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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1.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2.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3.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必须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6.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9.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10.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二 毒性药品
1.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
2.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员。设立专门药柜双人、双锁保管。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3.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4.管理人员交接班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三 放射性药品
1.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
2.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3.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常用放射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放射性药品警示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
4.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
5.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
6.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四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医院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储存场所应当设有易制毒化学品标识,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2.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3.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4.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6.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7.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7.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8.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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