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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9月22日发布了!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PS:生产经营企业赶紧配备必要的冷链运输设备吧!)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PS:普通冰箱和冷藏柜可不可以呢?)。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PS:你的冷库是否建立了包装材料预冷区?)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三)当监测温度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时,温测系统能够实现声光报警,同时实现短信等通讯方式向至少2名指定人员即时发出报警信息。 每个(台)独立的冷库、冷藏车应根据验证结论设定、安装至少2个温度测点终端。温度测点终端和温测设备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校准或者检定。(PS:最起码冷链运输设备不能使用计量检定代替设备确认了!) 冷藏箱、保温箱或其他冷藏设备应配备温度自动记录和存储的仪器设备。(PS: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估计又有部分企业开始犯难了!) 第十条在进行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收货时,应核实运输方式、到货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并做好记录;(PS:经营企业这方面估计是检查的重点!)对销后退回的产品还应核实售出期间的温度记录。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入冷库内待验区;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并做相应记录。(PS:想退货也没那么容易了,生产企业偷着乐!) 第十三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出库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出库复核、装箱封箱、装车码放工作。 使用冷藏箱、保温箱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制定包装标准操作规程,装箱、封箱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装箱前应进行冷藏箱、保温箱预冷或预热。 (二)在保温箱内合理配备与温度控制及运输时限相适应的蓄冷剂。 (三)冷藏箱启动制冷功能和温测设备(保温箱启动温测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正常,并达到规定的温度后,将产品装箱。 (四)根据对蓄冷剂和产品的温度控制验证结论,必要时装箱应使用隔温装置将产品与蓄冷剂等冷媒进行隔离。 (五)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包装、装箱、封箱工作应在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温度范围内的环境下完成。 (PS:包装操作规程的依据有了) 第十五条使用冷藏车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前启动制冷功能和温测设备,将车厢内预冷至规定的温度。 (二)根据验证报告确定冷藏车厢内产品的码放方式及区域,码放高度不得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 (三)冷链管理医疗器械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 (四)检查温控设备和温测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方可启运。 (五)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装卸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温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PS:运输操作规程的依据有了) 第十六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发货时,应检查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的温度。到货后,应向收货单位提供运输期间的全程温度记录。(PS:目前有多少运输企业能达到这个标准,生鲜的可以吗?) 第十七条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的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核,签订委托运输协议,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索要承运方的运输资质文件、运输设施设备和运输管理监测系统验证文件、承运人员资质证明、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系统验证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对承运方的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运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核,审核报告存档备查。 (三)委托运输协议内容应包括:承运方制定的运输标准操作规程、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的要求、在途时限的要求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必要时根据承运方的资质和条件,委托方可对承运方的相关人员及运输设施设备进行审查和考核。 (PS:第三方物流平台的选择条件) 想看完整版的可以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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