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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2-12-10 09:52 编辑
我在这个贴子中以“明胶胶囊壳”为例。 我现在再反问一句:若是你所在的药厂,为制剂生产购买的原料药三天后就过有效期,而车间明天就要进行该品种制剂生产,哪这批原料药能否用于制剂的生产? 在国际上,对化学原料药的使用期限有“有效期、失效期、复验期”三种定义。 在ICH Q7(《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就对于原料药引用了失效期、有效期和复验期三个概念。 ICH对有效期做出的明确定义是:“有效期:标识于原料药的包装或标签上,表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在该日期内,原料药的标准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且超过这个日期就不能再使用”。 可想而知,有可能引发众多不良反应的化学原料药都能在其有效期内用于制剂生产,更何况一个小小的胶囊壳(当然不能是用烂皮鞋为原料做的)? ICH Q7对复验期给出的定义是:“复验期:为确保物料仍可使用而对原料药进行重新检验的日期”。 对于规定了有效期(或失效期)的原料药,超过有效期(或失效期)后就不得再使用;对于规定了复验期的,只要复验合格,就一直可以使用下去(依据见FDA guidance:drug substancechenmistry,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 information)。也就是说,过了复验期,若是想使用,就要在使用前再次检验,只要合格就可以用于制剂生产。 对于复验期这个问题,我也曾请教过一位高人,据对方说,国外对规定为复验期的原料药,习惯做法是在其超过2~3个复验期后,即使检验合格也不再使用了。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Q7与我国新版GMP[见第十四章附则 第312条(十一)]对“复验期”定义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国内外对“复验期”作出的定义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在此贴中我提出:制剂生产企业对成品药留样的目的是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原料药生产企业对原料药的留样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产品出厂时的真实质量,以便于将来可以评估该批产品的质量。 我的观点又受到绝大多数人的抨击。但至今没有一个人的回复能说服我放弃自己的观点。 我是基于以下理解而持上述观点的:制剂由多成份组成,又直接用于人体,不可预知影响因素众多;而原料药是“单体物质”,多余的话我就不再讲了。 我们制药行业的许多法规都是从国外引进来的,但我们引进的同时,是否真正的了解了它的来龙去脉,理解了它的内涵? 就像我们的国宝—中成药,按国外引进的GMP来控制其过程质量;用控制化学药的检验指标和方法来控制其成品药质量,这样做是不是能够真正确保中成药的疗效?是不是有点让周立波指导赵本山演小品的感觉? 我听说过这样一件事:当初中日建交时,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向周总理提出的一个两国交流方面的请求,就是派一批日本医药工作者到中国来学习中国的中医药。 据说,当时协和医院的一位老中医,要带四、五个日本徒弟,这些留学者请我们的老中医从每一味中药材,每一个处方教起,讲清楚其中的道理,现在我们再看看日本的中药水平是个什么样子(好像人家不想再叫汉药了)。 我们可以将中国足球与日本足球的发展历程再比较一下…… 我们可以鄙视任何人,但不能因为我们的鄙视就能弥补某些方面和人家的差距,我们国家、行业、个人可能都需要具备在保持独立人格和自信大前题下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否定的勇气,可能需要在思维方式和做事方式上有所改进…… 这是一个有志“唯我独尊”者(国家、行业、个人)必备的素质、能力和勇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