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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运输] 法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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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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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黎阳1966 于 2025-7-15 10:40 编辑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怎么读不通:第四十八条 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符合要求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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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2023年10月13日国家局网站发表下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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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显然,这是个病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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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批发企业所在地和新设仓库所在地监管部门商讨监管责任,再变更(新增)仓库地址办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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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月dq7 于 2025-7-15 11:28 编辑

商:商量、商讨、沟通的意思。公文写作的一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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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表述确实易引发歧义。从专业角度解读,其本意应为:当药品批发企业欲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仓库时,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仓库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在双方达成一致且企业相关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变更仓库地址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此条款旨在规范跨省设库行为,确保监管协同,保障药品储运质量,虽表述有待优化,但核心要义在于强化跨区域设库的监管协调性,以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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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圣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挺好理解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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