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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用生物制品 新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草案)
目录 一、申报资料的要求(供申报单位准备资料参考)............................................................................ 3
(一)一般要求................................................................................................................................. 3
1.纸张规格........................................................................................................................................ 3
2.格式设置........................................................................................................................................ 3
3.资料封面和目录.............................................................................................................................. 5
4.资料提交要求................................................................................................................................. 5
(二)申请表的填报要求................................................................................................................... 7
(三)申报资料的内容要求............................................................................................................. 19
二、审查要点(受理人员资料审查的参考)..................................................................................... 32
(一)新药临床注册申请................................................................................................................. 32
1.申报资格....................................................................................................................................... 32
2.申请表的审查要点......................................................................................................................... 33
3.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 35
(二)新药生产注册申请................................................................................................................. 39
1.申报资格....................................................................................................................................... 39
2.申请表的审查要点......................................................................................................................... 39
3.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 40
(三)注册审批期间的补充申请...................................................................................................... 42
(四)仿制药注册申请.................................................................................................................... 49
1.申报资格....................................................................................................................................... 50
2.申请表的审查要点......................................................................................................................... 50
3.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 51
(五)补充申请注册申请(略)...................................................................................................... 51
三、受理审查的管理(系统内部使用)............................................................................................ 51
(一)受理审查的工作程序............................................................................................................. 51
(二)受理审查的人员管理(略)................................................................................................... 52
(三)受理审查的质量管理............................................................................................................. 53
1.质量评估....................................................................................................................................... 53
2.偏差管理(略)............................................................................................................................ 55
参考文献:...................................................................................................................................... 56
附件:............................................................................................................................................. 58
附件1:档案袋封面格式(略)....................................................................................................... 58
附件2:申报资料封面格式(略).................................................................................................... 58
附件3:.......................................................................................................................................... 59
附件4:受理审查表(受理要点清单,审查人员用)........................................................................ 64
治疗用生物制品新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初稿)
一、申报资料的要求(供申报单位准备资料参考)
(一)一般要求
申报资料应该完整、规范。应按照申报临床和申报生产分别准备申报资料。
每套申报资料应包括《药品注册申报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申报资料目录,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等材料。资料整理顺序应按照申请表、研制情况申报表、申报资料目录、申报资料依次排列。
每项资料单独装订一册,每册不超过300页,整套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申报资料的整理形式应按照综述资料、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试验资料的资料分类单独整理装袋。当单专业研究申报资料无法装入同一个资料袋时,可用多个资料袋进行分装,并按本专业研究资料目录有序排列,确保每袋资料间完整的逻辑关系。
申报资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档案袋封面和资料封面需在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处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有单位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实验图谱、质量标准、参考文献、合同等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保持完整、清晰。
外文资料应将摘要或引用部分翻译成中文,装订时译文在前,原文在后。
纸质的申报资料必须与提交的电子文档一致。
1.纸张规格
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规格、纸张重量80g,纸张全套双面或全套单面打印。 2.格式设置
2.1 字体要求 3 中文:宋体;英文:TimesNew Roman。 3.1 字号要求: 中文:不小于小4 号字,英文:不小于12 号字,表格不小于5 号字。 3.1.1 字体颜色:黑色
3.2 行间距离: 1.5倍。 纵向页面:左边距离不小于2.5 厘米、上边距离不小于2 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 横向页面:上边距离不小于2.5 厘米、右边距离不小于2 厘米、其他 边距不小于1 厘米。 页眉和页脚的信息在上述页边距内显示,保证文本在打印或装订中不丢失信息。 3.资料封面和目录
3.1 资料封面 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左上角注明注册分类。标明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各申请机构名称等,注意研究单位签字盖章及申办单位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3.2 资料档案袋封面 资料档案袋的标签要求(从省局网站下载):一般应包括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规格、申请人(盖公章)、受理时间、受理号、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地址等。
资料档案袋应采用统一格式的封面。多规格的品种为同一册申报资料时,申报资料袋封面填写多个规格及各受理号,备注填写多个规格共用申报资料。 3.3 资料目录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顺序列出申报资料目录。
4.资料提交要求
应提交3套完整申报资料(2套原件,1套复印件),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的项目编号排列。
4.1申请临床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 《药品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
2) 《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非临床试验用)一式4份。如果涉及跨省市试验研究的,每增加一个省,此表应增加1份。
《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应页码齐全,样品试制部分均有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签字,并有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3) 申报资料目录
4) 申报资料
3套完整申报资料(2套原件,1套复印件),1套综述资料,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的项目编号排列。申请临床试验报送申报资料项目1~31号。
5) 《授权委托书》1份:提交资料时的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情况下,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和盖章。
6)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7) 特殊审批申请表及独立卷宗。
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17号)(二)项情形中“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时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
4.2申请生产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 《药品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
2) 《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临床试验后用)一式4份
3) 申报资料目录
4) 申报资料:
3套完整申报资料(2套原件,1套复印件),1套综述资料,按项目编号排列,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
5) 《授权委托书》1份:同“申请临床”。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6) 特殊审批的申请资料。
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17号)中: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情形的,申请人在申报生产时方可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
7) 临床试验数据库。
(二)申请表的填报要求
1.申请表填报软件
统一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最新版本的药品注册报盘程序填写。
2.申请表的内容
应按照填报软件中的填表说明及本指南中的申请表要求填写申请表,其填写必须完整、准确、规范。
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
申报时应当将打印申请表表格连同该软件生成的电子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软件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计算机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打印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申请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受理。
本表打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申请事宜机构或者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公章,以保证本申请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
申请表各项填写要求如下: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如申请生物类似物,应在此注明“本品系按生物类似物研发及申报。”
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国产注册品种选“国产药品注册”。本项为必选项目。
申请分类:按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填写,属新药的,选新药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属按新药管理的,选新药管理的申请;本项为必选项目。
申请事项:按照该申请实际申请事项填写。申请临床研究(包括附加申请免临床研究的),选临床试验;申请生产,选择生产;若仅申请新药证书的,选新药证书。本项为必选项目。当申请分类为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时,只能选临床或生产,不能选新药证书。
药品注册分类:药品分类及注册分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中的有关分类要求选择。本项为必选项目。(系统设置为下拉选择菜单。生物制品依次设置为1、2、3、4…、15类)。
附加申请事项:在申请分类和药品注册分类选定后,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非处方药,此项不选,默认为申请处方药;申请减免临床研究,则选减或免临床研究;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药申请申请特殊审批的可选特殊审批程序,如选择了特殊审批程序,须填写“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申请表”。属于上述申请以外的其他附加申请事项(如申请Ⅰ期临床等),可选择其他。选择“其他”的,应当简要填写申请事项。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可使用符合国家药典要求的通用名或自拟的药品名称。本项为必填项目。
药品通用名称来源:来源于中国药典、局颁标准的,选国家药品标准;来源于国家药典委员会文件的,选国家药典委员会;属申请人按有关命名原则自行命名的,选自拟。本项为必选项目。
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如果没有INN英文名,可填写通用名的英文译文。本项为必填项目。
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国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化学名称:本项为必填项目。治疗用生物制品填写药品通用名称。
其他名称:系指曾经作为药品名称使用,但现在已被国家规范的药品通用名称取代者。
商品名称: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进口药品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
制剂类型:本项为必选项目。
治疗用生物制品均为“制剂”。
制剂:在“剂型”后选择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收载的剂型,选中国药典剂型;非属《中国药典》现行版及其增补本未收载的剂型,选非中国药典剂型;进口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如属于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的,可同时选择特殊剂型。
规格:填写本制剂最小制剂单位的规格,使用药典规定的单位符号。例如“克”应写为“g”,“克/毫升”应填写为“g/ml”。每10ml含10mg活性成分,应填写“10mg/10ml”每一规格填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本项为必填项目。
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填写由同一申请人申报的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生产的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
包装:系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预充注射器”。包装规格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的规格,如:每瓶×片,每瓶×毫升,每盒×支,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制剂或颗粒剂,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为“药品规格: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10mg/10ml:中性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注射液用卤化丁基橡胶塞:每瓶10ml。10mg/10ml:预充注射器:每瓶10ml”,多个包装规格的按上述顺序依次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药品有效期:本品种的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规格、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
处方(含处方量):应当使用规范的药物活性成份等名称,同时应当填写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的处方量。申报复方制剂,应当预先进行处方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处方内辅料(含处方量):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辅料与处方量间用空格隔开,各辅料间用逗号隔开。本项为必填项目。
原辅料来源:本项为必填项目。原材料应填写主要生物原材料,如细胞、菌毒种等。辅料须填报制剂中所含的所有辅料的来源。
中药材标准:生物制品无需填写。
药品标准依据:指本项药品申请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来源于中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进口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国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本项为必填项目。
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必照抄说明书详细内容,限300字以内。
适应症分类:(本项为必选项目)参考化学药品进行分类。 抗感染系指: 各种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分支杆菌药、抗艾滋病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天然来源抗感染药。
寄生虫系指: 抗寄生虫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复方抗感冒药。
皮肤系指: 皮肤疾病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肾系指: 心血管疾病和肾病用药。
外科系指: 电解质补充、酸碱平衡、静脉营养补充、痔疮、男性生殖系统等用药。
肿瘤系指: 各种肿瘤、血液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 糖尿病及骨质疏松用药、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各种免疫系统调节剂等。
消化系指: 胃肠道、肝胆疾病用药、减肥药等。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 用于耳、鼻、喉、眼等五官科用药。
放射系指: 放射科用药(如造影剂等)。
其他系指: 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包括辅料等。血液病、抗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疾病用药及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
专利情况:所申请药品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已知有中国专利的,填写其属于工艺专利、处方专利等情况。
是否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成份: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的特殊药品,应分别选填。
中药品种保护:生物制品无需填写。
同品种新药监测期:如有,需填写起止日期。
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等情况,并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审批意见通知件的日期。若申请人多次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多次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的,该日期填写最近一次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审批意见通知件的日期。
机构1-5:机构1是指具备本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新药申请,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品生产企业的,可不填写。对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除外)及增加新的适应症的药品申请,必须填写本项。对于申请生产本药品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况做出选择。机构2、3、4、5,对于新药申请,必须填写申请新药证书的机构,即使与机构1相同,也应当重复填写;对于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的改变剂型(靶向制剂、缓控释制剂等除外)、增加新的适应症的申请,不必填写;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本项不得填写。仍有其他申请新药证书机构的,可另外附页。对于新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在发给的新药证书内,将本申请表内各新药证书申请人登记为持有人,排列顺序与各申请人排名次序无关。
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注册申请负责人”,是指本项药品注册申请的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注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注册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
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
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委托研究机构:系指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等)的研究机构。凡药品申报资料中提及的委托研究机构均应填写。研究项目填写参照委托研究机构提交的研究报告,研究机构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能填写简称或缩略。联系电话提供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
电子资料:选择提出注册申请时同步提交的电子资料目录。属于治疗用生物制品的,分别为《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第一部分中:4号资料(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7号资料(药学研究资料综述)、16号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29号资料(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的要求
3.1 新药临床注册申请
3.1.1 一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的要求,申请人在提出新药临床注册申请时应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非临床试验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应页码齐全,样品试制部分有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签字,并有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3.1.2 申报表各项填写要求
(1) 药品名称:填写药品通用名称,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通用名称”项一致;
(2) 申请分类、注册分类、剂型、规格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相应项一致。
(3) 药学研究: 研究项目:如有相应研究项目,需按实际研究项目填写。研究机构名称填写“研究机构全称”;研究地点填写“研究项目的具体地址,需具体到如门牌号、楼座、实验室”;体系认证,通过相关认证的填写对应的体系,未通过的,不填写;起止日期和研究负责人按实际研究情况填写。
研究主要仪器设备:填写药学研究使用的主要生产和检验仪器设备,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对照品/标准品:填写药学研究所用对照品/标准品的来源、批号、购买或试制数量以及剩余量。
生产用原材料和辅料的名称、来源、研究过程中使用的批号、数量以及其注册情况。
(4) 样品试制: 样品信息:样品批号:应填写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批号,包括3批原液以及3批制剂的批号(原液和制剂分别有批生产记录)
应填写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相应批号的试制日期、主药投料量(原材料、蛋白或主成分量)、试制量(分装后的合格量)、使用量(包括全检量以及稳定性留样等)及剩余量(入库量)。
主要设备:填写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试制所用的主要设备名称(含设备型号)和试制地点,试制地点需具体到门牌号、楼座、实验室。负责人签名需手工填写。
应填写试制原始记录页码总数。样品试制负责人应签名。
主要检验仪器:填写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检验所用的主要检验仪器名称(含设备型号)及检验地点:检验地点需具体到门牌号、楼座、实验室。负责人签名需手工填写。
应填写检验原始记录页码总数。检验负责人应签名。
(5) 药理毒理研究:
研究项目:如有相应研究项目,需填写研究机构名称,研究地点,体系认证,研究的起止日期、样品量和研究负责人,其中研究地点需具体到门牌号、楼座、实验室;
实验动物:应填写研究使用所有实验动物的名称,来源,清洁级别,数量和合格证号。
(6)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需手工填写。
(7) 应有申请人公章。
3.2 新药生产注册申请
3.2.1 一般要求
申请人在提出新药生产注册申请时应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临床试验后用)。申报表应页码齐全,样品试制部分均有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签字,并有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3.2.2 申报表各项填写要求
(1) 药品名称:填写药品通用名称,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通用名称”项一致;
(2) 申请分类、注册分类、剂型、规格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相应项一致。
(3) 药学药理毒理研究:
研究项目:如有相应研究项目,需按实际研究项目填写。研究机构名称填写“研究机构全称”;研究地点填写“研究项目的具体地址,需具体到如门牌号、楼座、实验室”;体系认证,通过相关认证的填写对应的体系,未通过的,不填写;起止日期和研究负责人按实际研究情况填写。研究主要仪器设备:填写药学研究所用主要生产和检验仪器设备名称和型号;
(4) 样品试制:
样品信息:填写临床试验用样品试制的批号,试制日期(从原液制备试制起始日期开始至制剂试制结束日期),主药投料量(原材料、蛋白或主成分量),试制量(分装后的合格量),使用量(包括全检量以及稳定性留样等)和剩余量(即入库量)。
主要设备:填写临床试验用样品试制所用的主要设备名称(含设备型号)和试制地点,试制地点需具体到门牌号、楼号、实验室。负责人签名需手工填写。
主要检验仪器:填写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所用的主要检验仪器名称(含检验仪器的型号)和检验地点,检验地点需具体到门牌号。负责人签名需手工填写。
应有试制和检验原始记录的页码总数。
应有样品试制和检验负责人签名。
(5) 临床试验:
各项目需依次填写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试验机构名称,地址,体系认证,起止日期、样品量和主要研究者,其中地址需具体到门牌号;
(6)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法定负责人签名需手工填写。
(7) 申请人应盖公章。
(三)申报资料的内容要求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的资料要求分别提交申请临床和申请上市的申报资料项目。根据治疗用生物制品15个注册分类,分别按照相对应的注册分类提供相应申报资料项目。申请临床试验报送申报资料项目1~31号,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申报资料项目1~6、15和29~38号。
具体内容如下:
1、药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商品名、分子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命名依据。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申报生产,使用药典委员会批准的通用名的需要提供通用名批复的复印件,如果采用了商品名,应提供商品名在商标局登记的批复或注册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临床时,研发单位可不用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① 新药申请单位
药品生产或研发企业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研发企业、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建车间在申请临床阶段可免提交GMP证书),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② 新药证书申请人
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申报特殊品种(如抗肿瘤类等)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的剂型范围,并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剂型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专利保证书样稿:
保证书 ××样品及××制剂,是由××公司开发的新药。经检索,本申请中的药物、处方、工艺等,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
本申请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申请人机构名称:(公章) 日期 (3)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5)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单位提供合法的资质证明性文件,其登记时间的要求:在试验期间的登记日期均视为有效。
除《药品注册管理办理》中规定的法定药品检定所(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等被委托机构),其他委托单位必须提供该机构的合法登记证明及必要的资质证明。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部队单位可提交加盖部队单位公章的相关说明。
(6)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中国驻境外使馆的公证文件。
(7)提供外文文献翻译的保证书。
(8)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9)申请生产时,除以上文件外,还应注意提交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申请新药证书或生产,应当提供已获得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批复等复印件;
涉及申请人更名(主体不变)、增报生产单位的,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理由,与新增申请人的合作协议。
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研究、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
引用的参考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外文参考资料提供文献的摘要译文和引用部分的译文。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包括:研究结果总结,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按照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要求列出说明书的所有项目。提供起草说明和参考文献。如果是生物类似药物,应当附上原研药的最新版说明书原文及全文译文。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申请临床时,应提供最小单元的包装文字稿。
申请生产时,应包括外包装和最小单元的包装,内标签和外标签。
(1)内容及形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执行。标签的文字内容不应超出说明书范围;
(2)包装标签应为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此种包装标签一般为直接销售单元;
(3)标签一般应同时报送两种形式样稿,即文字样稿(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和图形(图像)设计稿(仅书面图稿)。文字样稿按正面(主视面)、背面、上面、下面、左面、右面分别列明该视面全部文字内容和书写顺序,以常用中文编辑软件(如Word、WPS等)兼容格式存盘。图形(图像)设计稿可使用包装盒展开图样。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应包括细胞构建、工艺研究、结构确认、制剂处方、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综合性评价与分析。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生产用原材料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例如细胞、菌株的来源:应提供购买凭证,包括细胞或菌株的证书,包括菌株名称、代码、物种来源、年限、生长状态、形态和类型等特征。如果细胞、菌株是被赠送的,应提供赠送协议或说明;如果细胞是自建的,应说明细胞的来源,提取制备的概述,细胞的鉴定和检定报;如细胞的部分检定项目是委托中检院检定的,可先提交与中检院签订的委托检定合同,待审评期间再直接向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提交中检院的检定报告。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 关键的典型的生产工艺步骤如细胞/细菌等从种子库中解冻、扩增、培养、收获及纯化的描述
(2) 生产工艺流程图、中间控制指标和可接受标准
(3) 解释批次划分、批号编制体系的说明以及批次量、生产规模进行说明,如有合并步骤,应说明
(4) 工艺参数确定的理论依据和研究报告,根据工艺参数对质量属性的影响,对工艺进行确定关键工艺参数及范围
(5) 工艺验证资料或文献资料:
申报生产时:应提供3批工艺以及证明产品批间一致性的研究报告;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制品、单克隆抗体及真核细胞表达的重组制品,其生产工艺中应包括有效的病毒去除/灭活工艺步骤,并应提供病毒去除/灭活效果验证资料。应提供产品相关杂质及潜在毒性物质去除工艺及去除效果验证资料,并制定产品中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6) 申报生产:应提交连续三批试产品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1) 应提供制剂处方的筛选、处方的确定报告及文献资料,参考文献。 2) 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药典收录的辅料提供药典标准,辅料生产厂家的执行标准和质检报告书。 如果参考国外的标准,应当提供国外的药典标准及辅料生产厂家的执行标准和检验报告。
申报临床阶段,如果采用了进口辅料,可暂不用提供进口辅料注册证,但应当提供国外的药用依据和执行标准。对于注射剂中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产品生产或进口的辅料,可对非注射途经辅料进行精制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并制定内控标准。
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 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应包括参考品的建立、质量研究资料、有明确原液和成品的质量标准项目和限度,检测方法的建立和验证报告。蛋白类药物应包含结构及关键质量属性的信息,如至少应提供质谱分子量、氨基酸序列、生物学功能和活性的相关信息。
建议在该项资料后面增加方法学建立和验证资料,省略13号资料中的验证报告,避免重复提交。
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应至少有3批原液和3批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制造检定记录应加盖公司的骑缝章。
企业的自检报告应包括:检品名称、批号、供样单位及部门、规格、有效期、数量、检验日期、报告日期、检定项目、检定结果、标准、结论、检验人及签名、复核人及签名、加盖公章或质检专用章。
申报生产:应提交连续三批试产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其生产规模应与上市后的生产规模保持一致,体现在第38号资料中。
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参考《中国药典》体例,提供制造检定规程以及起草说明。附上检定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生物类似药的质量标准应与原研产品的质量标准一致。
建议:鉴于方法学验证资料已经在11号资料中,不需在此号资料里重复提交,只需附上各方法的SOP。
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应包括:强制降解试验、加速稳定性试验和3批成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稳定性研究至少有3批样品。
申请临床:生产规模应满足临床需求。稳定性试验时间应可以支持完成临床研究。
申请上市:长期稳定性试验样品至少有3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申请上市的制造检定规程一致(具有代表性),试验时间应覆盖拟定有效期。研究用制剂产品应为来源自不同原液批次的质量检验后的合格批次。检测项目至少应该包括:生物学活性/效价、纯度、含量等。
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应包括:申报企业建立的包材标准,包材来源,包材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执行标准和检定报告。所用包材的国家标准。
1) 应提供所使用的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法来源、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合法登记证明文件:有效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单位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4) 生物制品不得使用低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 5) 容器的相容性试验研究。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研究目的、背景。应介绍品种的研发背景,相关领域的研究历史及现状,品种的立题依据,研究的目标及研究范围等。
(2)研究方法。应介绍主要的研究项目设计及设计的思路。
(3)主要研究结果,介绍通过综合分析及评价得出的认识和结论。 (4)总体评价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先体外,后体内的顺序简要介绍主要药效学、作用机制及文献。体外试验应包括试验方法、药物浓度和试验结果等。体内试验应包括动物模型、给药方案及试验结果等。
应以表格的形式,总结药效学试验及文献资料的主要结果。
生物类似药应开展药效动力学比对实验研究。比对试验研究方法和检测指标,应尽可能与参照药一致; 提供参考文献及摘要或引文的中文译本。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试验一般应包括三大系统: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行为、体温等)、心血管系统(血压、心电图等)和呼吸系统(呼吸频率、深度等)的影响。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一般应包括:药物在单次给药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后一定时间内出现的毒性反应。可根据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对实验进行合理调整。
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试验中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单位,并符合试验要求。使用的动物应提供动物合格证。
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14天。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应包括:至少3个给药剂量,1个溶媒对照组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试验中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单位,并符合试验要求。
试验周期应符合如下要求:
l 申请临床试验
根据不同的临床试验目的,啮齿类动物的重复给药毒性实验期限一般为2周-6个月,非啮齿类为2周-9个月,具体如下表:
最长临床试验期限 |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最短期限 |
| 啮齿类动物
| 非啮齿类动物
| £ 2周 | 2周
| 2周
| 2周-6个月
| 同于临床试验
| 同于临床试验
| > 6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l 申请生产
根据药物上市后的拟用期限,啮齿类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周期为1-6个月,非啮齿类为1-9个月,具体见下表:
临床拟用期限
| 啮齿类动物
| 非啮齿类动物
| £ 2周
| 1个月
| 1个月
| 2周—1个月
| 3个月
| 3个月
| 1个月— 3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3 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如在申请生产时有补充的此部分试验数据,应放入第35号申报资料中。
如果生物类似药需要提供此类资料,应开展对毒性比对试验,应进行至少一项相关动物种属的至少 4 周的研究。比对试验研究用的动物种属和模型、给药途径及剂量应尽可能与参照药一致。如果前期的药学、药代、免疫原性结果与参照药相似,可申请免提交此类资料。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应包括:血药浓度-时间曲线图以表格形式列出主要药代动力学参数,以表格或图形表示组织分布情况。生物类似药应开展药代动力学比对研究。应选择相关动物种属开展多个剂量组的单次给药和重复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以表格和图形的形式对比生物类似药物与原研药的药代动力学参数。并提供原研药的试验研究参考文献。
注册分类3(基因治疗制品)或治疗性疫苗类产品可以不用提供该项资料。
22、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若不适用,可免报,并说明情况。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用于育龄人群的生物制品,或需要长期用药的非抗肿瘤药物,必要时应报送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若不适用,可免报,并说明情况。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生物制品可免报。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注册分类2单克隆抗体应在免疫毒性研究中考察单抗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如与人组织或细胞的交叉反应等。如有合适的模型,交叉反应试验除了体外试验,还应在动物体内进行。
生物类似药应开展免疫原性比对试验研究。采用的技术和方法应尽可能与参照药所使用的一致,对采用其它相似方法的,还应进行验证。抗体的检测包括筛选、确证、定量和定性,并研究与剂量和时间的相关性。免疫原性具体研究要求,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资料说明中的要求。
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注射剂、栓剂、眼用制剂、喷雾剂及外用的溶液剂、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应报局部刺激性。
注射剂和可能引起溶血反应的生物制品应进行溶血性试验。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仅第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提供。
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对于存在亚欧依赖性担忧(如反复使用、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制品,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制品的作用机制评价其产生依赖性的可能,必要时报送依赖性研究资料。
29. 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应提供临床试验文献总结和临床试验总体评价;
参考文献如果是外文,需要翻译引用部分及摘要。译文盖骑缝章。
30. 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草案。 申请临床:方案封面应有版本号、版本日期。
申请生产:应有在临床试验阶段使用的终版方案,及使用过的每一版方案的修改说明。
封面应有版本号、版本日期;应有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盖章和主要研究者的签字。如果是多中心临床研究,应有组长单位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及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签字。
方案的签字页应有申办者负责人盖章、签名和签名日期,有主要负责单位和所有参加单位主要研究者的签名和签名日期,应有统计单位的统计负责人签名和签名日期。
31. 临床研究者手册。 手册封面应有版本号、版本日期。
内容主要应包括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药理学研究、国内外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总体评价。
申请生产时,应更新国内外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
32. 知情同意书样稿及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封面应有版本号、版本日期;应有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盖章,如果是多中心临床研究应有组长单位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应有研究机构主要研究者的签字。
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应有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签字、伦理委员会盖章、伦理委员会各位成员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申请生产时,多中心临床研究,应有各参加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接受备案通知函或接受中心伦理确认函,其中应有主任签名、签名日期和伦理委员会盖章。
33. 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包括:
(一)、首篇(封面标题、目录、研究摘要、伦理学相关资料、试验研究人员、缩略语);
封面应有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盖章和主要研究者的签字,如果是多中心临床研究,应有组长单位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及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签字。应有统计单位盖章和统计学负责人的签名。
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盖骑缝章,如果是多中心临床研究,应有组长单位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盖骑缝章。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基本内容参照《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
I期临床试验耐受性试验的报告格式参照《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总结报告的附件包括(1、2、3、4、5、7、9、11、12、14)。
I期临床试验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的报告格式参照《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总结报告的附件包括(1、2、3、4、5、7、9、10、11、12、14)。
II/III期临床试验的报告格式参照《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总结报告的附件包括(1、2、3、4、5、6、7、8、9、11、12、13、14)。
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告格式参照《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总结报告的附件包括(1、2、3、4、5、6、7、8、9、10、11、12、14)。
临床总结报告的附件及要求:
1) 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2) 向受试者介绍的研究信息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
3) 临床研究单位情况及资格,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资格、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
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通过GCP资格认定的专业应该包括与申报品种相关的专业。申报日期应该早于证书的有效期。主要研究人员应该有近年的GCP培训经历。
4) 临床试验研究方案、方案的修改内容及伦理委员会对修改内容的批准件
要求:临床试验研究方案的封面应有版本号和版本日期。方案签字页应该有申办者的负责人和监查员的签名、签名日期;各参加单位主要研究者的签名、签名日期;统计负责人的签名、签名日期。如果临床试验期间方案有修改,应有方案的修改内容及各参加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对修改内容的批准件,且批准件中应有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的签字、签字日期和伦理委员会盖章。
5) 病例报告表(CRF)样本
6) 总随机表
7) 试验用药物检验报告书,包括安慰剂
要求:试验用药物检验报告书(包括安慰剂)应有检验机构的公章或质检专用章,应有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的签名、签名日期。各项检验结果合格。
8) 阳性对照药的说明书,受试药(如为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
9) 试验药物包括多个批号时,每个受试者使用的药物批号登记表
10) 严重不良事件及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的病例报告
11) 统计分析报告
要求:封面应有统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名、签名日期和统计单位的盖章;应有版本号和版本日期。
12)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小结表
要求:应该有各中心主要研究者的评论、签名及签名日期,有该中心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盖章。
13) 临床研究主要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34、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主要包括申报临床前的药学研究和药理毒理研究的介绍、总结及评价,以及临床试验期间开展的工艺优化、工艺变更等药学研究和补充的药理毒理试验的简要总结。
3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应包括,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研究等内容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和方法学验证报告、新建立的质量标准等。
36、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应提供修订前后的制造和检定规程,修订前后的对比情况,修改的目的与依据,修改后的新标准和新方法的建立与验证报告。
37、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应提供完整的强制性稳定试验和加速稳定性试验,提供3批具有代表上市生产工艺规模的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检测时间点符合法规要求,检测项目应不少于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时,长期稳定性至少满足6个月,审评审批期间补充后续的稳定性试验数据,试验时间应能覆盖拟定的货架有效期。
若变更辅料或包材,应提供相应的加速试验和相容性试验数据。
38、连续3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 应是连续3批成品,并分别来至3批不同批号的原液。其生产规模应与申请上市的生产规模一致。质检报告的检定项目应与制造检定规程中的质量标准一致,结果应符合质量标准的限度要求。
二、审查要点(受理人员资料审查的参考)
(一)新药临床注册申请
1.申报资格
1.1品种分类
申报品种的注册分类应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治疗用生物制品分类要求,在15个注册分类中选择相对应的分类进行申报。
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按照该药品对应的新药注册分类执行。
生物类似药的注册分类可选择第2、10、15类。
申请新药改剂型的,同品种已有受理的,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1.2申请人的资格
1.2.1 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机构。
1.2.2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1.2.3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注册分类13),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1.2.4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2.申请表的审查要点
申请表的重点审查项目依次为申请表份数、签字盖章、数据核对码、申请分类、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分类、有无附加申请事项、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和汉语拼音)、制剂类型、规格和包装、处方、原辅料来源、药品标准依据、适应症、申请机构及签章、委托机构等内容。具体审查要求如下:
《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应一式4份。
申请表应有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名称必须与申请机构名称完全一致。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的公章。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特殊审批品种:应在注册申请表“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特殊审批程序”。需提交“新药特殊审批申请表”,申请分类与《药品注册申请表》一致。
生物类似药物的申请应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本品系按照生物类似药研发及申报。”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和理由,(注册分类13-15类的治疗用生物制品一般仅需要进行III其临床试验,可直接提交III期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的临床申报资料)
上述申请以外的其他附加申请事项(如申请II、III期临床等),可选择其他。选择“其他”的应简要填写申请事项。
l 申报表出现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 未提交电子表格
2) 填写不完整,必填项中有缺项、漏项的情况;
3) 填写不规范,不符合填表说明;
4) 申请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药品报盘软件填写或者修改的;
5) 各页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与电子表格中的不一致;
6) 填写的信息与申报资料有不一致的情况,如,申请单位不一致;原辅料来源等信息不一致等;
7) 申请机构与盖章单位不一致;
8) 与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比如委托事项,委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3.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
申请临床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交1-31号资料。不能有缺项资料,如未开展对应资料的试验研究,不应省略该项资料,应提交未开展相关研究的情况说明和理由。
申报资料的证明性文件应齐全、真实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应包括申请单位的证明性文件、专利及权属状态的相关文件、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委托试验及委托单位的证明性文件、原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及证明性文件的变更。
申报资料的技术性文件应完整、规范。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资料和方法学验证资料及实验操作规程。应按照不同的注册分类提供相应的技术研究资料。
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
申报资料封面应逐个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如有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的公章。
3.1证明性文件的审查要点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临床时,药品研发企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在申请临床阶段可免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新药证书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申报特殊品种(如抗肿瘤类等)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的剂型范围,并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剂型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2)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专利查询情况的文件。专利不侵权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4)委托试验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盖章。委托单位提供的合法资质证明性文件,其登记时间的要求:在试验期间的登记日期均视为有效。
除《药品注册管理办理》中规定的法定药品检定所(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等被委托机构),其他委托单位必须提供该机构的合法登记证明及必要的资质证明。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部队单位提交加盖部队单位公章的相关说明。
如确实无法提供合法登记证明和/或资质证明的,被委托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5)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中国驻外使馆的公证文件
(6)证明性文件变更页。
3.2 技术性文件的审查要点
3.2.1药学部分:
1) 应包括完整的7-15号资料。
2) 稳定性数据至少有6个月。
3) 提供3批样品的制造及检定记录。
4) 图片必须清晰易辨。
5) 申报资料封面有申办单位公章。
3.2.2药理毒理部分:
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试验实施单位信息 2) 药物相关信息(名称、浓度,批号,规格、产地,规模等) 3) 对主要研究方法和结果的简要总结及评价 4) 安全性评价资料应附有GLP实验室完整的试验报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试验中的图片应使用彩色打印或彩色照片。 5) 各项委托研究的合同、试验报告,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 6) 参考文献。 3.2.3临床部分:具备完整的综述资料(并附文献和摘要译文)、临床试验方案草案(具有版本号、版本日期)、研究者手册等。
3.2.4特殊审批品种的申报资料同一般申报品种,同时还应提供单独的综述性立卷资料,包括:(1)能够证明本品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资料综述;(2)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或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综述;(3)结合已完成的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对本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评价;(4)已完成的药学研究资料综述;(5)其他主要研究内容综述。以上综述资料一般不需提供详细的研究数据、图谱等。(6)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申报临床试验时,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对申报限制类品种如监测期、保护期、过渡期、专项限制、法规禁止的品种;
2) 对特殊管制的品种,需要经立项批准而未立项或已立项批准但立项批件已过期的;
3) 申报资料有严重缺项;
4)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如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
5) 申报品种不属于药品受理范畴的,如化妆品、保健食品等;
6) 申报资料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7) 申请人对相关证明性文件少盖、漏盖公章的,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
8) 申报资料中有委托实验,未提供委托合同和(或)委托单位相关合法登记证明,如委托的药效学实验未提供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动物使用合格证等,或者动物使用范围中没有实际使用的动物种类;
9) 申报资料中涉及到病理切片等图片,未采用照片形式或照片纸打印;
10) 其他不符合形式审查基本要求的情况。
(二)新药生产注册申请
1.申报资格
申请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也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
新药及按照新药程序申请的国产药品,应按程序首先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提交申报生产注册申请,即应提供申报品种的临床试验批件。
肌肉注射的普通或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血容量扩充剂等产品可直接提交申报生产注册申请。
2.申请表的审查要点
申请生产时,应重新填写的《药品注册申请表》;
申请机构要与药品生产企业一致。
通用名与国家药典委员批复文件的一致。
其他审查要点同“临床注册申请表”的审查要点。
3.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
申请生产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交1~6、15和29~38号资料。不能有缺项资料。
重点审查如下资料:
1) 1号药品名称,国家药典会员会对通用名称批复文件或受理文件;如果是按照靶点进行通用名命名的产品,可以不经药典会批复。如采用了商品名,应提供商品名在商标局登记注册复印件。
2) 2号证明性文件:申报单位具备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文件;应提交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申请生产或新药证书,应当提供已获得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批复等复印件;涉及申请人更名(主体不变)、增报生产单位的,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理由,与新增申请人的合作协议。
3) 5号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4) 6号包装、标签设计样稿:应包括外包装和最小单元的包装,内标签和外标签。
5) 33号临床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第28号)要求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相关材料。报告正文与附件的完整性。
6) 35-36号资料:临床试验期间工艺的改进的相关研究资料,补充的药理毒理试验及质量标准的完善情况。补充的长期毒性试验时间是否支持申报生产的要求。
7) 37号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完整性,试验样品批次是否具有代表性,检测项目是否合格。长期稳定性试验时间至少6月。
8) 38号连续3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3批试产品的生产规模应与申请的上市规模一致,具有代表性。应是连续的3个批号的成品,分别对应3批不同批号的原液。
具体审查要求详见附件二。
不予受理的情形与申请临床时相同,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 无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申请新药证书或生产,未提供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批复等复印件;
2)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与申报品种不相符;
3) 无GMP证书(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除外);
4) 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5) 伦理委员会批准临床试验的日期与临床试验批件日期不相关联;
6) 申请人未提交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第28号)要求已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相关材料;
7)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
8) 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9) 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申报资质的,如申请人资质已过期等情况;
10) 证明性文件无申请人公章 11) 申报资料中有委托实验,未提供委托合同/协议、委托单位相关合法登记证明; 12) 其他不符合形式审查基本要求的情况。
(三)注册审批期间的补充申请
在新药注册审批期间,以下几种情况可提交补充申请:
1) 变更申请人机构的名称(主体不变);
2) 变更联系方式(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
3) 申报生产时,增加或改变商品名;
4) 变更注册地址,但不改变生产地址;
5) 临床试验期间,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包括原液的生产工艺、制剂处方、仪器设备的变更等情况);
6) 新药研究期间发生项目(技术)转让的情形;
7) 临床试验期间,变更生产场地或样品试制委托单位的变更;
8) 临床试验的方案的重大变更;
9) 在申请上市审批过程中提交重要安全性信息,以及修订的说明书样稿;
10) 临床试验期间,因临床需要增加规格,但不改变用法、用量及适应症; 11) 在审评过程中继续完善的工作内容,比如质量标准、临床前和临床的有效性研究等; 12) 提交继续完善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变更有效期; 13)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4)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5) 上市申请审批过程中,变更药品包装规格; 16) 其他。 1. 申请表的审查要点
应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申请表中“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该项应填写原注册申请的受理号。
2.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
新药审批期间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必须与原注册申请进行信息关联,如原注册申请的原始编号、受理号及申请类别等。
2.1 可以采用备案程序的情况
对于较小的变更如:情形1),2),4),申请人可以按照备案的程序提交资料。
临床方案变更可采用备案的情形有:
1) 试验时间延长,小于10%的总时间;
2) 试验时间延长超过10%,但给药时间未延长,试验终点不变,监查计划不变;
3) 单个试验中心(国家)受试者数量较小调整且通过伦理审查,但总人数不变或总人数的增加/减少数量较小;
4) 增加安全性监测,仅作为预防措施,而不是紧急安全性措施;
5) 方案的轻微说明和勘误,等。 2.2 需申请人提交补充申请的情况及要求
如有较大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交补充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补充申请资料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要求提供:
1号:药品已受理和批准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受理和批准文件,如新药证书、受理通知书、中检院起草的药品质量标准、临床批件、临床方案受理备案签收单、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等。
2号: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改变药品商品名称的,应提供商标查询单。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应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3号:如有修改,需提交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号:如有修改,需提交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号: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在药学方面证明变更前后生物制品的可比性(可参见ICH Q5E和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包括原液产地变更),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改变药品的有效期,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6号: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在药理毒理方面证明变更前后生物制品的可比性(可参见ICH Q5E和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已在国外上市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相应资料要求提供。其中药学研究部分仅提供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7号:临床试验资料: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以证明临床的可桥接性。
申请临床方案变更的,申办者在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如发生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试验目的或试验质量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及伦理委员会报告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 给药剂量或给药时间的增加,或受试者数量明显增加;
2) 增加或减少安全性监测或诊断指标,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
3) 主要研究者的变更;
4) 增加或减少试验组;
5) 试验主要目的的变化;
6) 主要终点指标的变化,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
7) 主要终点指标的测量方式的变化;
8) 新的毒理学或药理学试验数据,改变了试验的风险收益比;
9) 试验终点的变化;
10) 入排标准的变化,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
11) 监查次数的减少;
12) 撤销数据与安全监查委员会;
13) 试验用药品的变更,给药方式的变更;
14) 其他。
申办者应在方案变更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伦理委员会申报或备案。为避免受试者的立即伤害而更改方案的,应在变更后及时申报或备案,并说明理由。增加或改变适应症的申请,应按照新方案重新申请。
为加快对方案变更的评价,变更文件应突出显示变更部分,或使用变更前后对照表。如变更内容较为复杂并涉及到多处,可以提交带有修订格式的文件,以及原文件和变更后的文件。
变更药品规格和药品包装规格的,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文献。
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1.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变更药品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3)如果同时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同时按照注册事项4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
3.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应证明变更前后的可比性。
4.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品组成的包装。其不包括下列情形:
(1)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2)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3)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4)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药品组合包装不单独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设立监测期,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合包装的各药品应是本生产企业生产,并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2)说明书、标签应当根据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结果制定,而不是其中各药品说明书的简单叠加,并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其中各药品。
(4)标注的有效期应当与其中药品的最短有效期一致。
(5)贮藏条件应当适用于其中各药品。
(6)名称为“X/Y/Z组合包装”,X、Y、Z分别代表其中各药品的通用名称。
5.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作相应变更。
6.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产地,包括原址改建或异地新建。
7.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药品包装规格应当经济、方便。有使用疗程的药品,其包装规格一般应当根据该药品使用疗程确定。
(2)申请药品注射剂配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配其专用溶媒的包装的,不得另行命名,所配注射器、输液器或者溶媒必须已获准注册,且注射器、输液器的灭菌有效期或者溶媒的有效期不得短于药品的有效期。
(四)仿制药注册申请
1.申报资格
1.1申请人的申报资格
仿制药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持有与该药同类制剂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范畴。
1.2品种的申报资格
生物制品的仿制药是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为第15类。
2.申请表的审查要点
同“新药注册申请表的审查要点”,还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分类 应选仿制药申请。 (2) 申请事项 应选临床试验或生产。 (3) 药品注册分类 应选治疗用生物制品15类。 (4) 附加申请事项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和理由。(注册分类15的治疗用生物制品一般仅需要进行III期临床试验,可直接提交III期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的临床申报资料。)
属于上述申请以外的其他附加申请事项(如申请II、III期临床等),可选择其他。选择“其他”的,应当简要填写申请事项。
(5) 申请人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申请人应当持有与该药相同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其他同新药注册的申报资格。
3.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5类的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审查资料。
申请第15类已有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的注册,经国家局审核批准后,药品标准按照已有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标准进行了提高,或因生产工艺不同对已有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改,申请人应该在申报注册时,提交药品标准草案,在批准其注册的同时,发布该药品的正式注册标准,该注册标准不得低于已有国家标准,其生产、检验按照该注册标准执行。
(五)补充申请注册申请(略)
三、受理审查的管理(系统内部使用)
(一)受理审查的工作程序
第一步:对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申请表》、《研制情况申报表》等表格及资料进行初审。
第二步:将3套半申报资料留存受理中心备查,《药品注册申请表》电子版导入审批系统,填写并打印《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2份)、《药品注册审核工作流程单》,签收单由窗口人员签字后一份留档一份交申请人留存。
第三步: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出补正意见,在审批系统中将该申请转为待补正状态,通知申报单位,并出具《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3份,2份留档1份申情人留存。
第四步:企业补正资料合格后,在审批系统中予以受理并出具《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省)》各3份,《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国)》1份。发给申报单位受理书1份、缴费单(省)2份、缴费单(国)1份,在申请表上填写受理号、原始编号、审查机构、审查人签字,并在申报资料档案袋上注明受理号、原始编号。
第五步:填写《药品注册受理移送单》,对申报资料进行清点无误后,将资料及各类表格移送至药品审评中心,或药品审评中心和认证管理中心。
接收申报资料后,各方承办人员审查资料,组织审查研究原始记录,对研制现场进行核查,撰写《药品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在注册审查系统中录入意见,履行完中心审查程序后将申报资料、受理窗口生成的各种表格、现场核查记录、核查报告等全部材料移送至药品注册处。
(二)受理审查的人员管理(略)
1.人员资质
2.工作职责
2.1申报资料签收(岗位责任人:省局受理办签收人员)
2.1.1 按照标准查验申报资料及电子文档。
2.1.2将电子文档导入国家局药品注册审查受理系统。
2.1.3出具《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并将《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交与申请人作为签收凭证
2.2申报资料形式审查与补正(岗位责任人:省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2.2.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2.2确认申报项目是否具备注册资质。审查证明性文件等内容,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质。
2.2.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办受理人员于5日内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3份,说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审查专用章(京)。通知申请人携带《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1份,领取《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1份,并在《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上签字、注明日期。
2.2.4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省局受理办受理人员填写《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审查专用章,于期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申报资料。
2.3初审(岗位责任人:省局注册处或省局药品审评中心初审人员)
2.3.1.对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2.3.2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组织对药品注册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填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4份,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确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检验通知。
2.4审核(岗位责任人:省局药品注册处审核人员)
标准:各种申报资料项目、份数齐全,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有效。 按照上述审核标准对证明文件、前期审核过程和生成的意见进行审核。 2.5复审(岗位责任人:省局药品注册处主管处长)
标准:申报资料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审核过程、手续和资料符合规定。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资料、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6审定(岗位责任人:省局主管局长)
2.6.1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6.2签署审定意见。 2.7行政许可决定(岗位责任人:省局药品注册处审核人员)
2.7.1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制作的《药品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上加盖省局公章。 2.7.2将申报资料直接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 2.8药品注册受理(岗位责任人:国家局相关部门受理人员) 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出具《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审查的质量管理
1.质量评估
1.1 信息公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1.2 工作要求及时限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 行政处罚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偏差管理(略)
参考文献:
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2.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药监注函[2003]367号) 3. 《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17号) 4.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5. 《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 6.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 7.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第28号) 8.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药监注函[2003]367号) 9.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10.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药品、生物制品生产中使用疫区牛源性材料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74号)
12. 《关于药用辅料质量标准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3]4号)
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
14. 《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
15.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药监注函[2003]367号)
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17. 《关于推进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587号)
18.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药监注函[2003]367号)
19. 《药物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0.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1.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2. 《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3. 《化学药物一般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4.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一般原则》
25.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6. CDE“化药生物制品共性问题解答——药理毒理”中“有关提交境外完成的非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27. CDE“化学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__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28. CDE“化学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__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29. “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质量控制规程”
30. “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产品总论”
31. “人用重组DNA技术产品总论”
32. 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质量控制规程
附件:
附件1:档案袋封面格式(略)
附件2:申报资料封面格式(略)
附件3:
治疗用生物制品新药注册 申报资料自查表 (申请单位填写) 药品名称 |
|
| 申请阶段 | □申报临床 □申报生产 □已上市治疗用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 |
| 1综合情况 |
| 是否提供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 □是
| 是否提供注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1份。 | □是
|
| 申请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进行相应品种增项 | □是 □不适用 |
| 是否已排除申报品种为行政限制品种: 监测期内品种、保护期内品种、过渡期内品种、专项限制品种、法规禁止品种、已经淘汰退市的品种、需要立项批准而未立项或已立项批准但立项批件已过期的品种。 | □已排除 | 2申报资料整理及形式情况 |
| 档案袋封面是否信息全面并加盖公章
| □是
| 申报资料项目封面是否信息全面并加盖公章 | □是
|
| 是否提供申报资料总目录 | □是
| 申报资料是否使用A4规格 | □是
|
| 套数是否为3+1套,(3套完整申报资料,其中2套原件,1套复印件,另外1套综述资料) | □是
| 是否所有资料均为单面打印或均为双面打印 | □是
|
| 注册报告中若有研究照片,是否洗成照片或用照片纸打印。 | □是 □不适用 | 资料中如含有彩色图表数据,是否彩色打印 | □是 □不适用 |
| 目录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申报资料项目是否缺项 | □否 |
| 3《注册申请表》填写情况 |
| 是否为最新版本 | □是 | 是否为4份 | □是 |
| 纸版和电子版数据核对码是否一致 | □是
| 各页数据核对码是否一致 | □是
|
| 注册类别是否正确 | □是
| 是否法人签字、加盖申请人公章和骑缝章 | □是
|
| 如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是否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和申请人公章。 | □是 □不适用 | 申报表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内容相符、一致 | □是 |
| 注册分类15类机构1是否填写 | □是 □不适用 | 注册分类15类新药证书机构不能填写 | □已确认 □不适用
|
| 4 《研制情况申报表》填写情况 |
| 是否为4份 | □是
| 是否相应样品试制负责人、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申请人公章和骑缝章 | □是
|
| 信息是否与注册申请表相一致 | □是
| 相关的研究地点是否具体到门牌号 | □是
|
| 研究时间、负责人、有关数量、委托研究等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 □是
| 申报表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内容相符、一致 | □是 |
| 5《研制现场核查报告》 |
| 份数是否正确 | □是 |
| 6.申报资料目录 |
|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治疗用生物制品的申报资料项目是否缺项 | □是□否 |
| 6.1申报资料-药品名称 |
| 是否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分子量、结构式等 | □是 □不适用 |
| 新制定的名称,是否说明命名依据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药典委员会批准的通用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商品名在商标局登记的批复或注册复印件 | □是 □不适用 |
| 6.2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齐全 □效期内 |
| 组织机构代码 | □齐全 □效期内 |
|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 | □齐全 □不适用 |
|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是否与申报品种一致 | □是 |
| 相关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齐全 □效期内 □有说明 □不适用 |
|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 □齐全 □不适用 |
| 《新药证书》及其它已有批件 | □齐全 □不适用 |
| 药物在中国的专利及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 □齐全 |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尚未批准注册的,是否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 □齐全 |
| 是否有相应的委托研究合同或协议 | □齐全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相应的委托研究机构资质证明性文件 | □齐全□效期内 □不适用 |
| 所有的证明性文件是否符合盖章要求 | □是 □不适用 |
| 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是否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 □是 □不适用 |
| 6.3申报资料-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
| 是否提供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 □是 |
| 外文的参考文献是否提供中文译文,译文是否盖骑缝章 | □是 □不适用 |
| 6.4申报资料-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
| 是否提供最小单元的包装文字稿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外包装和最小单元的包装,内标签和外标签 | □是 □不适用 |
| 6.5申报资料-生产用原材料(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种子库等)、辅料(佐剂、稳定剂、赋形剂和防腐剂等) |
| 生物用原材料 | 是否提供了所有生产用原材料的下列资料: 来源证明文件 发票复印件/其他 协议或合同等 |
□齐全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了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 □齐全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了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和传代稳定性资料 | □齐全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企业的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的检定报告 | □齐全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了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 | □齐全 □不适用 |
| 辅料 | 厂商资质 出厂报告 质量标准 自检报告 | □齐全 □不适用 |
| 是否符合盖章要求 | □是 □不适用 |
| 6.6申报资料-原液生产工艺研究,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
| 是否对关键的生产工艺步骤如细胞/细菌等从种子库中解冻、扩增、培养、收获及纯化的描述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有生产工艺流程图、中间控制指标和可接受标准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有批次划分、批号编制体系的说明以及批次量、生产规模的说明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有工艺参数确定的理论依据和研究报告 | □是 □不适用 |
| 是否确定关键工艺参数及范围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3批工艺以及产品批间一致性的研究报告 | □是 □不适用 |
| 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制品、单克隆抗体及真核细胞表达的重组制品,其生产工艺中是否包括病毒去除/灭活工艺步骤,及病毒去除/灭活效果验证资料。是否提供产品相关杂质及潜在毒性物质去除工艺及去除效果验证资料,并制定产品中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 □是 □不适用 |
| 6.7申报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 |
| 是否提供制剂处方的筛选及处方的确定报告 | □是 |
| 6.8申报资料-质量研究资料,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检定,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
| 是否提供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检定资料 | □是 |
| 是否提供原液的质量标准项目和限度 | □是 |
| 是否提供成品的质量标准项目和限度 | □是 |
| 蛋白类药物是否提供包含结构及关键质量属性的信息,如质谱分子量、氨基酸序列、生物学功能和活性等相关信息。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检测方法的方法学建立和验证资料 | □是 |
| 是否有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 □是 □不适用 |
| 6.9申报资料-临床试验申请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
| 是否提供了至少3批原液和3批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 □是 □不适用 |
| 制检记录中的检定报告是否加盖检定章,每册记录是否加盖申请人骑缝公章。 | □是 □不适用 |
| 6.10申报资料-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
|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是否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 □是 |
| 是否提供检定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 □是 |
| 6.11申报资料-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
| 是否提供所使用的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法来源 | □是 |
| 是否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执行的质量标准 | □是 |
| 是否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 □是 |
| 生物制品不得使用低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 | □否 |
| 是否提供容器的相容性试验研究 | □是 □不适用 |
| 6.12申报资料-药理毒理研究 |
| 是否提供了体外和/或体内的主要药效学研究资料 | □是 |
| 一般药理学、急性毒性、长期毒性、动物药代动力学等药理毒理研究是否有GLP资质 | □是 □不适用 |
| 外文的参考文献是否提供中文译文 | □是 □不适用 |
| 6.13申报资料-临床试验资料 |
| 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否提供临床试验文献总结和临床试验总体评价 | □是 |
| 临床试验资料综述的外文参考文献是否翻译引用部分及摘要。译文是否盖骑缝章。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临床试验方案,封面是否有版本号及版本日期、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盖章和主要研究者的签字。签字页是否有申办方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主要研究者和统计负责人的签字。 | □是 □不适用 |
| 是否提供临床研究者手册,封面是否有版本号及版本日期。 | □是 |
| 是否提供知情同意书样稿和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封面是否有版本号及版本日期;是否有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盖章和主要研究者的签字。 | □是 |
| 伦理委员会批准件是否有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签字、伦理委员会盖章、伦理委员会各位成员的签字及签字日期。 | □是 □不适用 |
| 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日期是否早于临床试验批件的有效期 | □是 |
| 是否提供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封面是否有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盖章、主要研究者的签字、统计单位盖章和统计学负责人的签字。是否有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盖骑缝章 | □是 |
|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附件是否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 | □是 |
| 6.14申报资料-稳定性研究 |
| 是否包括强制降解试验、加速稳定性试验和3批成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 | □是 □不适用 |
| 稳定性样品批数 | □不少于3批 □其他 |
| 加速稳定性考察时间 | □0月□6月 □其他 |
| 长期稳定性考察时间 | □0月□6月 □9月 □12月 □18月 □24月 □其他 |
| 稳定性试验时间是否覆盖拟定有效期 | □是 □不适用 |
| 稳定性试验的检测项目是否至少包括:生物学活性/效价、纯度、含量等 | □是 |
| 自查结果 |
| 以上项目是否全部符合要求 □是□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注册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申请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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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附件4:受理审查表(受理要点清单,审查人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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