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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园轶事] 【MAH】试点方案中药品生产企业没有资格成为M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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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12 16: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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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6日,国务院办公厅挂网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中,成为申请人和持有人条件为:“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成为申请人和持有人”。而在2015年11月0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持有人可以是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这意思就是说药品生产企业没资格成为MAH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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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6-12 16: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资格呀,一样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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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没有提到药品生产企业成为持有人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2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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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16: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重楼 发表于 2016-6-12 16:05
有资格呀,一样的呀

确实没有提到药品生产企业成为持有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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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6-6-12 16: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进行药品研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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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个药品生产企业都有研发机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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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16: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roadman 发表于 2016-6-12 16:21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进行药品研发吗?

不是每个药品生产企业都有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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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研发机构,还想成为MAH?  发表于 2016-6-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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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6-6-12 17: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茫茫野草 发表于 2016-6-12 16:39
不是每个药品生产企业都有研发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转让的M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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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曲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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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17: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roadman 发表于 2016-6-12 17:25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转让的MAH

这个好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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