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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成药(例如:六味地黄丸)是否需要做分析方法的验证和确认,我有一些疑问,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指导: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在《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这本书分析方法的验证和确认这一章中: 表13-1 分析方法确认或验证相关指南 最后一个是:《中国药典》2010年版附录ⅪⅩA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这个附录在药典一部中没有,药典二部中有,但是我们成品所采用的检验方法是药典一部的,一部附录ⅩⅧA中药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如果需要按照一部附录ⅩⅧA进行分析方法确认的话,具体怎么操作? 1、准确度 如果做加样回收测定,于已知被测成分含量的供试品中,再精密加入一定量已知纯度的被测成分对照品,依法测定。这中间对照品加入量怎么算,什么时候加,因为平时做样对照品峰面积和供试品峰面积有时候会相差很大,且按照供试品称样量来换算对照品称样量的话,数值特别小,有的可能只有0.几毫克,这样子现实吗?且供试品的话有的还需要经过回流萃取等一系列的处理。 2、精密度中重复性 在规定范围内,取同一浓度的供试品,用6个测定结果进行评价。是处理一份供试品,连续进6针还是? 3、专属性 以不含被测成分的供试品(出去待测成分药材或。。。)试验说明方法的专属性。如果供试品只含有一种药材经过煮提醇沉喷雾干燥再加入辅料做成,那应该怎么处理 4、准确度确认中回收率和相对标准偏差的标准定多少?精密度确认中各项的相对标准偏差怎么确定? 还是说只需要按照《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13.2.2中方法一:由两名检验人员分别独立对同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比较两人的检测结果来证明方法在本实验室(人员、分析仪器、试剂等)的适用性。 用什么来表示比较结果,有什么要求,是否两人进样的理论板数、分离度、重复性和拖尾因子分别达到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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