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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问地理标志gi 与pgi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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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14 11: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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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jpg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jpg

最近在关注地理标志产品,搜到了2个标志gi和pgi,请问这两个怎么区别啊?
申请和审批的流程、部门一样吗?使用上有什么差异呢?
小弟完全这一块白痴,请版友帮助,先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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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14 12: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理解不知道对不对:

Gi是地理标志

前加面一个P就表示“屁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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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2-6-14 14: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学习,这个非专业 还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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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2-6-14 14: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问一下  这个问题和药学领域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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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14 19: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药学无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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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09: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豚鼠 发表于 2012-6-14 14:44
顺便问一下  这个问题和药学领域有关系吗?

跟药学有关。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药材,已经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如凤丹皮、天台乌药、文山三七、吉林长白山人参、滁菊、平阴玫瑰、宁夏枸杞、昭通天麻、四大怀药、江油附子、石柱黄连、红河灯盏花、等等
这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道地”说法吧,对产地的认知和保护作用更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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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2-6-15 10: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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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12: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的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另外一个途径是国家质检总局进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进行审核、注册、登记及管理工作。采用两种模式、由两个行政部门来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在实践中造成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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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12: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1)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矛盾
  权利性质不一。商标权是典型的民事权利;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官方机构持有,政府机构不仅负责这些标志的注册登记,而且还对其使用进行审查注册,并对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全面监控,因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带有强烈的公权色彩。
  权利归属不一。商标权属于商标注册人,是否准许他人使用商标,由商标注册人决定;而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具有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地理标志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注册则势必会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
  权利内容不一。商标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自己使用、转让或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它具有不可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财产意义,但使用地理标志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倘若允许地理标志转让使用,即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也就丧失了地理标志的本来功能与作用。
  (2)两个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权利冲突,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重叠的,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等,形成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的局面。此外,已经注册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这些问题使企业和行业协会不知所措,陷入迷惘中。
  两个行政机关管辖的条块分割,造成了保护标准不统一、不同权利互有冲突等本可以避免发生的矛盾问题,此外也浪费了不少国家的行政资源,使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原本应该统一的体制,被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因各自的部门利益所分解,这一状况已给某些地方地理标志的保护造成混乱,造成执法不统一,也不符合TRIPs的要求,不利于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与国际接轨。

from: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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