告吊销龙川县龙母镇利群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什么原因导致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这么严重的事情?是因为违法经营?还是销售假劣药品?还是其它严重情节?具体情况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注销原因可以写得详细一些的话是不是更好啊,这样可以更好的给药店提个醒。
     一般情况下吊销GSP证就很严重啦!怪不得之前有传闻说广东今年会砍掉很多医药公司及药店,给各位一个忠告,如果还想在医药行业混的话,那就一定要按药监局的要求来执行,不要贪图一时之快,不然后悔就迟了!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公告


                                                                                     发布时间:2015-4-7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2015年04月03日我局已依法注销龙川县龙母镇利群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序号
许可证号
许可证标明的
有效期限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注销日期
注销原因
1
粤DB7626140
2015年12月12日
龙川县龙母镇利群药店
龙川县龙母镇街道
2015年04月03日
吊销




龙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04月03日

下面附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5日以粤食药监法〔2013〕26号发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完善药品经营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销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的;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宣布无效的;
  (六)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七)《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
  (八)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企业要求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说明;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GSP认证证书》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人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由法人企业提出注销要求或附有法人企业同意注销的意见。
  第五条 原发证机关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符合注销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手续,并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附表1),自《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7日内通知企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公告注销:
  (一)企业未提出注销要求,但《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失效的;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
  第七条 企业未提出注销要求,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但符合法定应予注销情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注销:
  (一)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对企业发生法定应予注销的情形进行现场取证。现场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或其它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以及相关照片等。
  (二)原发证机关依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附表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由原发证机关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附表3)。
  第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企业擅自改变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由原发证机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发布《关于限期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公告》(附表4),责令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发布《关于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的公告》(附表5),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第十条 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将注销收回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加盖“已注销”印章,连同审批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相关公告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已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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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4-7 12: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销并不少见,而注销原因为吊销的确实不多见。这个估计问题不是小问题了。按照惯例经营伪劣假冒药品这种行为多半是会公布质量负责人姓名,已示责任。这个多半是其他违法经营的案例。具体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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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7 1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就一单,广东省局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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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7 11: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想知道什么原因导致吊许可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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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知道具体吊销许可证的原因,可惜省局没能满足我们的需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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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7 12: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确实够力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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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4-7 14: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起彼伏,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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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7 14: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乌龟 发表于 2015-4-7 11:45
我就想知道什么原因导致吊许可证呢?

我也想知道具体吊销许可证的原因,可惜省局没能满足我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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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7 15: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可能是药店自身不经营的情况,因为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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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身不经营的话,肯定不会是吊证,而是注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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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16: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九草草 发表于 2015-4-7 15:44
有可能是药店自身不经营的情况,因为拆迁等。

如果自身不经营的话,肯定不会是吊证,而是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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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2: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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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10 16: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其他省市也能给力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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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12 19: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真格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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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12 22: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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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4-13 09: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动真格了,力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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