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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黑龙江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齐典。
作者通过对欧盟GMP的概况、基本结构与内容、特点进行分析,找出欧盟GMP在实施和认证检查过程中的特征,分析对我国制药企业通过欧盟的GMP检查或认证的影响。 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制药企业2010 版GMP的实施,我国医药企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体竞争力得到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有所提高,形成了以原料药产品为基础、其延伸产品综合发展的模式,在全球的医药产业中已有相应的地位。目前,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原料药数量约占医药商品年出口量的25% 左右,欧盟是我国原料药贸易的主要市场之一,欧盟出口情况的变化对我国医药出口影响较大;另外,新修订的GMP是参照欧盟GMP制定的,虽然这两者之间也有很多的差别,但是这说明我国的医药行业正朝向国际标准看齐。因此,解析欧盟GMP能够帮助研发人员找到未来我国制药行业的发展前景。 1 欧盟GMP 概况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目前已有27个成员国,加盟国必须把本国的法律、法规纳入欧盟的标准,对成员国的要求保证了提出的各项规定、标准、政策各国都必须遵守。欧盟为了解决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之间药品贸易,促进会员国之间的药品贸易,于1970 年加入PIC。1972 年颁布了《GMP总则》,用于指导欧共体国家的药品生产,1983 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在此基础上,第一版欧盟《GMP指南》出版于1989 年1 月[1]。这版GMP从此处于不断反复补充与修订之中。最近两次修订是2013 年1 月将质量风险管理(ICH-Q9)以及制药质量体系(ICH-Q10)分别融入到GMP/GDP 指南中[2];2014 年2 月新修订了第15 附录[3]。 2 欧盟GMP 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欧盟GMP分为基本要求及附录。 基本要求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I)为药品生产的GMP原则;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Ⅱ)为原料药生产的GMP原则; 第一部分,是制剂生产的基本要求,共9 章。 第一章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了质量管理的原则,阐述了质量保证、GMP、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概念和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审核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建立质量风险管理系统的目的。 第二章人员主要说明人员的职责、培训、卫生等要求。 第三章厂房与设备是对硬件的要求,详细说明了对生产区、储存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的有关厂房设施的规定和对设备的要求。 第四章文件管理分欧盟GMP的近期修订别详细的说明了文件的分类、文件的书写要求、各类文件的项目内容。 第五章生产管理,明确规定生产操作中必须遵循相关规程,进行必要的生产 过程控制、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差错,对验证起始物料、中间体及半成品、包装材料管理、包装操作、成品放行、不合格物料回收与退回等都做了规定。第六章质量控制说明了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范围。对实验室文件、取样、检验等操作 进行具体要求。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就委托生产和检验、产品召回、自检等做了规定。 第二部分[4]是原料药的基本要求,基本章节和第一部分一致。 除第一及第二部分的基本要求以外,GMP还包括一系列附录,分别对无菌药品 制剂、人用生物药品制剂、放射性药品等19 类产品生产,对确认与验证、质量授权人认证与批放行、参数放行、对照样品与留样、质量风险管理等都做了规定。 3 欧盟GMP 的特点 我国现行GMP比较,欧盟GMP具有以下特点: (1)药品监管当局授权给下游企业监管上游企业的生产与质量管理活动,下游企业的产品放行人(QP)不但要负责本企业的产品放行,还要监督上游企业的产品质量放行。 (2)强调硬件配置的不可替代性。为了防止人为因素的过多影响,欧盟GMP认为良好的硬件支持是能够避免人员违规操作的保证。他们不接受“硬件不足,软件支持”的说法,比如,对于微生物检查室的传递窗,如果在文件中规定传递物品时设置开启紫外消毒时间为15 min,但传递窗本身没有配备自动计时控制开关(即硬件上限定15 min 后才能打开传递窗),那么就认为操作人员可能在外面刚把物品放进去,不足15 min 就取出。再如,对洁净区的压差及温湿度控制,认为仅靠生产车间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是不够的,必须有超标时的报警装置以及对整个系统进行监控的中控系统[4]。 (3)整合了当前国际药品管理方面的很多热点,如质量风险管理、知识管理、质量体系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的理念。国内的制药企业对这些方面或多或少有所应用,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制药企业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4 欧盟GMP 对中国制药企业的影响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原料药数量约占医药商品年出口量的25% 左右,欧盟是我国原料药贸易的主要市场之一,2011 年我国药品的欧盟出口金额为29721.54 万美元,出口额比重达到13.67%,欧盟出口情况的变化对我国医药出口影响较大[5]。 虽然我国药品进入欧盟市场已经开始,但是仍然面临着一个问题是产业规模小。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目前真正涉及仿制药出口欧盟市场的企业并不多。其中三资企业占有优势,而国有医药企业和民营企业则占相对较低份额。这反映了我国国有医药企业和民营企业仿制药符合欧盟GMP要求的企业数量还太少,出口额较低。进入欧盟市场的仿制药是一个长期推进的工作。需要我国的仿制药企业必需按欧盟的GMP的要求建立完整的仿制药质量保证系统,并持续不断地严格确保质量保证系统的规范运作,同时不断完善业已建立的质量保证系统。不仅获得欧盟GMP证书仅仅是获得入门资格;更多地获得仿制药产品的上市许可、保持仿制药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打开销售通道、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是接踵而来的重要课题,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人才团队执行力的保证。因此,我国仿制药企业在欧盟市场有所作为面临的是系统性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梁毅.浅析欧盟GMP[J].中国制药装备,2012(12):20-21 [2] 徐禾丰,乔琳.强调风险管理提升规范标准——对欧盟及PIC/S 修订GMP/GDP 的解析[N].中国医药报,2013-1-31(7) [3] 徐禾丰,马义玲,刘继峰.验证要求将提高观念转变应同步——对欧盟新修订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草案的分析[N]. 中国医药报,2014-2-27(7) [4] 胡大文.欧盟GMP与我国现行GMP的一些不同要求[J].医药 工程设计,2007(3):44-46 [5] 刘敏.中国仿制药出口至欧盟市场的现状与前景分析[J].国际市场,2012(7):83-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