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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 GSP跟踪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食药监药通函〔2017〕155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2017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17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药品经营企业持续合规,切实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任务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督促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和相关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17年对认证期满2年的57家药品批发企业,80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跟踪检查。 二、检查分工 (一)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负责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详见附件1)GS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局,下同)局负责本辖区2016年已实施飞行检查的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详见附件2)GS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各设区市级局或县(市、区)级局负责组织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跟踪检查。 此外,本文所附检查企业名单中,如已列为当年的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一并组织实施,分别出具检查报告。药品零售连锁总 部应与连锁门店的跟踪检查一并进行,以提高跟踪检查的效率。 三、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各设区市局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GSP跟踪检查任务,11月10日前将跟踪检查书面小结材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筒称“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二)检查方法。 GSP跟踪检查应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并结合国家总局2016年第94号公告的要求,全面检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如实记录缺陷项目。 (三)检查结果处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检查结果判定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限期整改的”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由设区市级局对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整改复核报告(详见附件3);检查结果判定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组织检查的单位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送省局,省局审核后将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移交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报告省局。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GSP认证跟踪检查,是巩固认证成果,强化对认证后企业监督检查,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引导和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的有效手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省药品GSP跟踪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GSP跟踪检查,确保跟踪检查工作质量。 (二)严格程序。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参照药品GSP认证程序,可以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实施跟踪现场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认证现场检查纪律,认真履行检查员工作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客观评价存在的缺陷,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各设区市级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跟踪任务,并按时上报跟踪检查跟踪小结。 附件:1.省认证审评中心组织跟踪检查批发企业名单 2.设区市局组织跟踪检查零售连锁总部名单 3.药品GSP跟踪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复核报告 附件1: 省认证审评中心组织跟踪检查批发企业名单 附件2: 设区市级局组织跟踪检查企业名单 附件3: 药品GSP跟踪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复核报告 | | | | | | | | □经复核检查,缺陷项目已整改到位。 □经复核检查,缺陷项目未整改到位,需进一步整改的项目: | | | | | |
http://www.fjfda.gov.cn/zwgk/gzwj/201704/t20170412_7029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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