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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4-11-19 10:24 编辑
在《“验证是用于‘证实’的一种手段和措施”—愚公酒后谈“验证”》一贴中,我提出了 “验证贯穿于我们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验证就是我们用于‘证实’的一种手段和措施”等观点。赞同者不少,反对者也甚多。 有多位蒲友因为顾及本人的面子,虽未在论坛里发“难”,但在私下质问我:你大谈特谈验证,那你如何看待与“验证”并列存在的“确认”?“验证”和“确认”又有什么区别?它俩又是什么关系??? 首先特别强调一下:我在前期发的两个贴中所谈到的“验证”,包括了“确认”。 不知在全球制药行业是何时?是谁?首次推出了“确认”一词。但可以肯定,在此词出现之前,国外所有版本的GMP译成汉语后的“验证”都涵盖了“确认”,即将 “验证”的词义扩展使用。 既然“确认”和“验证”平行出现了(尤其是我国新版GMP还用“确认与验证”作为第七章的标题),哪就有必要在此“形势”下对“确认”和“验证”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进行“再”认识和“再”区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理解“确认”和“验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普遍适用性(制药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也必然遵从其基本原则)。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ISO 9000:200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对“确认”和“验证”给出的定义如下: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具体到制药行业,我国新版GMP、WHO-GMP、EU-GMP、ICH Q7对“确认”和“验证”均给出了具有明显制药行业特征及限定性的定义。虽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在此不再复述)。 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确认”和“验证”给出的“广义”定义来看,二者既有密不可分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区别。 从 概念上讲,“确认”和“验证”都是认定。但确认是通过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有效,是对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说简单点,“确认”就是检查最终产品是否达到顾客使用要求,即要用“性能”数据证明我们是不是制造了正确的产品。 而验证是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即要用 “运行数据”证明我们是不是在正确的制造产品。 验证要保证“做得正确”,而确认则要保证“做的东西正确” 从涵义上讲,确认的涵义是已经知道某个结论,看看是否被有效执行,不需要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内涵归属于性能检验。可以理解为:结合实物,到现场认真地查看,它注重结果。 验证的涵义是用试验的方法来检验某个结论是否正确,需要检验和证明。也就是用实践来检验是否成立,内涵归属于性能保障,它注重过程。 从目的上讲,确认的目的是证实单个(或者一个组合)属性能够达到预期的水平,对初始的设计开发做出定论。而验证是证实所有性能是否整体达到规定的水平,是为了从试验的角度确定整体运行是否有效,是否最终可获得合格的终端产品。 从立足点上讲,确认是从用户的角度来证实产品是否和自己想要的一致。验证则是从设计方的角度来做评审、测试,来检验产品的需求、架构设计等方面是否和用户要求的一致。 从范围上讲,确认的范围只针对独立的个体(或者一个组合)。而验证的范围则大很多,包括多个有关联性的个体组成的系统。 从实施上讲,确认是在“系统行为”实施之前进行的活动,所以往往采用比较直观简单的办法,而验证则是在“系统行为”实施时或实施中,往往采用(首次)验证、日常规验证和定期验证等方式去证明规定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 从实施频次上讲,在进行初始确认之后,通常不需要重新确认,除非发生可能引起“质变”的有关事件时需要进行重新确认。 验证则不同,通常在(首次)验证后,还要进行日常验证和定期验证。其中日常验证(采用的方法有评审监控记录;评审偏差及其解决或纠正措施等)活动的频次不宜过低,甚至多于产品监控体系的频次,以确保引起“质变”的有关变化能够持续被“控制”;定期验证涉及体系的全面评估,体系运行正常情况下,验证频次不必太高,以证实体系持续有效,确保产品安全。 就目前的制药行业而言,“确认”和“验证”定义的内涵均局限于生产环节。即使提出了“设计确认”这一概念,也仅指商业化生产所用的“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见新版GMP第140条)。这一点,在欧盟GMP附录15(《确认与验证》)中讲得很明白:“本附件(即《确认与验证》)描述了确认和验证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药品生产的设施、设备、公用工程与工艺”。 在GMP环境下的“确认”和“验证”,即是:“供方”向制药企业提供的厂房、设施、设备能否达到预定要求,是需要采用测试等方法来确认,以得到制药企业认可。但它们能否满足生产出合格药品的需要求,是要通过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来验证,以得到证实。(是否正确请同行理性探讨) 药品生产的主要“确认”和“验证”包括了:厂房设施、设备、检验及计量、生产过程(工艺验证)、产品及计算机等各个方面。 个人觉得,将制药企业的确认与验证工作表达的最简捷扼要的,当属ICH Q7《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开始工艺验证活动之前,应当完成关键设备和辅助系统的适当确认”(可见,确认是验证的前提和基础)。 …………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要想把“确认”和“验证”鉴定得特别清楚确实相当困难。因为验证总被广义使用,验证词义一扩展,就包括了确认。确认是针对特定的个体,但每一个确认步骤不能独自构成工艺验证(EU-GMP语)。 其实,不论有无“确认”和“验证”的概念,不论我们意识到没有,对于“确认”和“验证”这些事儿我们一直在做。我们不应该把“确认”和“验证”工作“模式化”(非要搞个固定、统一的模版出来),更不能将其“形式化”(只将其置于纸面上以应对各种GMP检查)。 伴随着“质量源于设计”这一药品质量管理新理念的提出,也产生了“不经验证也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观点,甚至有人否认“验证是GMP的基石”。 如果科学而理性的思考一下就能够想清楚:“设计”是需要审评、确认、验证作保障的。我不否认对“设计”高水平的审评在最终质量保证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把“宝”全部押在审评上(审评通过后就马上投入正式批量生产),这未免太盲目,风险太大了。因此,验证(含确认)不可缺。 包括确认在内的验证,不仅是药品生产中极其重要的要素,更是制药企业必须采用的药品质量体系(PQS)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确保了药品的质量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形成,正是一个个“确认”和“验证”组成了药品GMP的“基石”,保证着GMP实施的实效性,“捍卫”着药品质量,保障着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
注: 此贴成文后未再花时间思考和润饰。主要是为了能对同行朋友的“质问”给予及时的回复,那怕贴中的一部分观点对蒲友有价值,有启发作用,也不枉费我的用心。 我也料到此贴一出,必招来置疑不断,请大家理性探讨,无素质的谴责和漫骂很伤人,本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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