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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巴西木 于 2015-1-2 08:06 编辑
作者:松鼠云无心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这一草案针对:“现行广告法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等问题,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并新增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准则。
有意思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所做的监测数据,根据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
也就是说,即使按照现行的法规,这些电视台和报刊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也基本上都是虚假违法广告。所以,比起“广告法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才是广告乱象真正的问题。
有人说原因可能是目前的管理体系比较繁杂所致。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是宣传部门主管的,处罚违法广告是工商局的业务,而宣传部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工商,所以这些媒体不睬工商,他们也无可奈何。而且,这两个部门又缺乏专业辨别能力,有这能力的食药监管部门却又没有处罚执法的权力。
这或许是中国的现实。但是,管理交叉和权利纠葛,不应成为管理失控的托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被认为是监管严格的范例。但是,他们也没有处罚或者执法的权力。他们想要“对付”不法厂商,常规的手段只是发警告信。如果厂家对警告信置之不理,FDA想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也只能通过法院来进行。为了让法院“收拾”不法企业,FDA还得提供证据。在FDA与企业较劲的历史中,还不乏FDA败给企业的例子。
但“没有执法和处罚权”的FDA依然建立了自己强大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只要FDA发出了警告信,多数厂商都会老老实实整改,很少有人去法庭上较劲——FDA对法规的把握和收集证据的专业性远不是一般企业可以比拟,绝大多数案例要去较劲的话,只会是厂家自讨没趣,“不作死就不会死”。
厂商的目标是赚钱,赚钱的根本是赢得消费者,赢得消费者的关键是产品合格、宣传可靠。如果一个权威的监管部门拿出事实证据和法规依据,向公众指出某个产品不合格或者虚假宣传,至少会有很多消费者不再选择它。与罚款之类的处罚相比,失去消费者信任对厂商的打击更加致命,对他们的威慑力也更强。
只要食药监管部门的结论客观公正,消费者的选择足以让厂商老老实实,而对有执法处罚权的工商和发布广告的媒体,也是巨大的压力。试想一个被食药监通报存在问题的产品还在销售,工商要是不采取行动,会被公众的口水淹没。而为一个有问题的产品做广告,媒体会成为消费者眼中的笑话——当公众把一个媒体当作笑话,必然会影响其他厂商投放广告。媒体可以不理睬食药监和工商,但不会不理睬广告客户的感受。
增加法规准则的意义只是在于,让监管部门监督警告厂商的时候有理有据,减少厂家狡辩的空间。但是,纸上的法规再完善,得不到执行也就失去了意义。在现行法规下主管部门就可以判定媒体上90%的广告违法的时候,比“增加准则”更为迫切的事情,是“如何让法规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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