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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QC都检验每个药典产品的溶解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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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12-11 16: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巴西木 于 2013-12-11 16:21 编辑

你们的QC都检验每个药典产品的溶解度吗?

观点1:  药典里明确有的溶解度项目。必须作为必检项目,每批都检验。

观点2 :我们原来规定,溶解性每年检测前三批,除非有工艺变更时增加溶解性检测,平时都不检测的。基本上不会有问题。

观点3:中国药典不讲明,但很多省所都不做的,不像外国药典,明讲仅用于指导使用,不作为检验项目。

观点4:在中国药典中没有规定溶解性必须检或可以不检。但在USP中是有明确规定溶解性是可以不检的。因为溶解性只是表明物料的一种性质,它不代表样品纯与不纯。

观点5: 中国药典明确说了溶解度是作为参考,如果需要检验应该是列在检查项下。就是说中国药典明确说了性状项下的溶解度不用检验!
对于这个问题有幸咨询过药典委员会的一位编委,邮件回复也是不需要检验 。

观点:我知道有的公司是记录上每批都做,实际上极少做 。


原帖子内容见:

我经历的一次印度客户的质量投诉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49&fromuid=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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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1 16: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QC对所有产品的溶解度,没有作为检验报告有这个项目,也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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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1 16: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作为检验报告项目,也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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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12-11 16: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在药典凡例中有规定:"溶解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按照这话的意思,如果做溶解度的话,应当在检查项中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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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1 16: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质量-月亮(363138569)  16:30:56
这一次,我们本来准备按照专家意见去掉部分溶解性检查,但是认证检查员不认同,幸亏以前做了,要不就是缺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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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检查员 大部分都不懂检验 也不懂API工艺 前段时间分局来我们这做两打两建还要我们检测溶解度和性状 跟他们争辩了好长时间 有点对牛弹琴的感觉 我就问她 这个“在空气中可以缓缓吸收二氧化碳”怎么检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1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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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6: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标准中制定了,就得批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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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1 17: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403号
规定“2.1.2 溶解度:一般不作为必须检验的项目;但遇有异常需进行此项检查时,应详细记录供试品的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和溶解时的情况等。”      
因此 可认为“一般不作为必须检验的项目;但遇有异常需进行此项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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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指点!  发表于 2013-12-1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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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8: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典里明确有的溶解度项目。必须作为必检项目,我们每批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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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9: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典规定,应该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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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2 08: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厂也没有做为检验项目,有异常情况时才检验,药检所送检样品时给出的报告单里也没有这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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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2 09: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典里明确有的溶解度项目。必须作为必检项目,每批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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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2 09: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只在分析方法验证/确认和工艺变更时做溶解性测试,不列入日常检测,也不列入报告单。如果客户要求列入报告单,也只是按药典要求开具,并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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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12-12 10: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西木 发表于 2013-12-11 16:31
武汉-质量-月亮(363138569)  16:30:56
这一次,我们本来准备按照专家意见去掉部分溶解性检查,但是认证检查 ...

中国的检查员
大部分都不懂检验
也不懂API工艺
前段时间分局来我们这做两打两建还要我们检测溶解度和性状
跟他们争辩了好长时间
有点对牛弹琴的感觉
我就问她
这个“在空气中可以缓缓吸收二氧化碳”怎么检
“有剧毒”怎么检
三氧化二砷的味道怎么检
最后我们也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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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2 13: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品种各论标准中,只在【性状】项下的外观描述后面的一般性溶解性描述,不用每批检测,异常情况下可做调查检验;若在【性状】项下用黑体字标明的“溶解度”或“溶解性”等项目,其类似于“熔点”一类的物理指标,必须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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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5: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平时也不检验,报告单不出具,有客户要求时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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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2 16: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wei2000 发表于 2013-12-12 10:40
中国的检查员
大部分都不懂检验
也不懂API工艺

呵呵,这个问题我也纠结过。在您的基础上再增加几个:比如“味苦”,每批去尝吗?“易吸潮”,怎样才算“易”?(也就是问: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没有标准,怎么测?)
这些药典标准中有的内容,平时又检测不了,质量标准中究竟写不写?报告单中究竟开不开呢?不同客户和检查员有不同看法,我们总是要费劲地解释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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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6: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批批检测,客户反馈产品异常,再进行检验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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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9: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在产品描述项下没有描述就可定可以不作为一种必检项目;但如果有异常,工艺变更了,稳妥起见还是增加这个项目(做验证、稳定性考察),日常了还是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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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9: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还停留在要不要药典项目全检的阶段,
药典其实是最低标准,药典项目全合格了,不代表产品一定合格

质量部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出合格有效的药品,而不仅仅是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我个人认为只要能保证合格的正确措施,都是应该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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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非常有道理!  发表于 2013-12-1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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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3 17: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平时也不检验,报告单不出具,有客户要求或者出现异常时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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