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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 仿制药准入实施“一报一批”和检查后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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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1-28 13: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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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四叶花 于 2015-3-12 13:51 编辑

http://web.yyjjb.com:8080/html/2012-11/26/content_180831.htm

医药经济报
2012年11月26日
A01版
2012仿制药市场准入制度研究报告发布,并呼吁
实施“一报一批”和生产现场检查后置

■本报记者 毛冬蕾 发自上海
     11月21日,《中国通用名药发展研究报告——市场准入制度研究(2012)》(下称《研究报告》)在SFDA药品审评中心(下称药审中心)挂网公示。由药审中心和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发起成立的“通用名药物品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此次报告的撰写主体单位呼吁,尽快建立我国仿制药的“一报一批”制度,将生产现场检查后置到技术审评过程中,进一步调整审评策略。
  批准制割裂自然进程
  《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仿制药的注册申请采用“一报两批”的程序,即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审批制度已经制约了仿制药的发展。“确实,BE批准制度客观上割裂了仿制药研发的自然进程。”药审中心化药药学一部副部长陈震在第三届中国药物创新论坛上向《医药经济报》记者表示。据陈震介绍,仿制药研发的核心目标是要达到和原研药的一致性,其中对于固体口服制剂等,BE试验是检验一致性的“金标准”。
  根据中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规定,仿制药进行BE试验需要事先获得SFDA的批准,同时在等效性研究开展之前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在我国仿制药研发起步阶段,由于药厂、等效性试验的承担机构经验不足,“BE试验审批制度确实对控制风险发挥了一定作用,”陈震说,但最直接的结果是,“注册审评审批耗时过长,延缓了仿制药的上市进程。”
  根据药审中心的统计数据,对于需要进行BE的仿制药审评时间总计长达4年以上。而大量重复开发也是导致仿制药审评慢的原因之一。来自SFDA药品注册司的数据显示,目前批准国产药品批准文号188139个,共涵盖了4335个品种,仿制药的待审评量为3950个。这些品种包括大量重复申报、临床现有供给已经过量的品种,其中已经批准20家以上上市许可的品种占到58%。
  与国际通行做法有别
  报告分析认为,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经验的积累、能力的提升,药厂以及等效性试验的实施者等完全有责任、有能力控制这种风险,继续实施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批准制度的必要性已经不存在。
  在证明仿制药和被仿原研产品人体生物等效之前,仿制药的处方工艺并未最终确定,药厂按照申报的处方工艺生产样品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如证明不等效,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处方工艺或重新进行研发。“针对生物等效性研究申请的审评变得毫无意义,极大地浪费了审评资源。”报告指出。
  此外,对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准入和国际通行的做法有所不同。据美国FDA仿制药审评室主任余煊强介绍,仿制药申请一般不需要单独提供临床前动物和临床试验的数据,因为FDA在批准原研药时,安全有效就建立了。
  与我国“一报两批”不同的是,FDA针对仿制药的注册申请采用“一报一批”的简化程序,即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BE证明仿制药和原研药生物等效性后提出注册申请(ANDA申请),一并提交CMC(药学研究资料)、生物等效性以及包装标签等资料,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不需要FDA的批准。
  对比中美两种审评体系的设置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行业影响,药审中心主任助理冯毅坦陈,由于整个审评准入制度中缺少对社会亟需药品、短缺药品可及性和可支付性、减少低水平重复等社会效益的指标的设置,因此,调控当前有限的审评资源开展这类工作时的制度保障也是缺乏的。
  现场检查前置欠合理性
  对于注册监管的生产现场检查设置在BE之前是否合理、有效,报告也进行了探讨。报告指出,对于申报药厂来说,在申请受理时并未完成生物等效性研究,意味着仿制药的处方工艺并未最终确定,此时投入大量监管资源开展生产现场检查的目的性不明确,而申请人为了应对生产现场检查,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针对尚未定型的处方工艺开展工艺放大研究,这种制度使得申请人无法根据生物等效性结果调整处方工艺,部分药厂为此不惜造假。
  对此,陈震也认为,在没有获得仿制药和原研药人体生物等效的证据之前,仿制药的处方工艺并没有最终确定,质控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仿制药的生产现场检查放在等效性研究开展之前实施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基于上述考虑,药审中心提出了仿制药审评策略调整的主要设想并开展了一些探索性工作。据冯毅介绍,SFDA于2011~2012年间以替加环素、地西他滨和卡培他滨等品种为试点探索审评的“举手发言”机制,将生产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有机结合,审评的重心由纸质资料审评转向对申请人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的考查。
  陈震认为,在药品注册法规没有取消BE试验审批制度之前,通过调整审评重心,弱化BE研究开展之前的药学审评,而在BE完成后再对药学、人体生物等效性等研究数据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价,以和仿制药的研发规律相适应;探索建立审评和生产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审评模式,把生产现场检查融入到BE试验完成后的药学审评过程中。

  通过调整审评重心,弱化BE研究开展之前的药学审评,而在BE完成后再对药学、人体生物等效性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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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用名药物品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布“中国通用名药发展研究报告--市场准入制度研究(2012年)”

发布日期:CDE 20121121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312869

      2009年8月,由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和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发起、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了“通用名药物品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致力于推动我国通用名药的研究与评价技术体系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升我国通用名药的水平和质量。
      当前,通用名药在我国临床用药中占主导地位,处方量和用药金额都占到95%以上,对保护和增进公众健康、降低国家卫生费用支出和减轻个人用药负担作用重大。
      “十二五”期间,随着全球销售金额高达1600亿美元的品牌药将失去专利保护,以及各国政府为控制卫生费用支出而鼓励通用名药的使用,通用名药在用药结构中比重将越来越大,世界临床用药结构和医药市场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
      一手抓创新药研发,解决未满足的疾病治疗需求,一手抓专利过期通用名药的开发,解决公众用药的可及性和可支付性问题,是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两个重要战略。其中通用名药的开发直接影响公众对质优价廉药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并影响到我国民族医药产业的发展和在国际医药市场新格局中的竞争地位。
      产业联盟拟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我国通用名药发展的市场准入制度、产业结构、研制水平、国际化水平、价格与支付机制等问题开展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我国通用名药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路径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现行法规政策的思路和建议,促进我国通用名药事业的发展。
      本发展研究报告计划由系列的年度研究报告组成。2012年的年度报告主要聚焦在“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对该领域当前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诊断分析,提出关于完善我国通用名药准入制度的若干建议,现将研究报告的全文发布。
      本报告由“通用名药物品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核心组成员撰写。在报告形成的过程中,核心组多次召开会议,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业内的资深专家进行了研讨,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与鼓励,在此表示感谢!

附件 1 : 中国通用名药发展研究报告(2012年).docx  


中国通用名药发展研究报告(2012年).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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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1-28 13: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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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9月20日         粤价[201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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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dmpm.cn/ops_web/Quer ... il.aspx?PaperID=960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12〕201号      2012年9月1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我局于2009年出台实施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已届满试行期限,该办法对促进药品提升质量、鼓励研发创新、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和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客观需求,我局对该办法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差别定价管理办法,是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政策解析,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药品差别定价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药品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对政府定价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行为。差别定价是指对符合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特定药品,区别于一般药品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为。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第三条 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提高标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四)体现产品质量差异,优质优价。
        第四条 省物价局从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确定实施差别定价的品种范围,分期分批受理,并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必要时视情况适时审批。
        第五条 省物价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际市场价格、病患者经济承受能力、专家论证评审意见以及公示反馈意见等因素,并将其作为制定药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水平,根据药品创新程度、质量层次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生产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中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利润率实行差别标准。对专利、创新药品实行较高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对受保护的中成药、国家保密技术、保密处方药品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药品,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

        第六条 实施差别定价,应当履行资格条件认定、价格或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征询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公告等程序。属于国家定价管理权限的药品,还应当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差别定价:
        (一)依法实施保护获得市场独占权的药品
        1.中国专利保护药品。是指应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依法授予的产品专利生产销售的首个药物制剂。产品专利是指有效的化合物专利和组合物专利,化合物专利是指化合物核心结构的专利,不包括以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改变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组合物专利仅指两种及以上有效成分或者药材的全新组合,不包括以有效成分和制剂辅料、溶媒等辅助成分构成的组合,也不包括以改变配比为特征实施保护的组合物专利。
        上述专利药品的有效成分应当包含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同一专利覆盖多种药品时,符合条件的首个药物制剂可申请差别定价;该药品应同时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下列注册分类之一批准上市的药品:
        (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第1.1、1.2、3.1、3.2类;
        (2)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治疗性生物制品的第1-5、7、9、11类;
        (3)中药和天然药注册分类中第1、2、4、5、6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生效之日前批准上市的药品,应与上述注册管理分类相当。
        2.国家依法实施保密的品种或处方。指获得国家保密局和科学技术部联合颁发证书的中药保密处方、中药保密技术目录的品种及最新版《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未公开处方的药品。
        3.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包括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4.已在中国上市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但未获得中国专利保护的药品,其国外专利授权公开日在1993年1月1日中国专利法实施前且在专利保护期内。(仅指1993年1月1日中国专利法实施前获得国外专利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药品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是指对应用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更高等级奖项,或者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一等奖研究成果生产的药品,自获奖之日起15年内可实行差别定价。
        同一奖项覆盖多种药品的,首个药物制剂可申请差别定价;同一奖项获奖单位涉及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获奖名单中前3位的企业应用该获奖成果生产的药品可申请差别定价;获奖内容属于通用性研究成果的,首先应用该研究成果获准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药品可申请差别定价。1999年5月23日之前获奖的药品,必须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发的证书,1999年5月23日之后获奖的药品,必须获得国务院颁发的证书。
        2.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新药证书的预防性生物制品。指2007年10月1日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后获得新药证书的药品。
        3.稳定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制剂。指在我国境内生产、连续两年稳定出口到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品:
        (1)与国外实际销售的药品具有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
        (2)以药品形式出口,不包括食品、保健品等其他形式;
        (3)出口药品为药物制剂,不包括原料药出口;
        (4)药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不包括进口分包装以及散装出口境外分装等;
        (5)国内外销售的药品应由同一生产线生产;
        (6)上一会计年度出口额按当期汇率折算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中成药不低于500万元)
        4.注册标准中明确采用指纹图谱控制质量的中成药,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注册分类为1类或5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生效之日前批准上市的药品,应与上述注册管理分类相当。
        5.国内首先仿制并获准上市的药品。是指2007年10月1日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后,境内企业首先仿制并获准上市,与被仿制药品有效成分相同的药品(以下简称首仿药品);或2007年10月1日前首先仿制,且属于2010版国家药典标准(包括2010版国家药典增补版)起草单位的。
        首仿药品按给药途径分为消化道给药、注射给药和其他途径给药三类;认定首仿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批件时间为准,按每类给药途径仅首仿药品可申请差别定价;同一天获得注册批件的药品在3家(含本数)以内的,均按首仿药品对待,3家以上的,不再实施差别定价。
        被仿制的国外专利药品2007年10月1日后进入中国销售时,已有仿制品的,可与首仿药品同等对待。
        “首仿药品”及对应的“被仿制药品”自获得差别定价之日起,该价格有效期为5年。
        (三)质量、疗效、安全性等具有显著优势的药品
        1.获得国家级药品审评等资质机构认定其药品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明显优于其他企业同品种剂型药品的。
        2.属2010版国家药典标准起草单位(包括2010国家药典增补版),通过新版GMP认证的药品,且获得国家级药品审评等资质机构认定该药品现行注册标准明显优于药典标准的。
        3.获得国家级药品审评等资质机构认定其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质量标准明显优于药典标准的。
        4.获得新版GMP认证,并通过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5.使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AP认证基地的道地药材生产的中成药。指质量标准组方规定的药材,超过一半以上(不含本数)是使用GAP认证基地的道地药材生产的中药制剂。
        6.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按照参数放行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的药品。
        第八条 申请差别定价的,企业应当向省物价局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材料一式7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差别定价申请报告(含药品情况概述);
        (二)《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三)《药品差别定价资格审查表》、《X X X 差别定价药品价格评审表》;
        (四)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备案表》以及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安全性再评价报告或企业提供的以安全性评价为主要目的的临床研究资料。
        (五)中成药需提供近三年主要的原材料药材产地、等级、数量等资料(新上市的药品除外);
        (六)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需提供在原发明国(原产国或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周边国家(地区)市场可比价格资料。
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物价局不予受理差别定价申请:
        (一)未列入当批次药品差别定价品种范围;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申报差别定价的品种因企业过错受到查处或通报的。
        第十条 省物价局应将药品差别定价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物价局实名反映。情况属实的将驳回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对申请差别定价药品,省物价局视具体情况开展价格或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必要时实行常规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制度。
        (一)价格或成本的常规调查,是指由省物价局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本企业有关药品生产成本、实际购销数量、价格等资料,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等资料进行调查。原则上实施差别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或成本的常规调查。
        (二)价格或成本的专项调查,是指由省物价局指定的专门机构通过组织专家到生产经营企业查阅相关帐簿、生产记录和生产现场等方式,对指定药品进行价格或成本的调查。专项调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对省外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必要时可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或联合调查。
        第十二条 省物价局应当组织药品差别定价专家论证、评审差别定价药品的资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企业药品的综合评价、质量体系、药品特点、疗程费用、价格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
        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必要时省物价局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以专家评审论证会形式进行。专家论证会人选由省物价局从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组成。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专家论证程序和办法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专家论证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86号)执行。
        第十四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价格方案时,省物价局采取座谈会、书面或者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上公示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异议较大的应重新调整定价方案。

X X X 差别定价药品价格评审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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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方案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采用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存在不同意见时,提交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确保药品差别定价政策与职能部门有关制度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省物价局在中国医药价格网、广东价格信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符合差别定价申报条件的药品,每个企业同种药品剂型只受理一个临床常用规格作为代表品,同品种剂型的其他规格,企业可在代表品价格公布后再申报,我局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政府定价范围内且在《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粤价〔2009〕186号)实施前已获得标注生产企业定价的药品,须按本办法重新确认其资格和价格;不符合差别定价申报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可暂不执行统一价格,原则上每年按不低于与统一价差价额的30%分步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至第4年则执行统一价格。粤价〔2009〕186号文实施后获得差别定价的药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公布差别定价的药品,如产地、标注内容等发生变更的,其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否则原公布价格停止执行。对仍符合差别定价条件的,可保留其差别定价资格,并按本办法制定价格。
        第二十条 省物价局应当建立跟踪调查和监测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现场抽查差别定价药品情况。省外药品应申请当地物价部门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
        (二)定期监测差别定价药品的原料采购、生产质量、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
        (三)社会各界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物价局应当根据跟踪调查和监测结果适时调整差别定价药品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差别定价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物价局建议调整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药品的差别定价:
        (一)企业差别定价药品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批准文件被收回或吊销的;
        (二)企业生产的差别定价药品因质量、价格等问题被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或通报的;
        (三)专利药或保护产品已过保护期限或者失效的;
        (四)差别定价企业生产的任一药品因质量管理等问题造成严重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在申请差别定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贿赂评审专家、价格工作人员的;
        (六)差别定价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出现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被取消差别定价资格的,省物价局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差别定价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表:X X X 差别定价药品价格评审表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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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1-28 13: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谢谢潇湘子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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