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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9-9 09:25 编辑
第二百六十一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与98版GMP相比有变化) 〖解读〗 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改变物料供应商时,需对产品进行相关验证、对比评估及稳定性考察。 另外,制剂生产企业改变原料药、内包材和关键辅料供应商时,应按商业批的规模和批量进行验证,并对验证批进行相应的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解读〗 与98版GMP相比,“合格供应商名单”是一个新要求。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供供商有更动时要及时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解读〗质量协议 ①协议双方:质管部与主要物料供应商 ②明确责任:承担的质量责任 主要物料是指对产品质量有影响或有较大影响的物料,如原料,重要辅料、内包材等。不是所有的物料都需要签订质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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