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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如果经营企业销售注册商标字体大于通用名称四分之一的产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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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1-14 11: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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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产品包装标签上注册商标的单字字体大于通用名称的四分之一,如果一不小心经营了这类型的产品,那经营企业会按怎样的情况受到处罚呢?


下面附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部发要求: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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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1: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药品管理法,好像要按假药劣药论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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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14 11: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抓?找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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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4 11: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有家药厂还因为这个被处罚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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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4 11: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企业验收时可关注下是否符合24号文,退回即可。药监一般责令改正,原来处罚,现在多不处罚了,退回后按24号文要求改包装,符合即可,有的看到这样产品就要查购进渠道等,从别的方面查找问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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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验收的时候不符合24号文的要求,肯定拒收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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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14 11: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彩虹 发表于 2015-1-14 11:40
经营企业验收时可关注下是否符合24号文,退回即可。药监一般责令改正,原来处罚,现在多不处罚了,退回后按 ...

我认为验收的时候不符合24号文的要求,肯定拒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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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4 14: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企业给罚了款,就找生产企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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