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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组合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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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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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经过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属于药械组合的产品,是否都要在国家药监局进行注册,而不是所在地省药监局申请注册?
eg.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且该医疗器械属于II类有源,那么该产品注册申请应该是提给省局还是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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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械组合,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注册在国家局,不是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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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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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前天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药械组合产品在属性界定后,若确定为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其注册申请应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而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来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要求,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药品与医疗器械结合产品的注册途径。因此,对于您提到的以II类有源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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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很详细 学习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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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国家局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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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 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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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械组合说句实在话就不存在分类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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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按照III类处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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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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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thinkpower 发表于 2024-11-22 09:58
药械组合说句实在话就不存在分类问题了

直接按照III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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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机智鼠 发表于 2024-11-22 09:11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药械组合产品在属性界定后,若确定为以医 ...

解释的很详细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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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like13366248620 发表于 2024-11-22 08:58
药械组合,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注册在国家局,不是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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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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