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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 中间产品的贮存期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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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22: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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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产品为中药口服颗粒制剂,有效期为2年。我们规定,制粒混合后的产品贮存期(我们公司规定中间产品的贮存期就是复验期)为6个月,在近贮存期限前一周完成复验,复验一次。上次听国家局老师讲课,只要复验合格,可以一直复验下去的。对照GMP(2010)附则312条(十一)复验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复验期的定义没包括中间产品,我们在对该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上,是应该写有效期呢还是复验期呢?中间产品是否可以复验?若可以的话按照老师的话,那我们这个产品是否可以在两年后还可以复验呢(已超过产品有限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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