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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豌豆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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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14年10月前医疗器械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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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召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座谈会的通知
食药监械监便函〔2014〕99号
2014年09月23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广泛听取监管相对人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定于2014年9月29日在北京召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介绍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2、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一)会议时间:2014年9月29日9:00-16:00
  (二)会议地点:中国职工之家A座四层22会议室(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长安商场正对面,电话:010-68576699)
  三、参会单位及人员
  (一)参会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二)特邀参会单位: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保健协会。
  (三)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
  (一)请参会代表将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带至会场,会前交到报到处。
  (二)由于会场场地有限,此次座谈会未被邀请的企业可将意见和建议于9月29日前发送至邮箱(邮箱:qxjgzh@cfda.gov.cn
  附 件:参会单位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监管司
                               2014-09-23
  食药监械监便函〔2014〕99号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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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有个问题想要求助一下,希望大家能够帮我谢谢
鄙人研发出了一种新型的腹腔镜手术机器人,不能说比达芬奇好,但是可以说在操作的简单和舒适性上绝对不会落后最新式的达芬奇,而且按照设计标准来说,这个手术机器人(我叫它雪儿,大家不要笑,我是以我爱人的名字命名的)可以完成其全部的手术方式,而且,也许是我孤陋寡闻,现在达芬奇对于心脏手术来说是一个难点。而雪儿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这些手术,我有和一个心外的换瓣专家讨论过,在设计之初他给了我很多的帮助,他告诉我说,按照我的设计理论,雪儿可以完成心脏的瓣膜置换手术。
但是,现在我遇到的问题就是,我不知道该怎么联系相关的对这种医疗器械感兴趣的厂商,也就是说,我现在无法研制出这类的机器。所以请各位大神帮我提出参考意见,能给我一个将中国的达芬奇生产出来,并能够冲向世界的方法。
也许我说的话有点狂妄,但是我们中国人的智慧不比外国人差,为什么我们的手术室里面一直都是外国人的器械呢。我希望能借助这个机会,在中国最高端的手术室里面,有我们自己发明的东西,我们需要的是designed in China,而不是made in China。
说的有点多,希望大家不要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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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
第 5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九条 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第十一条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确定,产品分析性能评估,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者技术手段,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应当遵循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各项要求,保证研制过程规范,所有数据真实、完整和可溯源。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已获准上市销售。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配合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开展相关工作。
  代理人除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备案事宜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的联络;
  (二)向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如实、准确传达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
  (三)收集上市后体外诊断试剂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境外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同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协调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产品的分类与命名
  第十七条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产品。
  (一)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二)第二类产品
  除已明确为第一类、第三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所列的第二类产品如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如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的,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
  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第二类产品进行注册;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时,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进行注册;多项校准品、质控品,按其中的高类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确定为第二类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申报资料转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确定为第一类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申报资料转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以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
  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
第四章 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拟订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由备案人办理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
  在中国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经注册核准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备案人可以提交产品自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检验用样品、产品技术要求及标准品或者参考品。
  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
  第二十五条 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制备和标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申请人。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产品,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进行一种包装规格产品的注册检验。
第五章 临床评价
  第二十八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保证评价所用的临床样本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条 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申请人能够提供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性评价数据的;
  (二)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价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采用一种包装规格的样品进行临床评价。
  第三十二条 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临床试验合同,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并完善临床试验方案,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并承担临床试验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统计学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另行发布。
  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后予以确定,需要补充临床试验的,以补正资料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申请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注册,需要提供境外的临床评价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评价的要求,同时考虑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不同病种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等因素,在中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报告。申请人或者临床试验牵头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时,应当包含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执行临床试验方案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参加临床试验的机构及人员,对申请人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四十条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产品注册
  第四十一条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必要时参与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体系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在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开展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必要时技术审评机构参与核查。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四十五条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申请人对补正资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说明书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十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有效期、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
  第四十八条 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批准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时要求申请人在产品上市后进一步完成相关工作,并将要求载明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
  第四十九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三)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四)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报资料可能虚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批。经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五十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其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上市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必要时及时提出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的变更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注册变更
  第五十八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一)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
  (二)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变更的;
  (三)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变更的;
  (四)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变更的;
  (五)产品储存条件或者产品有效期变更的;
  (六)增加预期用途,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
  (七)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
  (八)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变更。
  第五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申请办理:
  (一)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改变;
  (二)产品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改变,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
  (三)其他影响产品性能的重大改变。
  第六十条 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十一条 对于许可事项变更,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及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作出评价。
  受理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时限组织技术审评。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其有效期与该注册证相同。取得注册变更文件后,注册人应当根据变更内容自行修改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和标签。
  第六十三条 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延续注册
  第六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除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有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该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六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产品备案
  第六十七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前,应当办理产品备案。
  第六十八条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备案人补正后备案。
  对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 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资料存档。
  第七十条 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调整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进口体外诊断试剂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工作开展检查,并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提出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注册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中应当对完成调整的时限作出规定。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七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应为单一试剂或者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第八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注×2××××3×4××5××××6。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2为注册形式:
  “准”字适用于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进”字适用于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体外诊断试剂;
  ××××3为首次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分类编码;
  ××××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延续注册的,××××3和××××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
  第八十六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号。
  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第八十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的应急审批和创新特别审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技术机构、相关社会组织承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九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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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 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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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2-12-24
生效日期:2002-12-24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9/9388.html
全文: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72号
2002年12月2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并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YY/T0287-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GB/T19001-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制订《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所指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包括硬脊膜外腔神经阻滞(简称硬膜外麻醉)、蛛网膜下腔阻滞(简称腰椎麻醉)、神经阻滞等各种麻醉方法进行穿刺、注射药物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以下简称“麻醉包”,其中包括配置器械)。
本《细则》适用于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申请、换证、复查、日常监督的检查评定。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实施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企业生产的必备条件
1、按照GB/T19001-2000标准和YY/T0287-1996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2、至少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麻醉导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的一种产品。
3、企业生产产品的注(挤)塑、精洗、烘干(晾干)、检验、装配、初包装等均应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区应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见附录7)。
4、自制或外购产品的初包装在3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5、外购配套用医疗器械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6、产品实现的各个过程应有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并配置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和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系列产品参考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录8,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9。
三、检查评定的原则和方法
1、本《细则》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范围分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与顾客有关的过程;设计和开发;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测量、分析和改进,共八个项目,30个条款,160个检查项,其中记录项12项,重点检查项44项,一般检查项104项。
2、分数设定:总分为895。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
项满分5分。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中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3、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重点检查内容(见附录6)应全部通过,其余每个项目的评定分占该项目标准分的80%以上为通过。
4、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抽样检测时,如结果不合格,生产企业应在半年内制定纠正措施,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检查组重新实施现场产品抽样检测,如检测仍不合格,则本次检查评定为不能通过。
5、在生产条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记录与实际不符,至少扣除该检查条款的全部分数。
6、在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过程中寻找客观证据,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做好不符合事实的记录。
7、检查组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由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确认。生产企业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有争议时,检查组应如实记录,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检查的实施及附录说明
1、组织检查组
检查组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
2、检查方式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方式。
3、现场检查
检查组对企业检查时,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见附录1),随后与企业领导层交换意见,对重点检查项、一般检查项的不合格由企业负责人做出书面确认。最后检查组召开末次会议做出现场检查评价并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见附录2)。
4、产品抽样检测
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现场检查通过的企业按照《细则》相应附件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抽样时,由检查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场封样,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抽样单》(见附录3),抽样方法见附录4。已封样品需在三日内寄出,由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
5、异常情况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评定时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检查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并将结果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为保证检查人员准确、公正、有效的开展工作,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企业对检查人员工作情况和意见可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检查员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录5)。
五、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表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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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穿刺后测得的脑脊液压力,侧卧位成人为0.78-1.96kPa(80-200mm水柱),婴儿有为儿童为0.39-0.98kPa(40-100mm水柱),新生儿为0.098-0.14kPa(10—14mm水柱)。
观测初压时应注意脑脊液液面有无呼吸性搏动(随呼吸产生0.098-0.197kPa(10-20mm水柱的液面搏动)和脉搏性搏动(随脉搏产生0.02-0.039kPa(2-4mm水柱的液面搏动)。前者消失时,提示椎管内有梗阻或有枕大孔疝,均宜小心。
压力动力

(1)颈静脉压迫试验(Queckenstedt试验):用手压迫双侧颈静脉,使颅内静脉系统充血而致颅内压力增高,增高了的压力传达到连接于腰椎穿刺针的压力玻管上,可引起液面的明显升高,放松压迫后液面迅速下降。当椎管有梗阻时,压迫后液面上升下降缓慢甚或不能。精确测定时,使用血压计气袋缠于颈部,分别充气至2.7-5.3-8kPa(20-40-60mm汞柱),压迫30秒后放松30秒,其间每5秒记录一次压力,并绘制成图。有颅内压力增高或疑有颅内肿物、出血者忌行。
结果判断:无梗阻时脑脊液压力应在颈部加压后15秒左右迅速升至最高点,去压后15秒左右又能迅速降至初压水平;或加压至8kPa(60毫米汞柱)时可升高至4.9kPa(500mm水柱)以上。部分梗阻时压力上升、下降均缓慢,或上升后不能下降至初压水平;完全梗阻时,则在颈部加压后,测压管脑脊液压力不升或上升极少。
(2)压腹试验(Stookey试验):以拳头用力压迫病员上腹部或令其屏气,使下腔静脉及下胸段以下硬脊膜外静脉充血,引起上述水平以下脑脊液压力的迅速上升,可了解下胸段及腰骶部的脊髓蛛网膜下腔以及腰穿针和测压管有无梗阻。正常时压力升高约为初压的两倍,压迫停止后压力迅速下降至初压水平。若压力上升缓慢或不升谓之阳性,说明下胸段以下蛛网膜下腔梗阻。腰穿针和测压管不通畅亦可呈阳性,须予注意。
(3)双针联合穿刺试验:在疑有椎管内梗阻的上下部位如腰椎2-3与腰5骶1两处同时进行穿刺,借梗阻平面上下两处脑脊液压力在颈静脉压迫试验中所显示的差别。可以粗测腰椎2-5之间有无梗阻。
(4)单侧颈静脉压迫试验(Tobey-Ayer试验):压迫一侧颈静脉引起脑脊液压力上升,但压迫另侧颈静脉时压力无变化,称单侧颈静脉压迫试验阳性。提示该侧侧窦或颈内静脉有梗阻,如血栓形成等。
终压

放出脑脊液后所测得的压力,当低于原初压的1/2时常为异常。正常人放液2-3毫升后的脑压降低一般不超过0.098-0.197kPa(10-20mm水柱)或保持不变。若放液3-5ml后压力下降大于0.5kPa(50mm水柱),应考虑椎管内或枕骨大孔处已有不同程度的梗阻的部位愈低,这种现象愈明显;完全性梗阻时,终压有时可下降到零。若放出数亳升脑脊液后,脑压下降很少或很快恢复到初压水平,则提示有交通性脑积水或颅内压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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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外企借并购抢夺国内市场 商务部牵头反垄断


月初商务部垄断局突袭上海医疗器械公司,令外界相信医疗器械反垄断大棒已经高高举起。然而在这个风雨欲来的敏感时间,某排位前列的外资设备企业内部员工向南都记者称:“公司以一份内部声明坚称公司并未遭到反垄断调查,并让员工安心工作。”此外,由于月初的行动来自商务部,有业内人士称,业内对医疗器械反垄断的猜测开始转向。“在之前的一系列反垄断举措中,多是由发改委或工商总局主导。也许这次的反垄断只针对个别企业的并购行为。”该人士称。
  月初商务部垄断局突袭上海医疗器械公司,令外界相信医疗器械反垄断大棒已经高高举起。然而在这个风雨欲来的敏感时间,某排位前列的外资设备企业内部员工向南都记者称:“公司以一份内部声明坚称公司并未遭到反垄断调查,并让员工安心工作。”此外,由于月初的行动来自商务部,有业内人士称,业内对医疗器械反垄断的猜测开始转向。“在之前的一系列反垄断举措中,多是由发改委或工商总局主导。也许这次的反垄断只针对个别企业的并购行为。”该人士称。
  蹊跷:商务部牵头的反垄断
  日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前往上海调研,其中涉及到医疗器械行业,而此前汽车、眼镜和乳制品等多个行业已经经历了反垄断调查,多个企业被重罚,此前就不断有消息称反垄断的下一个目标或是医疗器械行业。目前国内高端医疗设备以及耗材多被少数两三家外资企业把控,国产设备多集中在中端及以下的品类。
  商务部网站本月初披露,在9月1日至3日,商务部反垄断局郑文副局长带队赴上海进行调研。“将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半导体、医疗器械等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带队调研的商务部反垄断局副局长郑文被视作中国反垄断执法的行家。
  不过,在风雨欲来的敏感时间,某国内医疗器械业内人士陈忠反而开始淡定下来。“中国目前有三个机构执法反垄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也即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发改委监管‘价格垄断行为’;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陈忠的判断是,在之前的一系列反垄断举措中,多是由发改委或工商总局主导,由商务部牵头的,可能不会对全行业。
  嫌疑:外企借并购抢夺国内市场
  那么,这次反垄断的大棒,会否落下?会落向谁家?
  一开始,外资医疗器械的过高定价,是最惹眼的焦点。进口医疗器械销售领域普遍存在“潜规则”,进口医疗器械的利润率更大,有外企前员工对南都记者透露,大型设备的毛利率有的高达50%-60%,其中回扣可能占到20%。
  外资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疗器械分会会长柏煜对记者表示,“相比国产企业,外资企业成熟的销售体系可以有效地将产品推向市场。”
  外资医疗器械即使是“天价”,但国内大型医疗机构为外资医疗设备在中国的销售额做了很大贡献。一款螺旋C T产品,如果在国际市场报价150万美元,在国内市场报价往往要200万~250万美元。
  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硬件设施都是衡量标准之一,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达到你有我也有的目的,大多医院会不惜重金采购进口器械,从而造成医院竞相采购“洋货”的局面,国货自然会受到冷落。
  另一个反垄断的焦点是:有的外资医疗企业还通过并购国内企业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去年11月16日,美国大型医疗企业美敦力公司宣布完成以8 .16亿美元收购国内骨科医疗器械公司康辉医疗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康辉在国内骨科领域中低端市场拥有相当的份额。
  不久之后,今年1月17日,美国史赛克公司宣布收购位于常州的骨科产品生产商创生控股。创生控股是香港上市公司,同康辉一样,这也是一家业绩优异,给外资产品造成威胁的公司。史赛克公司收购创生控股的总代价是59亿港元,全部以现金支付。短短3个月时间,我国骨科医疗器械行业排名第一、第二位的企业全数被外企收入囊中,而如果并购行为涉嫌垄断,这恰好是属于商务部的职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但是并非所有经营者集中行为都属于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很可能,这次由商务部牵头的反垄断,会围绕上述并购。”陈忠透露。
  事实:外企把控高端设备耗材市场
  这次由商务部牵头的反垄断,假如围绕上述并购,也不能掩盖外资医疗器械虚高定价这一事实。
  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医疗器械市场。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疗器械分会2013年对国内医疗器械市场的分析报告指出,过去12年来,中国医疗器械市场销售规模由2001年的179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700亿元,剔除物价因素影响,12年间增长了近8.5倍。估算2013年全年销售规模达到2120亿元,比上一年度增长24.7%。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4928家,但国内企业规模小,市场分散。2013年上半年22家医疗器械上市企业的收入仅为100亿元,仅占到行业总规模的5%左右。
  多位业内人士均对南都记者表示,目前国内大型医疗设备的市场主要由被称之为“GPS”的三家外资医疗器械企业所占领,分别为通用(GE )、飞利浦(Philips)、西门子(Siem ens)。长期以来,国内高端医疗设备市场有着被“GPS”进口产品垄断的说法:核磁共振(MR )、CT、分子影像(PET-CT )等技术高度密集的设备,几乎被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飞利浦(Philips)、西门子(Siem ens)等三家跨国企业包揽。被称为“GPS”的这三家跨国企业占据着中国高端医疗设备的70%,而国产设备的比例不足10%。在部分领域,进口设备的覆盖率甚至可达100%。
  除了大型设备外,外资医疗器械产品还在很多耗材上占据主导地位。在血糖产品上,强生和雅培公司仍然占据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在医院用终端耗材上,美敦力等外资企业在骨科产品、心脏支架、高级辅料等领域占据着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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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中秋回家一趟,列车员向您推销的医疗器械,无实体店,只在火车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无批号,无发票,你敢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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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结果公示
2014年 第 4 号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要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进行了审查,拟同意以下申请项目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现予以公示。
产品名称:组织工程人角膜内皮
申 请 人:青岛宇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3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我中心综合业务处反映。
联 系 人:张世庆
电 话:010-68390674
传 真:010-68390777
电子邮箱:zhangsq@cmde.org.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301室
邮 编:10004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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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申报物理降温贴,本来准备加入薄荷、冰片,但省局建议说薄荷为中药,不能按医疗器械申报!但经查询市场销售的卡波姆宫颈凝胶,其说明书显示处方中也含有薄荷,那他们怎么可以报医疗器械的呢?


更正下,我先前理解有误,薄荷是可以在贴剂中使用的。《退热贴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工艺原理就说了可以用薄荷,我们的退热贴不合理是因为有冰片。


产品工作原理

借助乙醇,水,薄荷脑清凉散热,使患者得以物理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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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2014年09月11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现予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9月11日
  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doc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现予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9月11日


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附件.docx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指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包括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和批件制作四个环节,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受理和文件制作两个环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受理、审评、审批程序及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一)受理
1.受理的申报资料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6)申报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7)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申请表。
产品技术要求。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同时还应提交单独的仅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
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说明书。应为word文档。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电子文档内容应当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以及申报产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2.岗位职责
(1)负责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2)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3)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
(二)技术审评(60个工作日)
技术审评机构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技术审评阶段出具的审评意见负责。
1.主审
(1)责任人: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人员。
(2)主审要求和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技术审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对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的相关规定;对延续注册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延续注册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评意见。
2.复核
(1)责任人:技术审评机构部门负责人。
(2)复核要求和职责: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复核注册申报资料,确定审评意见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提出复核意见。确定审评过程符合有关审评程序的规定,做到审评尺度一致。
3.签发
(1)责任人:技术审评机构负责人。
(2)签发要求和职责:对审评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审评结论,签发审评报告。
4.其他要求
(1)技术审评过程中,必要时可调阅原始研究资料。
(2)需要进行专家审评咨询的事项,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
(3)需要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4)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
(三)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
对受理、技术审评的审查内容和审评过程进行行政复核,并根据技术审评结论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审核
(1)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处室审核人员。
(2)审核要求
确定本次申请属于本部门审批职责范围;审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规定;技术审评报告是否完整和规范;技术审评结论是否明确。
(3)职责
 根据审核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报送核准人员。
2.核准
(1)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处室负责人。
(2)核准要求
对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岗位职责
  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审评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审定人员;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退回审核人员。
3.审定
 (1)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局领导。
(2)审定要求
对核准人员出具的核准意见进行审查;最终批准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岗位职责
 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符合审定要求的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相关文件。
(四)批件制作和送达(10个工作日)
制证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结论制作批件。
1.批件制作要求
(1)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加盖的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准确、无误。
(2)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注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3)其他许可文书等应当符合公文的相关要求。
2.岗位职责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二、登记事项变更
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一项受理中所提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二)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将申报资料转制证部门。
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接收,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
即时。
(四)文件制作
制证人员按照申请表中的变更内容制作《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1.文件制作要求
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加盖的专用章准确、无误。
2.岗位职责
制作《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加盖专用章。
3.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其他要求
(一)延续注册相关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
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补正资料通知和召开专家会议通知等行为,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形。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发放相关要求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经审查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编号并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作为《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发给申请人。产品技术要求的标题为“×××(产品名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即为相应的注册号。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内容,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他内容一并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将经审查核准的说明书,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随《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一并发给申请人。
变更产品技术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经审查的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对比表,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随变更文件一并发给申请人。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栏内填写内容较多的,可采用附件形式。不适用的栏目,应当标注“不适用”。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所列内容为注册限定内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注册审查,认为《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除已明确规定需载明的内容外仍有其他内容需要载明,应在注册证“其他内容”栏目中列出,内容较多可采用附件形式。
2.《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中“变更内容”栏的填写:变更内容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写变更后内容,例如“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变更内容不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写变更项目,例如“产品技术要求中检验方法变更”。
3.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在备注栏加注“××××年××月××日补发”,其他内容不变。
4.《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等用A4纸打印。

附件: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报告(格式)







附件

受理号:受理日期: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技术审评报告(格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申请人:


XXXXXXXXXXXXX(技术审评单位名称)

技术审评报告
注册形式        □注册申请
□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
产品名称       
申请人       
生产地址       
技术审查内容
1. 产品概述

2. 同类产品及该产品既往注册情况

3. 有关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主要评价内容
[如原理、材料、电气安全、辐射防护、传染和微生物污染防护、机械防护、生物安全性、临床试验等]

4. 企业提供的证据
[技术资料提供的证明方法、方法依据及相关客观数据]

5. 存在问题及主要补正意见

6. 企业针对“存在问题及主要补正意见”提供的证据或修改的内容
综合意见(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备选项:[符合技术审评要求,建议准予注册。
申报资料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同意企业申请,建议准予撤回。]








主审意见: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年月日
签发意见: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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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
2014年09月1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现予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9月11日
  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doc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操作规范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指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包括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和批件制作四个环节,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受理和文件制作两个环节。
受理和批件制作、登记事项变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技术审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受理、审评、审批程序及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一)受理
1.受理的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当单独编制页码。
(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照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6)各项文件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当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7)境内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申请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8)进口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由申请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并且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9)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申请表。
产品技术要求。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同时还应提交单独的仅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
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说明书。应为word文档。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电子文档内容应当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以及申报产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2.岗位职责
(1)负责对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2)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3)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二)技术审评(60/90个工作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及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技术审评阶段出具的审评意见负责。
1.主审
(1)责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人员。
(2)主审要求和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技术审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对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的相关规定;对延续注册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延续注册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评意见。
2.复核
(1)责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各审评处处长或其委托的人员。
(2)复核要求和职责: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复核注册申报资料,确定审评意见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提出复核意见。确定审评过程符合有关审评程序的规定,做到审评尺度一致。
3.签发
(1)责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
(2)签发要求和职责:对审评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审评结论,签发审评报告。
4.其他要求
(1)技术审评过程中,必要时可调阅原始研究资料。
(2)需要进行专家审评咨询的事项,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
(3)需要补正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4)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
(三)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
对受理、技术审评的审查内容和审评过程进行行政复核,并根据技术审评结论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审核
(1)责任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注册处审核人员。
(2)审核要求
确定本次申请属于本部门审批职责范围;审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规定;技术审评报告是否完整和规范;技术审评结论是否明确。
(3)职责
   根据审核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报送核准人员。
2.核准
(1)责任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处负责人或司负责人。
(2)核准要求
对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岗位职责
  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和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由处负责人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审评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司负责人。
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内和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由处和司负责人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审评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主管局领导。
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退回审核人员。
3.审定
   (1)责任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负责人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局领导。
(2)审定要求
对核准人员出具的核准意见进行审查;最终批准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岗位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负责人负责对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和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符合审定要求的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相关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局领导负责对境内和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符合审定要求的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相关文件。
   (四)批件制作和送达(10个工作日)
制证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结论制作批件。
1.批件制作要求
(1)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加盖的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准确、无误。
(2)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注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3)其他许可文书等应当符合公文的相关要求。
2.岗位职责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二、登记事项变更
对境内第三类注册人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以及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登记事项变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一项受理中所提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二)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将申报资料转制证部门。
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接收,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
即时。
(四)文件制作
制证人员按照申请表中的变更内容制作《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1.文件制作要求
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加盖的专用章准确、无误。
2.岗位职责
制作《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加盖专用章。
3.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其他要求
(一)延续注册相关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延续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补正资料通知和召开专家会议通知等行为,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形。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发放相关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将经审查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编号并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证附件发给申请人。产品技术要求的标题为“×××(产品名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即为相应的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内容,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他内容一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应当将经审查核准的说明书,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随《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一并发给申请人。
变更产品技术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将经审查的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对比表,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随变更文件一并发给申请人。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栏内填写内容较多的,可采用附件形式。不适用的栏目,应当标注“不适用”。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所列内容为注册限定内容。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注册审查,认为《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除已明确规定需载明的内容外仍有其他内容需要载明,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他内容”栏目中列出,内容较多可采用附件形式。
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产品名称栏应使用中文,可附加英文或原文,注册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可使用中文、英文或原文。
2.《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中“变更内容”栏的填写:变更内容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写变更后内容,例如“注册人名称变更为×××”、“代理人住所变更为×××”;变更内容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写变更项目,例如“产品技术要求中检验方法变更”。
3.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在备注栏加注“××××年××月××日补发”,其他内容不变。
4.《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等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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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操作规范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指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包括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和批件制作四个环节,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受理和文件制作两个环节。
受理和批件制作、登记事项变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技术审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受理、审评、审批程序及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一)受理
1.受理的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当单独编制页码。
(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照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6)各项文件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当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7)境内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申请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8)进口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由申请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并且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9)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申请表。
产品技术要求。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同时还应提交单独的仅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
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说明书。应为word文档。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电子文档内容应当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以及申报产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2.岗位职责
(1)负责对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2)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3)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二)技术审评(60/90个工作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及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技术审评阶段出具的审评意见负责。
1.主审
(1)责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人员。
(2)主审要求和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技术审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对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的相关规定;对延续注册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延续注册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评意见。
2.复核
(1)责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各审评处处长或其委托的人员。
(2)复核要求和职责: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复核注册申报资料,确定审评意见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提出复核意见。确定审评过程符合有关审评程序的规定,做到审评尺度一致。
3.签发
(1)责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
(2)签发要求和职责:对审评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审评结论,签发审评报告。
4.其他要求
(1)技术审评过程中,必要时可调阅原始研究资料。
(2)需要进行专家审评咨询的事项,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
(3)需要补正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4)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
(三)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
对受理、技术审评的审查内容和审评过程进行行政复核,并根据技术审评结论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审核
(1)责任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注册处审核人员。
(2)审核要求
确定本次申请属于本部门审批职责范围;审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规定;技术审评报告是否完整和规范;技术审评结论是否明确。
(3)职责
   根据审核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报送核准人员。
2.核准
(1)责任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处负责人或司负责人。
(2)核准要求
对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岗位职责
  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和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由处负责人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审评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司负责人。
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内和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由处和司负责人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审评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主管局领导。
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退回审核人员。
3.审定
   (1)责任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负责人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局领导。
(2)审定要求
对核准人员出具的核准意见进行审查;最终批准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岗位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负责人负责对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和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符合审定要求的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相关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局领导负责对境内和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符合审定要求的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相关文件。
   (四)批件制作和送达(10个工作日)
制证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结论制作批件。
1.批件制作要求
(1)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加盖的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准确、无误。
(2)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注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3)其他许可文书等应当符合公文的相关要求。
2.岗位职责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二、登记事项变更
对境内第三类注册人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以及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登记事项变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一项受理中所提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二)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将申报资料转制证部门。
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接收,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
即时。
(四)文件制作
制证人员按照申请表中的变更内容制作《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1.文件制作要求
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加盖的专用章准确、无误。
2.岗位职责
制作《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加盖专用章。
3.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其他要求
(一)延续注册相关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延续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补正资料通知和召开专家会议通知等行为,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形。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发放相关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将经审查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编号并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证附件发给申请人。产品技术要求的标题为“×××(产品名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即为相应的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内容,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他内容一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应当将经审查核准的说明书,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随《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一并发给申请人。
变更产品技术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将经审查的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对比表,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随变更文件一并发给申请人。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栏内填写内容较多的,可采用附件形式。不适用的栏目,应当标注“不适用”。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所列内容为注册限定内容。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注册审查,认为《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除已明确规定需载明的内容外仍有其他内容需要载明,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他内容”栏目中列出,内容较多可采用附件形式。
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产品名称栏应使用中文,可附加英文或原文,注册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可使用中文、英文或原文。
2.《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中“变更内容”栏的填写:变更内容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写变更后内容,例如“注册人名称变更为×××”、“代理人住所变更为×××”;变更内容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写变更项目,例如“产品技术要求中检验方法变更”。
3.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在备注栏加注“××××年××月××日补发”,其他内容不变。
4.《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等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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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生召回子公司部分颌植入物

北京时间8月28日晚间消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周四表示,强生公司(JNJ)将召回部分批次的用以矫正颌骨缺陷的植入物,此前已发生十余起患者受伤事件。
此次召回的设备名为“颅颌面牵拉系统”(Craniomaxillofacial Distraction System),由强生子公司DePuy Synthes生产,用于加长和稳定下颌骨以及下颌侧面。召回原因是该设备植入后可能发生反转,造成气管突然阻塞,从而导致呼吸骤停甚至死亡。
FDA表示,此次召回被列为最严重的“一级召回”,意味着使用该产品可能造成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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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器械类别查询问题


选择“国产医疗器械”或“进口医疗器械”,然后右边那列“注册号”里输入“第1”或“第1”或“第1”。

分类目录,给个链接,http://www.szyrmed.com/html/down/2013-12-4/303.html,或简单的http://www.sda.gov.cn/gyx02302/flm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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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审评要点
2014-07-09 16:28
一、前言
2011年12月2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和《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对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和抗原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进行了规定。本审评要点以上述两个指导原则为基础,结合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特点,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提出了特殊要求。
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提供参考。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参考本审评要点,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虽然本审评要点仅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特殊要求进行了规定,但是如有新的流感病毒亚型流行暴发,申请人在研制相应产品并准备注册申报资料时也可参考本审评要点。
本审评要点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审评要点。
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审评要点的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包括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和人感染H7亚型禽流感病毒(2013)抗原检测试剂两大类产品。但由于人感染H7亚型禽流感病毒(2013)抗原检测试剂在临床试验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临床阳性率不高、对临床辅助诊断帮助有限甚至延误诊断的问题,且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已明确规定“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对呼吸道标本开展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进行病例诊断;没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尽快利用快速抗原检测试剂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并将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的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一步开展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因此,本审评要点仅适用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各种方法学对人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呼吸道洗液、抽吸液或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中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进行体外定性检测。本审评要点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三、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新型甲型流感病毒通常由于基因的节段性重组所致,这种大范围的基因改变易导致病毒抗原特性的重大改变,称为抗原转变(antigenic shift)。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即为新型重组病毒,其内部基因来自于H9N2等禽流感病毒,从而导致病毒在抗原水平发生了明显改变,并同时具备了感染人体的能力。由于抗原性的明显改变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病毒毒力的增强,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造成的感染病例多为重症肺炎,治疗不及时的患者死亡率远高于其他流感病毒感染患者。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应重点介绍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生物学特点、研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等内容,并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的相关要求。
(二)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基本内容应当按照《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描述,其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和《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说明书中需要重点描述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产品名称】中应以“×××检测试剂盒(×××法)”的格式描述产品通用名称,其中待检目标物中病毒的命名应当与国家公布的病毒命名一致,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
2.【预期用途】中建议重点描述以下内容:
(1)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样本中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适用的样本类型可能包括人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呼吸道抽吸液、洗液或者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2)在临床适应症背景资料部分,首先应当简单介绍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特征,如病毒种系渊源、生物学性状、宿主特性、致病性、感染后临床表现、待测靶基因特征等;其次介绍待测人群特征,包括相关的密切接触者、具有流感样症状的患者、地域要求或年龄限制(如有)等;最后应对实验室和实验操作人员条件进行描述,包括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检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要求相一致的生物安全防备设施及防护程序,实验操作人员应当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
3.【检验原理】中应详细地描述产品的检验原理。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的内容,由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属于应对疫情而紧急研发生产的产品,不具备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效期稳定性实验的条件,故建议将产品有效期描述为“有效期暂定六个月”,储存条件与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相同,并与稳定性研究资料一致。
5.【样本要求】中所述的样本类型应当根据分析性能评估的结果以及临床研究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确定,并分别写明各类型样本的采集(方法、工具、样本容器)、处理、保存、运输方法。
6.【检验方法】中有关RNA提取的内容应当与研究资料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如产品不包含核酸提取试剂,应当明确写明适用的核酸提取试剂盒的名称、注册证号信息。
7.【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应根据产品特点分别写明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可提示所检样本中存在H7N9病毒,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对于临床高度怀疑的阴性结果,建议采用多种样本类型或多次采样进行检测,必要时可考虑采用其他试剂进行检测。
(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①不正确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样本中病毒滴度过低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②流感病毒待测靶序列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
③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如……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如有)。
8.【注意事项】应着重强调“操作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采样、转运和储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测”。
(三)注册检测
根据《办法》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由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属于为应对疫情而紧急研发生产的产品,在疫情暴发初期尚无国家参考品,因此注册检测只能够使用生产企业自己建立的内部参考品。但是生产企业在获得产品注册证后,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有国家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当采用国家参考品对申报产品进行验证,并在重新注册时提交验证报告。
(四)主要原材料、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建议申请人按照《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但应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描述。
1.产品研发应当依据权威机构发布的病毒核酸序列进行。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这类我国境内原发的新型甲型流感病毒而言,应当采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公布的序列进行研发;而对于境外原发的输入型新型甲型流感病毒而言,应当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序列进行研发。
2.申请人应当详细提交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或标准品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的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申请人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它供货商,应提供对物料供应商审核的相关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五)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建议申请人按照《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但应额外考虑以下内容。
1.最佳样本类型的选择
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这类突发的新型流感病毒亚型,在疫情暴发初期最适合检测的样本类型可能尚未确认。因此,建议申请人对于确诊感染新型流感病毒的患者提取不同类型的样本,如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呼吸道抽吸液、洗液、痰液或者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进行研究,在采用正确的标准采样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小样本量的研究确定产品检测的最佳样本类型,并在临床试验中选取最适合的样本类型验证产品的临床性能。
在应急情况下,临床实际确诊感染新型流感病毒患者的数量和样本类型可能比较有限,申请人无法完全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相关试验。在此条件下,申请人应当在临床研究环节尽可能地对能够从临床获得的各类型样本进行验证,在产品说明书【预期用途】和【样本类型】中写明最适用的样本类型,可以在【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中写明检测试剂对最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其他类型样本检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能力。
2.不同地区病毒分离株的验证
在疫情暴发初期,由于不同的病毒株在组织亲和力、繁殖代谢特征、人群选择性、时间地域特征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故申请人在进行分析性能评估时应当考虑到同一亚型的具有明显时间、地域差异性的不同病毒株在检测性能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选择多株来源于不同地区的病毒分离株对申报产品进行验证,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已验证的病毒株进行说明,以“型别/宿主/分离地区/毒株序号/分离年份(Hn和Nn)”的格式进行描述。
3.企业参考品设置
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这类突发的新型流感病毒,在疫情暴发初期尚无国家参考品,申请人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企业内部参考品。其中阳性参考品应尽量选取多个来自不同地区的已确认为新型流感病毒的病毒株,同时考虑同一病毒株的不同滴度浓度,但在应急状态下,已确认为新型流感病毒的病毒株可能难以获得,申请人可以根据已公布的基因序列选择假病毒或者重组质粒的方法构建阳性参考品,以验证检测试剂的分析灵敏度。阴性参考品应选取来源于人体的其他亚型流感病毒以及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并维持一定的浓度水平,以验证检测试剂的分析特异性。
申请人应对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的来源、型别鉴定、病毒滴度等信息进行精确的实验验证,并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由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属于为应对疫情而紧急研发生产的产品,研发时间较短,在疫情暴发初期尚不具备完成长期实时稳定性研究的条件,同时受方法学限制不宜采用加速稳定性研究方法估算产品稳定性,因此建议将产品有效期暂定为六个月,储存条件根据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研究结果确定,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当自行拟订实时稳定性研究方案,在申报产品取得注册证后,按照方案进行稳定性研究,可在研究结束后以变更或者合并变更重新注册的方式修改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并提交完整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
(七)临床研究资料
对于新型甲型流感病毒亚型检测试剂而言,如在疫情暴发初期已有相当数量(不少于300例)的经国家CDC推荐方法确认为新型流感病毒感染的病例,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和《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在至少三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病例总数不少于1000例的临床研究,并提交临床研究资料。
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来说,在2013年上半年疫情暴发期间,确诊病例总数仅为100多例,在此基础上开展临床研究虽然可以达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对新诊断试剂临床研究病例总数至少1000例的要求,但阳性病例数量难以达到临床研究总量的三分之一。在此种情况下,如申请人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进行申请并获准进入应急审批程序,则其开展的临床研究应当在研究方法、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临床试验方案制定、样本类型、统计学分析、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等方面按照《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但在病例数量、样本构成及对照试验方法方面可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病例数量
临床研究病例数应达到总病例数至少500例,阳性病例至少100例的要求。
2.样本构成
(1)阳性样本的构成
不少于100例(按病例计算,同一病例的重复采集样本只计算一例,下同)的阳性样本中,至少有50%的样本应当是来源于不同患者的新鲜样本,其他阳性样本可以是由疾控中心提供的来源于不同患者的核酸液样本,但数量不能超过阳性样本总数的50%。
如申报产品可以检测多种类型样本,则每种类型样本的阳性样本量应不少于30例。
(2)阴性样本的构成
由于申报产品的临床适用人群包括相关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具有流感样症状的患者,因此临床研究中的阴性样本应采用其他常见的流感病毒亚型(如当年及其它年份流行的流感病毒)以及非流感病毒感染但具有流感样症状的患者的新鲜样本,而不应将正常人样本考虑在内。
3.对照试验方法
对于尚无同类产品批准的核酸检测试剂,考虑到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方法的灵敏度问题,申请人应当采用病毒核酸序列测定方法或者国家公布的检测方法作为参比方法,但用于核酸序列测定的引物序列应不同于考核试剂中用于检测目的基因的引物序列。如已有同类产品在境内批准上市,除上述方法外,还可选择已上市产品作为对照,同时选择病毒核酸序列测定方法或者国家公布的检测方法作为复核方法。
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完成临床试验的情形下,如经审评其产品基本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则最终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且申请人在产品上市后还需继续进行临床试验数据的收集整理。
四、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2007年4月19日
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2007年4月28日
3.《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2007年4月28日
4.《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1]540号),2011年12月23日
5.《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1]540号),2011年12月23日
6.《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国卫办疾控发[2014]9号),2014年1月27日
7.Reagents for Detection of Specific Novel Influenza A Viruses,CDRH, FDA, USA, March 2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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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基本要求
2013-01-04 11:38
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是指一类利用免疫学原理结合酶催化底物显色的化学方法,检测组织标本中抗原的检测试剂。此类试剂为待测抗原特异性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或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盒。该类产品检测项目繁多,应用广泛,检测过程为多步骤检测,影响因素多,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检测细胞的特异性抗原以确定细胞的表型。该类产品的预期用途与诊断、鉴别诊断、预后判断、指导用药相关,按照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基于该类产品临床应用的重要性及特殊性,根据目前注册申报工作的需要、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临床及病理检测中的应用实践、临床病理专家和生产企业的建议,现对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提出以下基本要求(对于本要求未提及的部分,申请人均应依据相关法规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本《要求》是在目前科学技术认识水平及现阶段免疫组化类产品技术审评基础上形成的,审评人员会密切关注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随着认识的提高将适时调整。由于该类产品种类繁多,《基本要求》不能涵盖所有该类产品的特殊情况,如某些要求不适用,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技术性能,建议申请人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交相应的性能验证资料。

依据免疫组化不同标志物的临床应用情况,将其分为二个大类:
A类:Her2/Neu、ER、PR、ALK、CD117、c-met、CD20、EGFR等与临床治疗、用药密切相关的标志物;其他全新标记物,具有新的临床意义。
B类:临床使用多个指标综合诊治的标志物之一,与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病情监测、预后相关标志物:如:Ki67、CK5/6等。

一、产品说明书
1. 【产品名称】:单独的第一抗体试剂通用名称建议采取以下命名方式:待测抗原特异性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盒通用名称建议采用以下命名方式:待测抗原+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如: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孕酮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 【预期用途】:应明确检测的样本类型(冰冻和/或石蜡包埋等);明确抗体的类型、克隆号、阳性着色特点;明确临床用途(诊断、鉴别诊断、预后判断、指导用药);指明“对任何阳性或阴性结果的解读,应由病理医生结合病理形态学、临床表现及其它检测方法进行,不作为单独的诊断指标。”
3. 【样本要求】:应明确对适用样本的取材、固定、包埋及稳定性(样本处理前、后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的具体要求;对于骨组织进行脱钙处理等要求。此部分内容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操作性文件内容进行编写。
4. 【检测方法】:应注明标准操作程序(手工和/或自动化),明确推荐的染色前处理步骤、抗原修复方式、各步骤处理时间、所用缓冲液的配制及pH等内容;如果申报产品只包含第一抗体,应注明配套使用的第二抗体及显色系统的详细信息;如果抗体为浓缩型抗体,还需明确推荐抗体工作液的浓度、稀释液的详细信息;应明确详细的“质量控制”方法,为用户提供可作为(内部)阳性和阴性对照的组织名称。
5. 【检测结果的解释】:配合彩色图片对结果判读进行说明,明确阳性着色特点,包括颜色及着色部位。对可能出现的假阴性、假阳性情况进行说明,并明确提出出现该情况后的处理方法。
彩色图片应至少包含,阳性及阴性质控片结果图例;对于A类产品,应包含不同级别(如适用)阳性及阴性质控片的结果图例。
6. 【参考值(参考范围)】:企业可根据适用情况进行编写;如不适用,无需编写。
另:由于病理产品不存在“检验”说法,建议申请人,将说明书各项标题中,所有【“检验”】修改为【“检测”】。
二、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抗体的免疫源资料。
2. 抗原的特性。
3. 详细的抗体制备资料,包括抗体的克隆选择、抗体的纯化。
4. 抗体性质鉴定资料,资料应包含对抗体类型、特异性、抗体识别表位、亲和力及效价的测定。申请人可通过双向琼脂扩散法、ELISA、western blot等方法进行研究。
5. 企业内部质控片及试剂盒配套质控片(如适用)的研究资料。建议在试剂盒中,设置弱阳性质控品(如适用),可更加灵敏的监控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结果。
6. 封闭液的研究资料,封闭液应能够封闭非特异结合、内源性酶活性或内源性生物素等。
三、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由于染色温度、时间、抗原修复与否、修复方式等实验条件对于染色结果有较大影响,对于检测过程各步骤的实验条件,均应有充分的试验验证资料支持。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 应至少包含免疫反应性及精密度研究资料。
(1)免疫反应性:
正常组织:对30种正常人体组织(见表1),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进行特异性评价,同时对着色位置及染色特点进行描述。
非正常组织:对相关良性、恶性病变组织进行特异性评价,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
(2)精密度:
在进行精密度评价时,除申报试剂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检测时间(日内/日间)、批次(三个批次)、适用机型(如适用)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2. 对于半定量的免疫组化检测试剂,应对不同强度分别进行研究。如有手工和自动两种修复、染色方式,还应对两种方式之间的精密度进行评价。
3. 对于已广泛应用的与治疗用药及预后相关的病理产品,应提供充分的文献支持资料,论证标记物与疗效、生存率之间的关系。支持资料可以为文献资料或实验室/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对于新病理产品且预期用途与治疗用药及预后相关,支持资料应包括文献资料及实验室/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
4. 建议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卫生部病理质控评价中心、各省直辖市临床病理质控中心等)、国际(NordiQC、UK NEQUAS、CAP等)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并提交质控结果报告(如有)。
五、稳定性研究资料
由于抗体开瓶/稀释后的稳定性根据不同的贮存条件有较大变化,且开瓶使用后效价变化较快,直接影响实验结果,因此,申请人除货架稳定性外,还应提交开瓶、机载稳定性研究资料。对于浓缩型的抗体,还应提交稀释后抗体工作液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对于上述A类产品中部分阳性级别与治疗用药相关的标记物,应提交染色特点的研究资料及参考值确定资料。由于此类免疫组化诊断标记物的参考值,随研究/应用的进展不断变化,参考值确定资料可提交参考文献资料。
对于上述其它A类及B类产品,仅需提交染色特点的研究资料。

七、临床试验资料
1. 临床试验机构: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在不少于三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应在通过病理权威机构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如有)。
2. 临床样本:
(1)样本选取:
因免疫组化实验在临床上作为HE染色的后续步骤,应选择已有HE染色病理诊断的石蜡包埋组织和/或冰冻样本作为入选样本,该诊断应在原始数据记录表中予以体现,必要时,其结果应在临床总报告中列表进行总结。
(2)样本例数:
对于上述分类A类产品,临床总样本数至少应满足1000例,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300例;上述B类产品,临床总样本数至少应满足500例,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150例。如适用冰冻样本,也需进行临床试验,且至少满足冰冻样本总例数不少于200例,其中应包含不少于60例阳性样本。对于发病率低的病种,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可适当减少。
(3)样本类型:
应包括说明书预期用途声称的阳性样本。对于上述A类标记物,不同临床适应症均应涉及,每种适应症阳性样本不应少于100例,总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300例;对于B类标记物,要求阳性病例在说明书预期用途声称的表达组织中均应有所涉及,每种组织类型阳性样本不应少于30例。
阴性样本除了癌旁正常对照外,还应包括易混淆的良、恶性疾病病例等。
注:对于适用样本类型为石蜡包埋切片的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样本也可使用组织芯片进行。
3. 对照试剂的选择:由于该类试剂目前在境内注册较少,建议临床试验选择公认较好的试剂进行比对,如:该抗体克隆经过国际权威机构(如NordiQC等)年度评分成绩较好。与对照试剂不符的样本应使用最终临床诊断结果进行确认。
4. 结果报告:
(1)原始数据:1)应提交CRF汇总表,内容应包括:性别、年龄、被考核试剂检测结果、对照试剂检测结果、HE染色结果等。2)应提交入选样本染色代表性彩色图片。
(2)统计:大多数免疫组化标记物的临床应用为定性类产品,一般应使用四格表进行统计,报告敏感性、特异性或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等;对于指导用药的定量、半定量产品而言,除了进行整体数据线性相关分析外,还应依据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分级统计。各结果应报告95%置信区间并进行统计检验。
5. 质控:由于免疫组化实验前处理步骤较多,导致判读结果可能会在实验人员间、实验室间产生差异。为了客观单一评价试剂性能,尽量减少这种人为差异对最终结果造成的影响,临床试验开始前,各临床机构应进行判读一致性试验及统一的质量控制,统一操作步骤,确保同样的染色片在不同医院的判读结果保持一致。该预评估内容,实现方法、结果等应在临床报告中体现。
6. 其他:
除上述要求外:
(1)如该抗体试剂适用不同检测体系,如配合使用的第二抗体、显色剂等,则不同检测体系(包括不同组合)均需在一种检测体系满足临床试验最低例数要求的前提下,增加的另外检测体系应再提交临床样本至少各200例。
(2)如抗体试剂包含浓缩型与即用型、手工操作与上机操作等不同剂型,在一种剂型满足临床试验最低例数要求的前提下,另一种剂型,需提交临床样本至少200例。
以上(1)、(2)需在不少于3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且选择的临床样本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阳性样本。

表1:正常组织列表
中枢神经系统脑、大脑(灰质与白质神经元、胶质等)
脑、小脑
内分泌系统肾上腺(皮质与髓质)
卵巢
胰腺(胰岛与外分泌胰腺)
甲状旁腺
垂体(腺垂体与神经垂体)
睾丸
甲状腺(滤泡上皮、滤泡旁细胞、胶体等)
乳 腺乳腺(乳腺小叶、乳腺管、肌上皮细胞等)
造血组织
扁桃体
胸腺(幼儿)
骨髓(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粒细胞、红系祖细胞、巨核细胞、肥大细胞、破骨细胞、成骨细胞)
呼吸系统肺(支气管、细支气管、肺泡等)
心 血 管心脏
消化系统
食管

小肠(回肠、空肠或十二指肠)
结直肠
肝脏(门静脉、肝细胞等)
唾液腺

泌尿生殖系统

前列腺
子宫(宫体、宫颈)
膀胱
骨骼肌肉骨骼肌
皮 肤皮肤 (表皮、 附件、真皮)
外周神经系统外周神经
间皮细胞胸壁、腹壁、心包膜或胃肠、心脏与/或肺样本表面内层细胞

(审评三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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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俄罗斯禁止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出口企业怎么办?
  继2013年1月出台《到2020年前俄罗斯医疗器械工业发展战略》后,近日,俄罗斯工业与贸易部酝酿推出《关于禁止政府采购相关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旨在大力促进俄罗斯产医疗器械的竞争力,保障国内医疗器械市场需求和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鼓励国外公司对俄罗斯医疗器械行业投资,实现本土化生产。
  《指令》保护俄罗斯产业
  近几年,俄罗斯成为医疗器械市场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从2006到2012年,市场容量增长了3倍。医疗器械市场的发展带动了整个医疗市场的发展,2012年已达1.1万亿卢布(按照美元估值为340亿美元),同比增长9.3%,人民健康保健意识的提高是该市场发展的一大因素。俄罗斯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06年到2012年,医疗服务消费增长了近1.5倍,达3000亿卢布。据非官方的统计,2012年俄罗斯私营医疗服务也已经突破500亿卢布。虽然俄罗斯医疗保健行业发展迅速,但是国产医疗产品的份额却在减少,俄罗斯医疗行业这几年的发展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提高了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的质量,另一方面却使国内企业和产品逐渐失去了市场份额。
  政府力促本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为了避免上述情况恶化,俄罗斯工业与贸易部计划出台《指令》,关税同盟国家除外(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据相关机构预测,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在2020年之前使俄罗斯国产医疗器械份额翻2倍,达到788亿卢布。国产医疗器械领域就业和服务等方面的附加价值将达到394亿卢布(预测2014年达到97亿卢布),纳税数额达到138亿卢布(2014年为55亿卢布)。
  《指令》饱受争议。就在俄罗斯工业与贸易部酝酿推出《指令》之时,俄罗斯当局也出现了很多其他的声音。有专家担心,采购进口设备的禁令将削弱医疗器械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现有医疗服务的质量。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明确的法律法规,吸引外资,实现进口医疗器械的本土化生产,才会更好地促进市场发展。更有专家直言,《指令》的出台并不能有效地促进俄罗斯医疗行业的发展,还会适得其反。《指令》限制了政府采购,还没有涉及私营医疗机构的采购,但是天底下没有真正的免费医疗,禁止清单中的一些中端扫描仪等设备,在综合医院70%以上配备的是进口货,目前国产设备的生产能力也有限,全面覆盖政府医院难度很大,最终使患者受到影响。
  对此,俄罗斯工业与贸易部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俄罗斯有足够多的公司生产医疗产品,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和更公平的竞争机会来促进产业的发展。而且,只有同一种医疗器械产品在俄罗斯有两家以上的公司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ISO 13485-2011,或进口材料或零部件超过50%的相关产品才被列入禁止采购清单。俄罗斯工业与贸易部副部长谢尔盖先生还解释,能给俄罗斯提供更多医疗保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创新技术和设备是不会出现在清单上的。而且,所有以前购买的进口设备将继续使用,并进一步延至服务期满,《指令》只适用于新设备的采购计划。同样,已经购买的进口设备所需要的零配件及消耗品也不在清单范围内。
  对我国医械影响最大
  为了支持本国医疗、医药产业的发展,俄罗斯政府自2009年以来频出新政,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均包括在内。全面发展本国产业的信心之大,无疑对中俄两国的进出口贸易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中俄药品贸易增幅已经趋缓,医疗器械在高速发展了5年之后将面临严峻挑战。
  出口下滑。近几年我国对俄出口潜力最大,2013年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对俄出口首次出现下滑(除2009年金融危机),同比下降0.55%,出口额5.34亿美元(见附图)。其中,出口额最大的诊疗产品出口额激减,同比下降18.22%,出口额仅2.13亿美元。今年1~4月,出口形势更为严峻,出口额仅为1.32亿美元,同比下降24.02%。其中,医用耗材、诊疗设备、康复保健用品三大类产品均出现大幅下降。
  清单针对中低端医疗器械。《指令》旨在保护俄国本土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和提高本土产品的使用率。清单中明确列出手术器械、医用耗材、诊断仪器等60余种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其中大部分产品涉及我国的优势产品,且是我国对俄传统出口品种,如一次性注射器、医用纱布、B超和呼吸机等。
  新政虽然不只针对中国,但清单中的产品大多为我国的优势品种,高端医疗器械被欧、美、日垄断,短期内影响不大。目前,俄罗斯市场很多产品处于更新换代阶段,新产品需要注册,在新老产品更新换代、重新注册以及更加严苛的注册规定等方面都会对我国产品开拓俄国市场造成影响。
  企业当转变出口方式
  笔者认为,中俄医药贸易高速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企业已经在这10年的发展中积累了经验。俄罗斯作为全球关注的医药市场,进入者必然会面临很强的竞争,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在危机到来之时,本土企业应转变观念,开拓思路,调整产品结构,寻找顺应市场变化的方法。笔者有以下建议:
  已经在俄国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与经销商合作的意愿,尽早在俄国投资设厂,化解新政对我国出口产品造成的贸易障碍。
2.很多医疗器械和设备跨医疗和机电产品两个领域,机电产品贸易是中俄进出口贸易中最为重要的产品,中俄两国政府高度关注两国机电产品的贸易与合作,我国医疗器械企业尤其是生产中高端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参与两国高层的互访活动,提高曝光率。
3.尽管俄罗斯经济今年遭遇外界因素的影响增速减缓,存在卢布贬值、价格升高、民众的购买欲不强的客观现实,但中俄两国加强经贸合作的势头有增无减,对我国企业加快进入俄罗斯市场起到了推动作用,本土企业应抓住这一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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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不同点解析与对注册工作的影响分析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不同点解析与对注册工作的影响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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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0: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CFDA官网于9月11日发布了3则召回公告,强生、飞利浦上榜。
美国Ortho-Clinical Diagnostics,Inc.公司召回苯妥因测定干片(免疫速率法)
CFDA称,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代理的苯妥因测定干片(免疫速率法)(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2404635号)由于使用批号2613-0150-4913的产品可能出现偏倚结果等原因,其生产商美国Ortho-Clinical Diagnostics, Inc.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主动召回。该公司称此次召回产品未在中国销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德国Philips Medical Systems DMC GmbH公司召回数字化医用X 射线摄影系统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的数字化医用X 射线摄影系统(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304584号)由于当固定夹(挂钩)未正确调整至其正确位置,脚踏板不能牢固固定等原因,其生产商德国Philips Medical Systems DMC GmbH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主动召回。该公司称此次召回产品未在中国销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德国Philips Medical Systems DMC GmbH公司召回移动式摄影X射线机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的移动式摄影X射线机(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2300530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2300531号)由于在特定情况下系统数字运动控制板出现故障等原因,其生产商德国Philips Medical Systems DMC GmbH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主动召回。该公司称此次召回产品未在中国销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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