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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关于产品出厂放行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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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4: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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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出厂放行,无论是新版GMP还是国家近期的相关规定,都明确成品放行必须经质量受权人审核放行,应该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不能仅仅以检验合格做为放行的唯一依据,并要出具单独的放行审核记录过放行审核单,成品才能出厂。在制企业的实际操作中基本上也能做到按上述规定执行,由质量受权人签署放行单,而检验报告一般由QC经理和QA经理签署。

但作为相关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执行到货验收时,仍然还延续查验报告书的方式,今天公布的新版GSP中还是明确的提出“......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这种法规上的脱节让人很不理解,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也使得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执行效果打了折扣。

个人观点,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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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2-20 14: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要考虑建立体系,通过各环节控制达到最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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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4: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考虑到厂家已经把好放行关了,经营的就不用那么认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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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0 15: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质量受权人替收货厂家做了一部分确认,收货厂家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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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5: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界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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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2-20 15: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倒经营企业也实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吗?GSP与GMP应当不一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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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0 15: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经销方检定药品的追查方式也只有检验报告书最靠谱,数据说话。至于放行单,GSP考虑GMP已经有质量授权人把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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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0 17: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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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0 17: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典规定标准是针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备添加物质所生产的产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通过生产审核后再签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是合理的,所以由质量受权人或转受权人签检验报告书是合理的{:soso_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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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2: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yujieli2008 发表于 2013-2-20 17:47
药典规定标准是针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备添加物质所生产的产品, ...

同意,应该有受权人签字的检验报告书或书面放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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