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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产品增加原料供应商涉及委托方和受托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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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1-16 11: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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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增加原料供应商,并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进行了相关研究(在自己生产场地)并完成了备案公示,认为受托方根据资料修订相关文件即可。受托方需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对该产品新增的原料供应商在自己生产场地,重新进行相关质量研究吗?还是修订相关文件即可?

点评

指导原则一直有两个前提 一是当下的认知 二是包括但不限于 你这个 从现在来看 是属于包括但不限于 相当于 企业如果评为微小变更后 转给对方的变更等级 是否在微小的基础上更加微小 应该是见仁见智 个人认为 应做研究  发表于 2023-11-1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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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11-16 11: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问题;我觉得要么进行相关研究,要么从委托方进行技术转移。但是不管前置方式如何;受托方内部对于新增供应商的流程还是要按照相关SOP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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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3-11-16 11: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工作的主体是委托方上市持有人,它要负责原料药增加了供应商后的工作,是供应商审计,还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的可比,以及后续的稳定性研究。
受托方,你就当它是个工具或者部门,只承担生产和检测职能,他不需要对原料药新增供应商去负责风险,他们要做的也仅仅是增加一个物料,按订单生产而已,修订一些文件,配合委托方的变更工作就够了。我认为微小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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