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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5-2-12 16:24 编辑
新版GMP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其中,“企业可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是指能达到GMP原则要求,但是由企业自行开发的方法或其他来源的方法。企业可依据自身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采用适合企业的控制方法或更先进的方法来落实GMP的相关要求。 这项规定有点与中国药典“异曲同工”的意味。药典对分析方法的规定是: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凡例第23条)。所谓的其他方法(替代方法)就是使用经过企业验证的分析方法作为企业的内控方法代替法定方法。 我个人认为,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出现是新版GMP的一个“亮点”, 符合“实践出真知”的思想,体现了鼓励创新的理念,有利于推动中国制药行业实施GMP水平的持续改进。 针对这项规定,在蒲公英制药技术论坛领松老师写了一篇题为《“替代方法”就是可以不按照10版GMP的条款去达到10版GMP的要求,对吧?!》的文章,在文中领松老师提出了四个问题,我觉得很有深度探讨的必要。现将个人的思考分享给同行朋友,谈谈对这四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究竟是个怎样的方法?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求验证?怎么去进行验证? 就我个人理解,所谓“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就是制药企业可以采用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或借鉴其他行业得来的,不同于GMP提供的,但却是达到GMP原则要求且最适合于自己的方法。 对于“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求验证”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只要你采用了不同于GMP及行业法规标准要求,不是制药行业内大多数人认同的做法,就必须加以验证。 对于“怎样去验证”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最主要的是采用“回顾”性验证的方式。 制药企业应用了一个未被行业内普遍使用的方法,一定是经过与普遍适用和法规认可的做法相比较,在效率、成本、效果等方面不低于常规作法甚至某些方面更优的方法;一定是经过长时间、多次“试验”证明其更适合于自己的方法。拿出这些客观的数据和证据并确保其正确性,我认为这是最有说服力的验证。 第二个问题:“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国内的药企(包括独资、合资)目前有没有? 我无外企工作经历。但曾在一次“国际制药论坛”的交流中亲听了美国药监局官员讲的一件事:在一次FDA检查员对美国一家医用氧制造厂的GMP认证中,发现该企业全部实现了无人化生产,现场未见操作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一切都是“流水式”完成的,检查官视其为不符合cGMP的规定,GMP认证不予通过。 该企业马上提出上诉,美国FDA召集了更有经验和权力的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最后认定:这种做法能够保证产品质量,而且生产技术水平更好,质量管理水平更高,最终通过了认证。 据这位官员讲,通过这件事,美国FDA认识到目前执行的cGMP在某些方面已不能跟上科技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对新型科学技术的应用,目前正在商讨重新修订cGMP。 在国内,说实话,即使有比GMP提供的,更好的方法,我也不敢随便采用。因为被检查官“认可”的几率极小,风险太大。 第三个问题:“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在目前依据条款落缺陷的认证检查时能被认可吗?现在的认证检查模式是不是不适用?! 说实话,我认为被认可的希望不大。 一是国内制药企业的诚信度尚有待提高,多数情况下在与药监部门玩着“猫捉老鼠”的游戏,很难取得检查官的信任。 二是国内的检查官与国外(至少与美国)不同。美国的cGMP检查官一般都是制药行业某一个领域的专家,大多有在制药企业工作的经验。一个高水平的老师给学生判卷子,出错的机率极小。 基于以上两点,我认为现在的认证检查模式下,企业还是从“安全”出发,规规矩矩地按GMP规定的做法来更稳妥。 第三个问题:“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能够理解10版GMP出现最多词汇“应当”和为什么不用“应该”的了。 对于领松老师这个问题的描述我没太看懂。 我曾在个人写的《愚公谈GMP中出现频率最大的词—“应当”》一文中谈过关于“应当”一词的理解:在新版GMP及其所有的附录中,通过“应当”一词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例子来帮助制药企业确认如何做才能达到GMP的要求。如果遵循它,你肯定会得到药监部门认可,会认定你的企业已经达到了GMP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折不扣的按照“应当”在做事情,那么你就一定会被GMP检查员接受,一定能够通过GMP认证以及各种日常检查。 俗话说:“实践出真知”,达到GMP的原则性要求绝不会仅有一种途径、措施和方法。更何况GMP的要求都是通过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然后再用于指导药品的生产和质量。 因此,关注每一个具体药品的质量保证才是药品生产企业和行业监管者共同的任务。只有企业与监管者达成共识,成为合作者而不是总以“上下级”相待,才能“联手”把我们制药行业推向一个新高度。 另外,据说新版GMP基本上是欧盟GMP的翻译版。但新版GMP条文所提的要求不分程度地一律“应”字到底,甚至出现“通常应”、“如需……还应……”、“应尽可能”、“应至少”、“应考虑”等前后要求程度不一的用词。 尽管这些常用于口语的词读起来“朗朗上口”,但是如果“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这一条不能真正“落地”,那对于一个强制性实施的法规,这样表述是否合适?请大家一起考虑。 注: 这可能是我年前最后一帖,因为我要回家。虽然老家没有网络,而且返乡的路很难走,即使到今天我还缺一程的车票。但在家的感觉很温馨,回到家里我就还是个孩子,我可以任性,因为我还有母亲! 再次感谢大家!感谢论坛里支持和鼓励我的人,你们赐予我自信;感谢论坛里指出我缺点和不足的人,你们促使我不断上进和提升;感谢论坛里故意刁难及无端攻击过我的人,你们让我变得宽容和淡定。 谢谢!祝所有的人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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