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愚公想改行
收起左侧

[内外部检查] 在新版GMP认证检查中被检查员指出的缺陷项点评(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13 11: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看大家热烈的讨论回帖,在其中也能学到好多东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3 1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很好,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3 13: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7-13 15: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扯淡的缺陷项,钱没给或给的不够的结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3 15: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受启发不小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3 16: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运行,需要考虑安全、有效、质量,更别说制药企业更应该如此!专业人要做专业事,最终要保证产品质量,不是靠“大家”,要“专家”。非常同意楼主的分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17: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1、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2、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把这条归到GMP检查员指出的缺陷,说明愚公想改行先生基本情况都不知道,质量负责人与生产负责人是要备案的,在备案过程中就有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会给予备案,这条缺陷实际在企业是不可能发生的。

点评

您好!知恩图报老师,好久不见!欢迎您经常指正我的错误,这样我才能提高! 首先谢谢您的点评! 其次,您又错啦! 这些资料是一位论坛同行朋友发给我的,我就是“就事论事”的点评! 更重要的是,上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14 18: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18: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人员方面,培训不到位是一个普适的缺陷,对检查员、企业都是一个比较好的检查缺陷,理论上要求精益求精,实践中,易于整改,谁对这个缺陷都无话可说。

点评

是的!这一点我认同,这样写,检查员与企业双方都有了回旋的余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14 18: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7-14 18: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恩图报 发表于 2013-7-14 17:19
1、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 ...

您好!知恩图报老师,好久不见!欢迎您经常指正我的错误,这样我才能提高!
首先谢谢您的点评!
其次,您又错啦!
这些资料是一位论坛同行朋友发给我的,我就是“就事论事”的点评!
更重要的是,上面两条缺陷项源于国家药监局某一指导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您不忙碌时查一下就知道了)!说我错了,您就等同于说国家局错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18: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3-7-14 18:25
您好!知恩图报老师,好久不见!欢迎您经常指正我的错误,这样我才能提高!
首先谢谢您的点评 ...

那是我搞错了,如果是检查员发现这样的问题,我认为该省或市药监局监管上应存在问题

点评

我们都不是神仙,谁都会出错。其实我比您错得早,若当初我把他发给我的全部资料都看过,也不至于发这个贴子到论坛的。我还装模作样的给国家局出台的东西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14 18:37
是的,本来我也想对此同行给我的这些缺陷项点评下去的,但昨天突然发现,他给我的竟然和国家局2012年6月29日下发的《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几乎是一样的,早知这样,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14 18:3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7-14 1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恩图报 发表于 2013-7-14 18:14
其实,在人员方面,培训不到位是一个普适的缺陷,对检查员、企业都是一个比较好的检查缺陷,理论上要求精益 ...

是的!这一点我认同,这样写,检查员与企业双方都有了回旋的余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7-14 18: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恩图报 发表于 2013-7-14 18:27
那是我搞错了,如果是检查员发现这样的问题,我认为该省或市药监局监管上应存在问题


是的,本来我也想对此同行给我的这些缺陷项点评下去的,但昨天突然发现,他给我的竟然和国家局2012年6月29日下发的《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几乎是一样的,早知这样,借我十个胆儿,我也不敢站出来装“大头蒜”的。
谢谢老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7-14 18: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恩图报 发表于 2013-7-14 18:27
那是我搞错了,如果是检查员发现这样的问题,我认为该省或市药监局监管上应存在问题

我们都不是神仙,谁都会出错。其实我比您错得早,若当初我把他发给我的全部资料都看过,也不至于发这个贴子到论坛的。我还装模作样的给国家局出台的东西点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5 15: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拜读!
希望有检察官能看到,好好反省下他们的检察工作,为下一步改进GMP认证检察方式吸取经验,真正从检察中提高药品行业的规范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5 16: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颇有收益,此帖道出了制药行业的普遍现象。希望看到更多的类似帖,楼主加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16 08: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培训是每次的必落项,真不知到底什么才更符合规定,应该是没有合格的时候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29 13: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总是先想人所想,而且均是原创,高人啊,实在佩服!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7-29 13: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马上就是过新的GMP了,压力很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29 15: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学习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8-14 11: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5 08:37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