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yaoxiazi
收起左侧

[生产制造] 原料药过期可以回收吗?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2 17: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flash02 发表于 2014-12-1 13:49
这种回收多半都是重新加工,只要重新加工的工艺通过验证,也没什么不可以。但批号应明显区别,比如通常的做 ...

你这是违法,重新加工操过有效期的物料怎么可以

来自: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4-12-3 08: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flash02 发表于 2014-12-2 17:52
你可以去看一下国家局的GMP答疑,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工艺验证必须3批,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方式。

必须三批,不合格的原因不同,有不同的重新加工工艺,如何才能有三批呢?你这样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09: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亲可爱 发表于 2014-12-3 08:35
必须三批,不合格的原因不同,有不同的重新加工工艺,如何才能有三批呢?你这样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

你要坚持认为所有的工艺验证都必须要3批,那我也就不跟争了,只一点,重新加工的工艺是新工艺,没有经过工艺验证的工艺生产出的产品,能放行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09: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亲可爱 发表于 2014-12-3 08:35
必须三批,不合格的原因不同,有不同的重新加工工艺,如何才能有三批呢?你这样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二十四)
中国医药报    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1.问:我公司有个产品每年最多生产1批,甚至有时2~3年才生产一批,但已经生产20多年了,这个产品的工艺验证必须要连续生产3批产品吗?是否可以采用回顾性验证的方式?  
答:首先,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其次,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应当注意,药品的工艺验证必须通过连续3批产品的生产来进行,这并非药品GMP所强制的,而仅仅是依据传统经验所形成的。工艺验证的目的是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企业是否采用连续生产3批产品的方式进行验证,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点评

企业是否采用连续生产3批产品的方式进行验证,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这句话的意思不是不需要三批,而是你可以不连续生产三批,一年一批还是半年一批随便,但是统计分析还是必须至少三批的……  发表于 2014-12-3 10:4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不可以返工呢,对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进行回收如果符合中间品的标准作为中间品进行生产,为什么不可以呢?我看到ICHQ7问答里有说法规没有禁止你这么做,前提是要想药正当局的许可

点评

中国不是ICH成员国 所以中国的API才是“药” 才有了有效期的说法 所以有些国外的作法是可行的 但到了国内就另说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3 10:4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大咖现身啊@愚公想改行@石头968@岁寒三友@hongwei2000@@沁人绿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彩虹 发表于 2014-12-1 14:23
原料药都有有效期,按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为劣药,应该不能再回收了吧?

劣药是针对于你出售了,楼主说的是用于回收了,并没有出售,

点评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   发表于 2014-12-3 10:3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JL052 发表于 2014-12-2 12:33
不可以

为什么呢,请说明理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林枫 发表于 2014-12-2 08:01
消毁吧,

为什么不能呢,请大侠说明理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胜利而来 发表于 2014-12-1 15:45
超过有效期,如果考虑回收有意义,那就要重新做工艺研究(指回收的工艺),重新做稳定性实验吧。
也许可能 ...

那如果回收的工艺和正常的工艺是一样的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彩虹 发表于 2014-12-1 14:23
原料药都有有效期,按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为劣药,应该不能再回收了吧?

我的意思是认可他是劣药,但是有相关的法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不能用于回收吗,请解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能一样?是按粗品往回走,还是按中间体?有时可能步骤一样,但是你的概念不一样了,比如品名,你要给个名份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4-12-3 10: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南針 发表于 2014-12-3 10:18
为什么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不可以返工呢,对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进行回收如果符合中间品的标准作为中间品进行 ...

中国不是ICH成员国
所以中国的API才是“药”
才有了有效期的说法
所以有些国外的作法是可行的
但到了国内就另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胜利而来 发表于 2014-12-3 10:41
怎么能一样?是按粗品往回走,还是按中间体?有时可能步骤一样,但是你的概念不一样了,比如品名,你要给个 ...

确实是一样的工艺步骤,会按照中间体进行下步处理,至于名分,如果评估后按照中间体给予是否可以接受?请指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0: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wei2000 发表于 2014-12-3 10:44
中国不是ICH成员国
所以中国的API才是“药”
才有了有效期的说法

那您的意思是如果要是想这么做还是应该咨询药监的意见?请老师指教,如果按照国内的法规这样确实是不可以做吗?对于原料药我只看到法规允许回收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如从母液或滤液中回收),回收的产品符合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并没有规定超过有效期就不可以回收了

点评

回收是改变不了有效期的 所以按照中国的法规 你过了有效期再怎么回收/返工都是过期的 母液套用是另外一码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3 11: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1: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胜利而来 于 2014-12-3 11:13 编辑

首先你要评估一下,是否值得做?其实你是在挑战法规或固化的标准、模式了
比如是否如NACL那样稳定?
或者你使用了新的贮存办法延长法定的有效期——也就是在新的条件下,增加了产品效期。
通常产品是有生命周期的(浴盆曲线),在近效期的产品如失效或降解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或者在你们研究了产品的稳定性或降解曲线后,就会放弃这样的想法?
而且回收后,你也要做稳定性考察、加速实验,原则上你就要和新药类似的要求了。
——这个回收和你所说的生产当时的回收又有不同了。

点评

请老师指教  发表于 2014-12-3 11:4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4-12-3 11: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南針 发表于 2014-12-3 10:54
那您的意思是如果要是想这么做还是应该咨询药监的意见?请老师指教,如果按照国内的法规这样确实是不可以 ...

回收是改变不了有效期的
所以按照中国的法规
你过了有效期再怎么回收/返工都是过期的
母液套用是另外一码事

点评

赞同  发表于 2014-12-3 11:3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1: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胜利而来 发表于 2014-12-3 11:07
首先你要评估一下,是否值得做?其实你是在挑战法规或固化的标准、模式了
比如是否如NACL那样稳定?
或者 ...

如果是建立在稳定性考察、加速试验的基础上呢,都没有问题呢,而且我不明白“这个回收和你所说的生产当时的回收又有不同了”这是什么意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2-3 11: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南針 发表于 2014-12-3 10:33
为什么呢,请说明理由

因为过期的食品企业不能再加工出售
而药品的要求比食品严格,所以不能

药品管理法中应该是有规定的, 包括原料药也是。  是哪个款忘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21 19:4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