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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四叶花 于 2017-4-11 13:09 编辑
议一议拟定生产规模的问题
前不久看到某注射剂产品发补资料中提到拟定生产规模的问题:现有资料不全面。请结合信息汇总表、工艺验证及生产现场检查等资料中提供的生产规模、设备生产能力等,综合分析是否支持验证批量及拟定商业批量(本品拟定生产规8万支)。目前所用生产设备不一定能满足拟定的最大生产规模制备要求,请提供支持本品大生产拟定批量的放大研究与验证的资料,或对本品大生产的拟定批量范围进行调整。原则上验证最大批量是可以未来批准的最大批量,不是简单的10倍的概念。
如果这个产品原申报资料中提供的三批验证批量是中试规模的产品(1万支),拟定的批量是按中试规模及设备的生产能力(8万支)来确定应该是可以的。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国食药监注[2008]7号)中3.工艺的验证:放大生产阶段对工艺的验证主要是考察所采用的制备工艺在规模化生产时的可行性,对工艺是否适合工业化生产进行验证和评价。应至少在确定的工艺条件下制备三批中试规模以上的产品,对其制备过程的工艺控制进行评价,并对产品的质量及质量均一性进行评价。如果验证结果达到预期要求,是不是可以确定验证批量不一定要求是商业批量?商业化批量以后可以在生产时再进行验证啊。
《CTD第一期研讨班共性问题汇总及解答》中提到:中试放大批是指在中试车间模拟工业化生产所用的工艺及流程,采用操作原理一致的生产设备,且批量至少为工业化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放大研究批次,中试放大批可以用作稳定性研究和临床研究。。。工艺验证批是指为考察工艺的大生产重现性与可行性,在生产线上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批次,工艺验证批可以作为稳定性试验批。如果直接在生产线上进行中试,那么是不是就是说中试批可以直接做为工艺验证批?
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制剂)(国食药监注(2010)387 号)3.2.P.3.3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 (4)拟定的大生产规模:例如对于口服制剂而言,大生产规模不得超过注册批生产规模的十倍。
化学仿制药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征求意见稿)(国食药监注(2015)737 函)中3.2.P.3.3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4)拟定的大生产规模及依据:通常可以结合生产设备情况、工艺研究与验证情况、临床试验/BE试验样品的生产规模等拟定大生产规模。如拟定的大生产的批量范围超出了目前生产的最大批量(包括临床试验/BE试验样品),应提供充分的放大研究与验证的依据。 看来新修订的拟定的大生产规模的确定更加合理。
曾经在蒲公英论坛上发过一个讨论贴:申报产品批量究竞多大合适?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354310&fromuid=691(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网友xqliu说他们采用两种:对与没有投料限制的用批量的1/10,如粉针剂的分装。对于有限制的用最小投料量,如冻干机、反应罐、混合机等。这个是个很有代表性的观点,但从现在的发展趋势和上述问题来看,CDE不太认可。考虑到关键工艺参数的确定、审评要求以及生产成本等,我觉得以后报产品,工艺验证三批里应该至少含有一批商业化生产的最大批量(当然土豪可以都是商业化批量),也就是上面问题所说的验证最大批量可以是未来批准的最大批量,不是简单的10倍的概念,这样的话拟定的生产规模就有理有据了。大家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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