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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开始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2019年11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期,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MAH可以自行销售,物流配送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配送到全国终端,未来医药公司的功能将越来越弱化;
那么,医药公司的发展出路是什么呢?
一:利用原有的配送网络,努力发展成为专业的医药第三方配送企业。配送能力强和覆盖广的,可以发展为全国大城市间的干线物流;配送规模小的,可以发展为细化到终端的区域终端配送企业。新的格局下,很有可能产生“一票两流”制,药品生产后,经过两次物流配送到终端,MAH一次开票,直接销售到终端;
二: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优势,购买药品批文,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这个方向比较高端,要求医药公司有销售渠道,对市场把握能力非常强。未来MAH可以转让,医药公司可以到全国各药厂寻找合适的药品注册批文,谈判购买;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因此,如果医药公司想成为MAH,第一:可以委托CIO合规保证组织帮助建立MAH的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质量控制能力,委托CIO合规保证组织评估、审计委托生产单位;第二,购买保险,确认MAH的责任履行担保;
来源:CIO合规保证组织 浏览器搜索:【CIO在线】获取最新大健康行业合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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