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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道路漫长黑暗 于 2015-12-20 21:43 编辑
通常在我们打开一袋感冒颗粒时,能够观察到颗粒呈现外形规则、粒径均匀的条状或近球状。那么药厂是怎么将颗粒全部做的又规则又均匀呢,答案可能是做不到,只是不规则或者不均匀的颗粒被筛除了才使我们看到的颗粒表现一致。 颗粒剂在制粒工序往往有一个过筛操作来控制颗粒的粒度分布,过筛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满足外观及粒度检查的需要,毕竟患者服药时倒出一堆碎渣可能对药品的质量提出质疑。二是满足后续生产的需求,大部分颗粒剂包装设备是通过控制分装体积保证产品的装量,因此对颗粒的粒度分布和流动性有一定要求。 以常见的湿法制粒来说,其原理是在物料中加入粘合剂,干燥过程中粘合剂的溶剂组分逐渐挥发,液体桥转变为固体桥制得最终颗粒,制粒之后会有一部分物料粘结成为大的颗粒或团块,一部分物料因为碰撞崩裂等成为细粉,这是湿法制粒的原理决定的,即便是进口设备也不能避免,比如进口的流化床干燥机也有捕集袋、也有震荡清粉操作。这种大颗粒和细粉的数量尽管各不相同,但通常比例高到绝大多数企业舍不得丢弃,采用重新制粒的方式带入合格产品中。 对于这些大颗粒和细粉的定性,企业通常认为可预见的二次制粒是生产工艺的一部分,按照GMP要求进行相应的验证评估后应视为合法。但很多检查专家的倾向是应定性为不合格的中间产品或尾料,即使通过常规项目检验,也不能充分证明这些产品质量是否可靠和稳定。鉴于GMP规定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处理方式应首选丢弃,不认可重新制粒的处理方式。 某省认证中心调查后认为产生尾料数量较大的原因为企业产品处方和生产工艺不当、物料的质量控制不当、生产设备装备落后、质量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是由于企业自身控制不到位产生的。这就使得多数企业重新制粒的处理方式面临合规风险,在不甘心废弃处理的情况下选择了不体现了事。 假如将湿法制粒的二次制粒过程转移到干法制粒过程,可能就有不同的结论。以论坛中某合资企业批记录生产过程为例,其生产工艺包括压实---粉碎和整粒---再压实。“预混物料加入压实机中压实,将压实物过20目筛进行分离,能通过20目筛的细粉重新压实。压实物用摇摆式颗粒机粉碎后进行再压实直到不小于85%颗粒在60目以上。”批记录体现的压实循环次数多达4次,这不正相当于湿法制粒中的二次制粒甚至三次、四次制粒工艺吗?之所以接受干法反复压实一来这是外企的工艺,通常有充分的验证评估文件。二是基于干法制粒不涉及溶解干燥,对物料性质的影响较湿法制粒小这一认识,但这一认识是一个总体趋势,并不代表任意产品湿法制粒就一定导致超过干法制粒的质量变化。以此作为评判标准,并不是科学的、有数据证明的合理结论,更像是一种凭借个人感觉的风险评估。 有意思的是在新版GMP附录二原料药中明确规定“多数批次都要进行的返工,应当作为一个工艺步骤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我们也期待在经过充分评估审核验证的基础上,多数批次都要进行的二次制粒能够作为一个工艺步骤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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