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
UID4276
帖子
主题
积分42649
注册时间2011-10-21
最后登录1970-1-1
听众
性别保密
|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GMP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生产特殊性质药品的规定,大家怎么看。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
(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 ,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凤口;
(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
(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
( 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井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 二)、( 三)、(四) 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
当经过净化处理;
上面的“特殊情况下”到底是什么情况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