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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口服液塑料量杯是否属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这是药品包装监管和注册中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结论先行:**
在**中国现行法规**体系下,**口服液用塑料量杯通常不被视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因此不要求提交与药品相同强度的包装材料相容性、提取物等注册资料。
**权威依据如下:**
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药监局令第27号)
该法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定义如下:
> **第八条第(三)款**:
> 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材料和容器**,包括瓶、袋、管、盖、塞等,以及用于包装药品的材料。
**解释**:量杯作为**用于辅助计量**的工具,通常在使用时才与药品短暂接触,不起储存作用,不被视作“包装材料”。
2.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
例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CDE修订稿)
其中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有清晰说明,并列举了常见项目,**未包括量杯类非储药辅助器具**。
3. 药典与产品标准编制指南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附录中,如**药品包装材料通则**,也没有将\*\*非储存型、短时使用的计量器具(如量杯)\*\*列入需进行相容性研究的直接接触材料。
4. 实务监管举例
如各地药监局审评审批文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材料提交指南等实际案例中,对口服液产品的**必要资料清单**中,仅要求说明“包装系统为瓶+盖”,**未要求提交量杯材料的详细研究资料**。
实务建议:
1. **注册文件中应明确说明:** 量杯为**非直接接触药品的辅助器具**,仅用于服药计量,与包装无直接关系;
2. **生产质量体系中**(如GMP文件)仍需对量杯的质量标准、材质安全(如符合食品级、接触类塑料)有合理要求;
3. 若量杯包装与药品为**一体销售**,建议在说明书中列明用途,便于合规。
如需引用文件支持:
* 国家药监局官网法规原文([https://www.nmpa.gov.cn)](https://www.nmpa.gov.cn))
* CDE指导原则,如《药品注册审评技术指导原则汇编》
* 药典附录相关章节,如《药品包装材料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