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0386|回复: 150
收起左侧

[行业曝光台] 【有奖投票】电子监管码该不该取消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16-1-29 18: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复有奖,为了药厂,为了药商,为了药业发展。

回忆2008的往事

质检总局以干股形式投资一般竞争性企业本已涉嫌违法,而其甚至利用手中权力排挤其它公司,每年高达2000亿的利益滚滚而来,正当曝光之际,司长邬建平坠楼身亡显得耐人寻味。 邬建平 1966年出生,1986年参加工作,199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人大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专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邬建平一直担任该司司长。目前国内45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只有不到1/4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电子监管码2000亿利益背后 核心提示 据报道,8月1日,检察部门约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次日,邬坠楼身亡。8月1日,《反垄断法》(谁将首先祭旗)执行首日,数家防伪企业起诉称质检总局强制实施电子监管码的行为涉嫌违法,涉嫌高达一年2000亿的利益输送。8月2日,质检总局约见上述企业。据了解,质检总局正在推进的电子监管码工作,涉及面最大的正是食品监管司分管的食品企业,食品企业亦多次表示反对。 质检总局“强推”政策遭企业质疑;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电子监管码相关规定 “删除”! 8月25日10时10分。 新华网发出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 得知这一消息,律师周泽迅速将该消息链接四处传递。 三周前,8月1日,在周泽的代理下,4家防伪企业将涉嫌强制推行监管码的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8月2日,食品行业圈就传出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跳楼自杀的消息。 8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人士向记者证实,8月初,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在非工作时间死亡,死因为“不慎坠楼”。 接近司法机关人士透露,8月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曾在某宾馆约见邬建平,邬供述了其在京的多处房产和巨额现金。检方在其办公室和家中分别搜出约300万和500万元现金。次日,趁工作人员不备,邬建平从宾馆窗户一跃而出,坠楼身亡。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对此说法未予回应。 8月15日,北京市检一分院宣传处人士表示,需要向领导汇报后,才能就此案情况接受采访。截至记者昨日发稿,尚未得到该部门答复。 质检总局独挺“新秀” 防伪企业发起“侧攻”? 邬建平坠亡之时,正值防伪企业与质检总局闹到法院的关键时刻。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首日,第一个成为被告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质检总局。 矛盾的焦点在于质检总局近年来大力推行的产品质量的电子监管手段。 2005年起,质检总局强制要求一些企业在产品上粘贴或印制“电子监管码”(下称“监管码”)。消费者根据监管码,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向“电子监管网”查询产品类型、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以此辨别真伪,政府部门也可对企业实时动态监控。 按照质检总局“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办公室”主任、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在一次会议上的说法,“电子监管网是政府质量监管的工作网。” 但实际上,公开资料显示,该网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管理的。 在防伪企业看来,质检总局的做法有违公平:首先,质检总局通过不断发“红头”文件、“高层”开会形式,借助行政力量推广该公司的“电子监管网”。 其次,这家企业缺乏经验。公开资料显示,中信国检创立于2005年,此前并无防伪行业工作经验,2006年5月刚从美国甲骨文公司购入数据库软件。 “国内防伪行业发展10多年了,为什么非要用一家新成立的企业?”起诉质检总局之一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表示。 最后,中信国检是外资企业,监管码包含中国企业大量商业信息,若被外企掌控有商业风险。 自质检总局开始推行监管码的2005年,就有20多家防伪公司提出抗议。 2007年12月,质检总局又发布“582号文”,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等9大类69种产品必须在包装上使用监管码后,方能生产和销售,今年4月又称,即使有困难,过渡期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迫于这一限令,企业纷纷转投“电子监管网”。 “我们只能缩减公司规模,裁减人员,以应付现在业绩大量滑坡的现象。”龙刚说,“至于中小防伪公司,现在每天都有倒闭的。” 4家防伪企业今年4月就想以《行政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依据起诉质检总局,但为保险,直到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才提起诉讼。 目前,4家企业尚未收到立案通知。而8月11日,他们拒绝了质检总局的再次约见。龙刚说,3年来的每次沟通中,质检总局除了表示将继续推动“电子监管网”,没有更实际的内容。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准备拼死一搏。”龙刚说 有分析人士认为,不排除4家企业举报食品司司长,向质检总局“敲山震虎”的可能。4家企业均否认了这种说法。 每年分得600亿收益? 律师向最高检寄举报信 在防伪企业看来,质检总局是借保护食品安全之名谋取私利———公开资料显示,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正是电子监管网的“运营商”———中信国检的第二大股东。 根据公告,中信国检成立于2005年1月,股东包括3家单位:中信21世纪电讯、中国华信邮电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中信21世纪电讯为中信集团旗下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0241.HK)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信邮电为中国电信(0728.HK)全资子公司;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乃国有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全资拥有”。 上述3方股本比例分别为50%、20%和30%,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享有中信国检30%权益。也就是说中信国检每年1/3左右的收益将分给质检总局。 中信国检每年收益多少呢?“这个电子监管网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将创造每年2000亿元的价值空间。”在中信21世纪2008年7月30日发布的年报中,公司主席王军如此描述。 2000亿相当于什么水平?中国2007年发行特别国债,总额也不过才2000亿。这意味着,质检总局每年至少将分得600亿收益。 事实上,国家明令禁止行政机关参与商业经营,那么质检总局入股中信国检的资金从何而来? 公告显示,质检总局应缴纳的股金人民币1800万元,由中信21世纪垫付,由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未来每年的分红来偿还。 中信21世纪为何愿为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资?公告显示,质检总局作用十分突出。 一方面,中信国检的业务“原理”为: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制成品数据库取得资料,为目前在中国制作之商品提供验证真伪服务。 另一方面,合作协议中约定,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有责任就行业政策及业务方向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咨询,以及“支持合资公司之发展”。 周泽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开办第三产业的做法本身不被允许,接受干股的行为更涉嫌违法。他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寄出实名举报信。 不过周泽否认举报信针对邬建平个人。 此前,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曾在4月的发言中表示“将退股”,但公开信息显示,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依然持有中信国检30%股份。起诉的防伪企业认为质检总局“在以拖延来使公众遗忘。” (本文来源:新京报 )






关于电子监管码药店起诉国家食药监总局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3&fromuid=32648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CFDA将收回阿里的全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权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3&fromuid=32648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单选投票, 共有 276 人参与投票 查看投票参与人

投票已经结束

46.01% (127)
53.99% (149)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9 18: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电子监管码还是有点用的,但要查查当初是哪个家伙搞得权钱交易。对付药检系统的腐败分子,最好的处罚就是罚他们一辈子只准用假药

点评

电子监管于电子监管码其实是两个概念。  发表于 2016-2-1 13: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1-29 19: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电子监管码不应该取消,任何事不能走极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9 20: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不应该,但是不应该由医药相关行业的企业来运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9 20: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不能取消。取消了要出大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9 20: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虽然增加了成本,但正面作用是有的,支持继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1-29 20: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历史不能倒退

点评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了几十年还不是放开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 09: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1-29 21: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造假的成本要守法的企业来承担,权利与义务不相符的典型。

点评

如果假药打的你们企业的牌子你就不这么说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3 11: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9 21: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这事得分两方面看,一方面,药监码这种手段有用,当然也可以有类似的替代手段;另一方面,国家局推行药监码的有些做法确实不合适。从公开的资料来看,背后相信会有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9 23: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不能撤,慢慢补全就好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9 23:32: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囊萤映雪 发表于 2016-1-29 18:48
回复有奖,为了药厂,为了药商,为了药业发展。

回忆2008的往事

这个不是电子监管码本身的问题,而是利用电子监管码谋私利。跟推行GMP卖批文牟利、推进高铁搞利益输送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1-30 00: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电子监管码虽然有用,但其中有涉嫌内幕交易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30 07: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我觉得不能取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30 07: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我觉得不能取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30 07: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存在的东西有它的合理性。有些负面的影响不是事物本身导致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30 08: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特殊药品、基本药物、注射剂都已执行过来了,其他的也会慢慢适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1-30 08: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这就好像是城管执法,负面因素挺多,要取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30 08: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虽然增加了成本,但正面作用是有的,支持继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30 08: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不能取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30 08: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金币

不能因噎废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5-21 23:21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