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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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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 【稀奇】一药企整改完成获发还GS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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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11: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wts 发表于 2015-7-1 09:14
这个问题问得好!为什么一个要重新认证而一个却可以发还?同一国都两种做法,发还省去了重新认证的还多麻 ...

请问元芳又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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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芳这回无语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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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1 11: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洁 发表于 2015-7-1 11:48
请问元芳又是怎么看的?

元芳这回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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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1 12: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听说哦
既然收回了,怎么又能还回?难道当时没有收回而是暂时没收或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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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1 12: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药监局对国康药业违反药品GSP规范的缺陷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是有现场确认的了,而且不合格药品已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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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4 11: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稀奇古怪的东西都有,要是广东省也可以这样子那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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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6 13: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从正面的角度来考虑,这么做也不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企业犯错误,相关人员该处理的处理,还是应该给企业一个机会,毕竟还有那么多员工需要养家糊口
只是希望这其中不存在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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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也觉得如果企业不是明知故犯条款的话可以给机会,让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毕竟现在做药真的不容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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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6: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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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7-7 17: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xtwyzxy 发表于 2015-7-6 13:31
如果从正面的角度来考虑,这么做也不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企业犯错误,相关人员该处理的处理,还是应该 ...

是的,我也觉得如果企业不是明知故犯条款的话可以给机会,让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毕竟现在做药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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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1: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有点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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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1: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洁 发表于 2015-7-1 09:03
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整改之后可以发还GSP证书,比重新认证容易得多

就应该一棍子打死  因为纵容  越来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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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1: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细节,楼上的兄弟看仔细了:
广东的是“撤销药品GSP证书”,撤销之后原证书就作废了,6个月才可以申请重新认证。
湖北的是“收回药品GSP证书”,收回是暂停其认证证书的使用,不是说作废了,整改之后经复查合格可发还。(参考药品GMP证书的收回)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定的很清楚,对于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药监部门可对企业采用收回或撤销认证证书的“风险管控措施”(注意是管控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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