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重量法:不大于0.5%。(此规定未找到依据) 16、维生素A测定法:P198 第一法(紫外分光光度法):前处理不经皂化相对偏差≤1.5%,经皂化处理相对偏差≤3%; 第二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相对偏差≤2.0%。
17、滴定液(P502):标定工作应由初标者(配制者)和复标者在相同条件下各作平行试验3份,除另有规定外,其相对平均偏差应不得大于0.1%;初标平均值与复标平均值的相对偏差也不得大于0.1%;标定结果按初、复标的平均值计算,取4位有效数字。 3份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应不得大于0.2%的滴定液有:氢氧化钠四丁基铵滴定液(0.1mol/L)、烃铵盐滴定液(0.01mol/L) 18、薄层色谱扫描法(P567): 重复性(系统适用性试验):如薄层板展开后直接扫描,同一薄层板上平行点样的待测成分斑点(不少于4个点)的峰面积测量值的相对标准偏差应不大于3.0%;如需显色后扫描,其相对标准偏差应不大于5.0%。 含量测定时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应交叉点于同一薄层板上,每份供试品溶液点样不得少于2个,对照品每一浓度不得少于2个。其计算结果的相对平均标准偏差应不大于5.0%。 19、浸出物测定法(P589):供试品应测定2份,其相对平均偏差应小于5%。 2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P70):供试品要求制备2份样品溶液,各测定3次,测定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大于3%,石墨炉法可适当放宽 21、荧光分析法(P73):2份样品溶液,每份结果对平均值的偏差应在±1.5%以内,否则应重做。 22、火焰光度法(P75):要求制备2份供试品溶液,各测定3次,测定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大于5%。 23、毛细管电泳法(P111):标准品(对照品)溶液每份至少进样2次,由全部进样结果(n>4),求得平均值,相对标准偏差一般应不大于3.0%。 24、甲醇量测定法(P588):两次测定的平均相对偏差应小于10%,否则应重新测定。根据测定的平均值计算,除另有规定外,酒剂或酊剂的甲醇量不得过0.05%(ml/ml)。 25、水分测定法(一部中药部分)P574 烘干法规定: 称量瓶恒重: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为止; 称量瓶+供试品干燥至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5mg为止。 26、容量分析法:不大于0.3%。(此规定未找到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