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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7-9 09:16 编辑
一、关于机构与人员 1、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2、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点评〗若仅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个人以为有“商量的余地”。因为有许多实干了多年,经验和知识丰富的制药人因为新版GMP的这一条“被”失去了任职资格,这有点“残忍”。 但加上“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就绝对无法容忍。 出现该种问题,严格的说,是对国家强制性法规政策的无视,而且对企业质量体系能否有效运行有着极大的影响。个人认为这是不可容忍的严重缺陷。
3、委托无足够资质的人员履行质量管理部门或生产部门的职责。 〖点评〗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是仅是学历方面的问题我以为算作一般缺陷处理也可。若是根本不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哪无异于“母亲把婴儿交给幼儿照看”,其后果很难预知。
4、质量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人员不足,导致差错率高。 〖点评〗新版GMP第18条中规定:“每个人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真得是极有意义和价值的,个人恳请GMP检查员严查此种现象。就像我在《在组织机构图中,你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如何体现?》对一位蒲友的回复中所说,一人集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重任为一身,甚至还要兼上QA经理和QC经理之职,是个神仙也根本忙不过来,这也是药企造假之风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执法者才有可能纠正。
5、与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不足,导致发生相关的GMP偏差。 6、化验室个别人员技能培训效果不好。 〖点评〗“培训不足或效果不好”可能是绝大多数药企在GMP认证中都会被写上的一条。在此,我们真得应该感谢GMP认证检查员的“手下留情”。连人员行为导致“偏差”发生,检验人员检测技能存在“问题”都会出现。这将可能引发大多的药品质量风险?谁都难以估量。
7、健康要求内容不完整。 〖点评〗个别小药厂为省钱或人员流动太频繁而导致有些人员未体检,这会给最终患者用药带来风险,这一点大家都清楚。 在具体工作中,我个人认为还要注意就是那些带病上班的员工,一定要强制其停止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操作。另外,请企业负责人在重视最终用药者健康利益的同时,也重视生产过程中,某些药物对员工的伤害,不能以牺牲制药者的健康换取患者的健康,一定要“两者兼顾”。
注: 以上点评为我个人一家之言,若有错误请及时指正,以免误导同行。 论坛成立了“新版GMP缺陷项点评分析团队”。目的是鼓励同行将企业新版GMP认证检查缺陷项(切记技术处理,以免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发到论坛里,共同分析原因,探讨应对办法。 技术咨询团队成员有:领松(GMP认证检查员)、药仙、石头、kingway、愚公,以及蒲公英管理团队相关版主。 欢迎大家积极发贴,让我们一起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点评中出现的“偏差”,请及时“纠偏”,为了我们自已,也为了这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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