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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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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31 17: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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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第187号)



2017年03月31日 发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月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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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17: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眼看成“停征保护费”,我这眼,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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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31 1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企业也不容易!
不过很好奇,飞检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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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31 23: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停征公告,新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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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 0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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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4-1 13: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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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4-1 13: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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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3-5-2 22: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好资料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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